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文晞

Case No.HCCC 27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7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2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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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文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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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潘敏琦暫委法官

日期:

2009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2 時 11 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Derek L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轉聘Mr Ceasar Lo大律師,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被告被警員截查,發現喺佢手持嘅膠袋內有兩個載有晶狀物體嘅紙盒。被告承認毒品係「K仔」,以及佢指毒品係供佢個人服用。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992.41克粉末內含832.50克氯胺酮。毒品總數量當時嘅零售價為港幣十二萬六千多元。

被告現年27歲,共有三項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喺2001年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令,其後喺2002年亦都進入過戒毒所。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中四輟學之後做過廚房學徒,其後喺廚房擔任工作。但係2001年開始染上毒癮,喺2002年戒毒所獲釋之後與一名內地嘅女子結婚,並且移居國內,開設時裝店。去年因為經濟不景而結業,佢需要返香港,只能夠尋獲到廚房嘅散工工作。今次犯案係因為認識咗損友,再次沾上毒癮,喺損友唆擺之下先至鋌而走險。但係收取咗毒品回家等候指示,尚未收取有人答應支付嗰2,000元,途中已經被拘捕。大律師指,被告年紀尚輕,坦白認罪,希望本席能夠予一個較低嘅起刑點。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以及新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同埋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撰寫嘅求情信。被告喺信內表示,因為一時貪念,干犯本案,深感後悔,愧對父母同埋妻子,並指會喺獄中進修,不會虛耗光陰。

本案發生係喺許守城案新嘅量刑指引頒發日期之後,根據新嘅案例,指引係販運600至到1,000克嘅氯胺酮,起刑點由12年至14年。就本案嘅832.50克氯胺酮,本席採納13年嘅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八年零八個月,即係10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