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順景

Case No.DCCC 1114/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1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111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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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順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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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09 年 3 月 25 日上午 10 時 25 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文渭大律師, 由法援署委派的葉鄭江律師行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判刑理由

控罪及案情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於2008年4月23日,在香港九龍觀塘瑞和街9號瑞和街市大廈2樓84號檔位永利菜檔(“永利菜檔”),襲擊王麗珠(“事主”)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

2.當日下午3時許,事主獨自來到永利菜檔,她以1張$100鈔票購買$6紅蘿卜,被告只找贖了$44,二人發生爭執,期間被告跳上菜枱到她面前,她驚慌之下向後退,被告在菜枱跳下來到她的面前,掌摑了她兩記耳光。有一人仗義走來檔隔被告,被告用腳繞過該人身旁踢中事主的右大腿一下。有另外二人到來拉開被告,一名女子吩咐人交還$100給事主,事主取回$100後被人護送離開街市。

3.2008年4月25日,事主到基督教聯合醫院急症室求醫,醫生發現她的傷勢包括:

(1)左耳耳膜穿孔;

(2)左邊臉、左眼角有瘀痕;及

(3)右大腿有面積6厘米x 6厘米的瘀傷。

4.2008年4月26日,警員拘捕被告時,被告否認曾毆打事主。

5.事主現年79歲,事發前右耳已失去聽覺,左耳則完全正常,左耳於事發後開始失去聽覺,案發至今已11個月,雖一直接受診治,但沒有任何改善,別人須靠近她左身揚聲說話,透過助聽器她才可勉強聽到。

被告的個人情況

6.被告現年46歲,已婚,有一名4歲女兒。他受教育至小三程度,被捕前在菜檔當散工。他曾在14個案件中的17項控罪被定罪,包括涉及暴力的搶劫罪及襲警罪。

判刑

7.本案控罪沒有判刑規範,最高刑期為三年。一方面,本席同意關大律師求情時所指被告犯案是因一時衝動,毆打過程亦很快結束。另一方面,事主臉上及大腿的傷勢為她帶來痛楚,令她短期內難以入睡,而左耳更因耳膜穿孔已失去絕大部分聽覺,沒有好轉跡像。本席以15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沒有任何求情因素,這便是他的刑期。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