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興

Case No.HCMA 107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7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7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3727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家興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2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2月26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禁煙區內攜帶燃著的香煙」罪,上訴人以書面認罪,並付上求情信,內容指他已戒煙,財政有壓力,又遇上公司減薪,而且他要照顧父母,要求法庭輕判。

2.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的求情理由,亦考慮到本案控罪的最高刑罰為5,000元,而上訴人亦坦白認罪,遂判上訴人罰款1,500元。現上訴人不服該罰款,提出上訴。

3.上訴人今天出席上訴聆訊,最主要是投訴本案控罪罰款1,500元是明顯過重。

4.在判刑理由書中,裁判法官並沒有提及上訴人如書面認罪,一般的罰款應是多少。

5.代表答辯人的談律師亦沒有資料提及在同類型案件,一般情況下的罰款應是多少。

6.政府立法設立非吸煙區的原意是想保護市民免受二手煙的傷害,及可讓他們呼吸到清新空氣,保障他們的健康。本席在沒有其他資料下很難確定1,500元的罰款是否一個適當的刑罰,因裁判法官亦沒有解釋關於一般的罰款情況。

7.上訴人以書面認罪,沒有浪費法庭的資源,過往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裁判法官並沒說明他已有考慮到這點,因此特殊情況下,本席判處上訴人上訴得直,1,500元的罰款被撤銷,適當的罰款改為1,000元,如上訴人已繳交罰款,罰款餘額應歸還上訴人。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談立豐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