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源達

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CACC142/2009 日期: 2009年12月15日
Case No.DCCC 886/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8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8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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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劉源達  

判刑理由書

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 年 3 月 24 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Mr. Kenneth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Joseph CT Lee & Co. 由Ms. Wong Lai Ying律師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1.本席裁定被告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1],涉案毒品是18.79克氯胺酮。

2.2008年7月9日凌晨約1時半,兩名警員在旺角廣東道968號附近發現被告人坐在私家車內,當時被告人上身向前傾,左手握拳。警員要求被告人下車搜查,發現其左手正握著一張二十元紙幣和一段膠飲管內有微量氯胺酮。其後再在被告人的腰包檢獲一個可再封膠袋內藏18.66克氯胺酮粉末,還有港幣22,847元和人民幣790元,警誡後被告人承認毒品是自己吸食的。

3.被告人現年29歲,有1次犯罪記錄,於2002年因藏毒罪被判罰款$3,000。被告人於2007年因在公眾地方打架被判自簽守行為$2,000,為期18個月。被告人中五程度,現在單身,曾做回收生意,有支持家庭開支。他母親是長期病患者,有糖尿病、血壓高和貧血,須長期吃藥。被告人有弟妹,現已長大,各自有工作。

4.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有明確判刑指引[2],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這控罪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4至6年。

5.販運氯胺酮的案件很多,法庭絕不姑息。被告家人今天呈上求情信,各人均稱許被告人顧家和照顧弟妹。但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累己累人,不能輕判。本席已詳細考慮他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6.就此控罪本席以53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本席就此減刑3個月,被告人應入獄50個月。至於他的自簽守行為令,由於兩罪性質不同,本席不執行該命令。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和(3)條。

[2]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 2006

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CACC142/2009 日期: 20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