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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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2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8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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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這件案所牽涉的大廈是商業大廈,並非是住家樓。大廈當時是正在裝修期,4、5樓的窗已經被拆除了,不過這個大廈是有棚架圍住,本席認為凡是有棚架圍住的大廈,是很容易被賊人入去盜竊或者爆竊,所以這個棚架圍住並不是一個邀請。任何人仕乘機用這個棚架入屋或者入寫字樓,是應該判重些的,所以這個本席認為是一個所謂aggravation,一個應在量刑方面加重量刑的因素。 2.除此,被告是有過往案底,有三次是爆竊或者試圖爆竊,當時的判刑是裁判署,所以那個判刑是較輕的。不過這個過往案底,亦都是一個判刑加重的因素,所以這裡有兩個加重判刑因素。 3.爆竊商廈(商業大廈)的起首是兩年半,不過在被告這個環境,起首是應該加重的,不過我亦不會加得太重,因為這兩個我認為應該加刑的因素並非是最嚴重的因素,所以我是加多6個月作為起點。所以這兩條控罪的起點,我是將會用3年作為起點。 4.兩個爆竊罪,本席考慮到其實係一氣呵成做的案件,我相信是同一個時候入去兩個單位,所以在判刑方面,我不打算兩條控罪將它分期或者部分期,所以兩條控罪的刑期,我都是給被告同期執行。 5.在控罪一和二,以3年為起點,被告認罪之下,應得三分一的減刑。所以控罪一和二,各控罪是判監兩年,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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