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舒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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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25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2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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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官: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本情指,警員喺被告正在離開升降機嘅時候,截停佢,進行搜身。喺佢嘅褲袋內搜獲一個用紙巾包裹住嘅危險藥物。被告喺警誡之下,承認替人運送毒品賺取200元。 毒品經化驗之後,證實係12.85克晶狀固體,內含11.7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當時市值係8,750元。 被告現年40歲,共有四項嘅刑事紀錄,全與毒品無關。 大律師指,被告兄弟姊妹眾多,一早已經遷出自住,留連遊戲機中心,認識損友,沾上毒癮,今次亦都係因為畀人誘使先至會鋌而走險干犯本案,今次尚未賺取到金錢已經被捕。 大律師指,根據佢嘅案底嚟講,今次係第一次被告干犯販運危險藥物嘅案件。另外,根據被告自己撰寫嘅求情信,被告亦都表示係因為衝動、愚昧、不顧後果而犯案,現在已經深感後悔,誓必痛改前非,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予以輕判,讓佢能夠早日獲釋,克盡孝道照顧年邁嘅母親。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以及量刑指引、被告認罪,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所撰寫嘅求情信。本案嘅毒品係「冰」毒,根據量刑指引,10至到70克販運嘅起刑點係7至10年。就本案嘅11.72克嘅「冰」毒,本席認為7年嘅起刑點係適合嘅,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四年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