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勇明
上訴法庭就判刑批予被告人上訴許可。請參閱CACC80/2009 日期: 2010年4月16日
Case No.DCCC 723/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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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2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7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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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審訊後被定罪,本席不會因此加重刑罰,但亦不會當被告認罪有悔意般輕判。 2.被告不是初犯者(見檔案G),亦曾兩度因涉及暴力的罪行,被裁定罪名成立,即在1988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俗稱「拒捕」)和2004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最後一次被定罪為2005年9月13日,罪行與應課稅品有關,被判入獄總共6個月。本席認為,被告的前科構成加重罪責的因素,會將判刑起點向上調整4個月。 3.被告企圖用菜刀及木板非法及惡意傷害PW2,意圖使PW2身體受嚴重傷害。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PW2不欲追究,不應減輕刑罰,法庭關注的是公眾利益,保持社會安寧。 4.PW2能夠保護自己,因此傷勢輕微,這不外代表沒有因為PW2傷重,而多一項加重罪責的因素。本席聽取求情說話後,認為沒有甚麼輕判理由。本席採納入獄3年為判刑起點,按上文第2段所述,本席將刑期增加4個月。 5.本席裁定被告入獄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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