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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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5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0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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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指被告於2008年9月8日,在新界地方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3.52克氯胺酮的53.22克粉末。 2.2008年9月8日下午6時33分左右,警員見到被告在新界一屋苑樓下形跡可疑,警員上前將被告截停,替他搜身,在被告身上找到一紙包,內有四膠包毒品,即本案控罪所指的毒品。警誡下,被告說第一次替人帶運「K仔」,他說自己不是一名癮君子,只想賺點錢。被告說十分後悔。回到警署,被告進一步告訴警方,他在今次所收取的報酬是200元。化驗師檢出被告身上攜帶的毒品是53.22克粉末,內含43.52克氯胺酮。 3.被告沒有刑事案底,案發時已過21歲。控方律師正確指出最新的量刑指引,辯方律師叫法庭盡量給予被告機會,請求輕判,因被告從無案底,今次亦都一時愚昧,受人唆擺,為一點報酬,就犯下這樣重的罪行。 4.氯胺酮為危險藥物,近年被人廣泛使用,特別受年青人喜愛,最近社會上更廣泛報導,氯胺酮甚至禍及學校的中小學生。醫學報告亦說明氯胺酮的危害性甚大,亦是一種會令人上癮的毒品。政府已對這類毒物作廣泛宣傳,叫人不要濫用,更加不要販運。上訴庭亦於2008年中,於許守城及黃日新的上訴案中,訂下新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純度的氯胺酮,可被判監4至6年。在本案中,被告唯一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另外一點就是被告以前並無案底,但這兩點重要因素並不能減低判刑的起點。上訴庭已頒下判刑指引,下級法庭必須遵循。本席唯一可考慮的是被告被捕時和警方合作,坦白承認控罪,他以前並無案底,被告亦選擇在第一時間在法庭認罪。 5.本席認為,考慮過這些因素後,判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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