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小昌

Case No.DCCC 827/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2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8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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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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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 年 2 月 5 日上午 9 時 49 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Eva Bing Wah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u Chi S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Pansy Leung Tang & Chua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等罪項(Burglary, etc.)

判刑理由書

1.這件案所牽涉的大廈是商業大廈,並非是住家樓。大廈當時是正在裝修期,4、5樓的窗已經被拆除了,不過這個大廈是有棚架圍住,本席認為凡是有棚架圍住的大廈,是很容易被賊人入去盜竊或者爆竊,所以這個棚架圍住並不是一個邀請。任何人仕乘機用這個棚架入屋或者入寫字樓,是應該判重些的,所以這個本席認為是一個所謂aggravation,一個應在量刑方面加重量刑的因素。

2.除此,被告是有過往案底,有三次是爆竊或者試圖爆竊,當時的判刑是裁判署,所以那個判刑是較輕的。不過這個過往案底,亦都是一個判刑加重的因素,所以這裡有兩個加重判刑因素。

3.爆竊商廈(商業大廈)的起首是兩年半,不過在被告這個環境,起首是應該加重的,不過我亦不會加得太重,因為這兩個我認為應該加刑的因素並非是最嚴重的因素,所以我是加多6個月作為起點。所以這兩條控罪的起點,我是將會用3年作為起點。

4.兩個爆竊罪,本席考慮到其實係一氣呵成做的案件,我相信是同一個時候入去兩個單位,所以在判刑方面,我不打算兩條控罪將它分期或者部分期,所以兩條控罪的刑期,我都是給被告同期執行。

5.在控罪一和二,以3年為起點,被告認罪之下,應得三分一的減刑。所以控罪一和二,各控罪是判監兩年,同期執行

  李唯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