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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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周紹安,在本席前承認五項控罪,三項入屋犯法罪,一項盜竊罪,而另一項管有第I部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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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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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周紹安,在本席前承認五項控罪,三項入屋犯法罪,一項盜竊罪,而另一項管有第I部毒藥。 2.入屋犯法罪涉及非住宅單位。案情顯示,被告人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日期間,三次犯下爆竊罪,手法相當類似,身穿電話公司職員制服,向單位有關人士訛稱到來檢查電話線,而賺門進入有關單位,偷取別人擺放在單位裡的物品,包括一些筆記型電腦、銀包、現金、證件等財物。至於盜竊罪,被告人在一間遊戲機中心,向一位正在玩電子遊戲機的事主,借意詢問對方一些事情,將別人擺放在身旁的袋,連袋內的財物一起拿走。其後事主發現,走出遊戲機中心尋找被告人,見被告人在附近,當時被告人身旁的地上有事主的袋。最後事件報了警,警察到來拘捕被告人,在其身上找到第四項控罪所指的第I部毒藥。 3.被告人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第一項04年9月,另一項09年2月,在09年2月的盜竊案就被判監6個月,亦是目前正在服刑。 4.求情時,辯方呈上被告人僱主的求情信,和一封來自問題賭博輔導服務中心的信,與及被告人自己的求情信。前僱主的信-創機有限公司,這間是電訊盈科的外判商,被告人替這間公司工作,而獲得有關電話公司職員的制服。前僱主的信讚許被告人積極盡責、勤奮、態度殷勤又好學不倦,與同事相處融洽、表現良好等等。至於問題賭博服務中心,就指被告人到中心求助,接受輔導已一段時間,他們認為被告人屬於病態賭徒,經過輔導之後,被告人反應良好。被告人自己的求情信, 當中就向法庭表示,自己靜下來之後回想過往自己所做的錯事, 感覺非常後悔,以為可以用軟性毒品來忘記煩惱。自己因賭而欠下債項,而要親人繳付,由於要歸還這些款項,一時貪念之下,就犯下嚴重的罪行,現在清醒了,願意對社會作出一個承諾-今後做一個踏實和認真的人。 5.律師求情時,主要講及剛才所講述的情況,律師指出被告人因賭而犯下這次嚴重罪行,他去澳門賭,欠下大耳窿錢,被大耳窿挾回香港,要家人和親人、親戚朋友代還款,因而欠下親戚朋友錢,而自己為了要清還這些債項,就以這犯法的方式去找快錢清還債項。 6.就入屋犯法罪而言,所涉及單位屬非住宅單位,你所做的事情與一般的有少許分別。一般的爆竊案竊匪通常都待人家不在時才進入單位偷竊,而你就穿著制服走到有關的保安辦公室,訛稱自己是電話公司職員,來處理一些電話公司方面的工作因而賺門進入。本席想說的重點是,這種情況,就算與剛才所講及的情況相比, 並不較為嚴重的話,也一定不會較輕微些。就本席所講的情況,上訴庭對這類罪行是有判刑指引,一般而言, 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考慮刑期是兩年半。你以這種方式進入別人單位偷竊,本席看不到有何理由要低過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因此就第一、第二項控罪,兩項爆竊罪均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7.至於第五項爆竊罪,根據案情顯示,你是在警方擔保期間犯下此宗罪行,12月3日你犯下,在11月24日,你在遊戲機中心偷了人家的袋之後離開,隨後給警察截停,並在你身上搜到第I部毒藥,很明顯你之後獲得警方擔保外出,才犯下第五項爆竊罪。在警察擔保期間再犯事,這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就你所干犯的第五項爆竊罪,涉及的單位同樣是非住宅,本席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你在警察擔保期間犯事,加多6個月至3年為起點。 8.至於盜竊罪,本席有機會參考你目前服刑中的盜竊罪,這是東區案件(ECCC 717/2009)。根據控罪書所講,你干犯這次盜竊罪是在2008年11月16日,在一間遊戲機中心裡偷了別人的一個銀包,內有信用卡、駕駛執照、現金各樣等。這項盜竊罪,與本案盜竊罪的犯案手法完全相同,本案你亦都是在遊戲機中心向事主借意詢問,然後拿走別人身旁的財物。本席在此打算引述一宗裁判署上訴案例,劉健康HCMA 355/1996,該案的上訴人在一間餐廳裡拿去一位乘客擺放在身旁的手袋,然後離開,裁判法院判處該人14個月監禁,量刑起點是15個月。至於為何不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這點並非本席在本案需要考慮的事項。但上訴庭在該案說,這類罪行犯罪形式較近似扒竊罪行,多於店舖盜竊,因此認為15個月的量刑起點冇錯。就你所干犯的盜竊罪,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9.至於第四項管有第I部毒藥,考慮到所涉及的毒藥份量,而你亦屬於初犯,根據你所講,你吸服目的是去消除煩惱。考慮到各種因素,本席認為就此項罪行,可以罰款了事,罰款2,000元。 10.你認罪,所有刑期全部扣減三分一。換句話說,第一、第二項控罪各入獄20個月;第三控罪10個月;第五控罪兩年。 11.考慮到總刑期,每一項控罪你所干犯的,涉及不同受害人,時間、地點也不同,原則上來講,應該所有刑期分期執行,而且本席認為你在短短五個星期內已經犯下四宗嚴重罪行,以刑責來講,本席認為相當嚴重。 12.就總刑期原則,本席想引述吳艾山一案CACC 197/2008,該上訴人在一個多月內爆竊了兩處非住宅地方,認罪後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三年零九個月的總刑期,上訴獲批准,減刑為三年三個月。上訴庭認為在該案而言,就第一項爆竊罪,量刑應該是非住宅爆竊量刑起點作考慮,即兩年半,認罪之後20個月。至於另一項爆竊罪,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的看法,該罪行是在前一案的擔保期間犯下,因此加多6個月,上訴庭認為是恰當的,該罪行就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之後減為兩年,但考慮總刑期原則,上訴庭認為就第二項控罪,頒令19個月與第一項20個月作分期執行才是恰當,總刑期為三年三個月。如果按上訴庭這宗案例的方法分配的話,兩項爆竊罪就足以判下三年三個月,在本案你還多犯下一個罪行。 13.但最終本席都要考慮總刑期,如果按上訴庭這樣分配,本席認為最終的刑期可能會過多,因此本席就頒令,第一項控罪的20個月與第二項控罪20個月其中10個月,第三控罪10個月其中6個月,和第五控罪的兩年其中1年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總共坐監4年。 14.你目前正就另一項罪行服刑中,本席頒令,今天所判的4年刑期由今日開始計算,換句話說, 你目前服刑的刑期,餘下的刑期,就與今天判下的4年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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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