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振良

Case No.HCMA 97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7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7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8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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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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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2月27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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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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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院聆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3.在本案中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新巴司機,他的證供指事發前,他駕駛新巴沿軒尼詩道左2線行駛,他在草圖(控方證物P5)上繪畫“X”,以顯示該位置,當時車速約30至40公里。當他駛到與事發地點相距約30米時,他看到上訴人所駕駛的九巴,在左1線上行駛,上訴人所駕駛的九巴沒有亮着指揮燈,車速由40公里減到32公里左右,突然切入左2線。此時,第一證人的新巴在左2線上駛至,新巴的左車頭及擋風玻璃撞到九巴的右車身及車尾。

4.相撞後,上訴人並沒有停車,反而扭回左1線,扭直才停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下車,他看到上訴人的九巴前面,約大半個車位距離有一架私家車,私家車並沒有亮着車燈停在左1線上,但警方到場時,該私家車已離開了。

5.控方第一證人亦被辯方大律師盤問,但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辯方的版本,但他同意曾向警察稱他”收掣不及”,而他並沒有印象上址有一木頭車,控方第一證人所稱的「收掣不及」是因為上訴人突切入左2線,沒有給予他足夠空間,所以收掣不及。

6.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員,他在現場看見九巴的右尾轆貼着中間分界線,他繪畫的草圖列為證物P8,圖中顯示兩巴士碰撞後的最後停車位置,當時他亦有見到兩架巴士的損毀情況。

7.上訴人當時向控方第二證人稱,在較早前,上落客後便開車,沿左1線行駛,差不多駛到上址時,見一架黑色私家車停在他的前面,他便由左1線切入左2線,以避開私家車,但當切線時,黑色私家車同一時間切向左2線,於是他立即剎車,而在左2線尾隨的新巴,便撞到他的車尾。

8.盤問時,代表上訴人大律師指出,上訴人只對控方第二證人說「想切2線,想避私家車」,但實際上並沒有切線。控方第二證人答稱,上訴人沒有講出他實際上有沒有切入左2線。

9.覆問時,控方第二證人稱,上訴人沒有提及曾有木頭車在上址。

10.控方證人舉證完畢,上訴人選擇作供。

11.上訴人作供指當他駕駛的九巴與案發地點還有約2架巴士車位距離時,他見一木頭車在左1線上,木頭車前是巴士站,巴士站前有一架私家車亮着死火燈,上訴人見5至6人在排隊候車,他需要貼近左1、2線的中間分界線行駛,才可避過在左邊的木頭車及埋站,他曾停車,上落客。在庭上,上訴人繪畫草圖(辯方證物D1及D2)。

12.上訴人稱他見前車亮着燈,他便望右邊,看看是否有車駛來,後見新巴駛來,上訴人開車起步,車速約3至5公里,上訴人回頭再看私家車,接着,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車頭便撞到九巴車尾,上訴人立刻停車,他下車,見到新巴擋風玻璃及左邊倒後鏡損毀。而自己九巴右邊尾角由上而下「花」了。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駛上來時,車速約30公里左右,似沒有減速,而上訴人沿左1線,從來沒有切入左2線。

13.當辯方大律師問上訴人,當警員在現場時,上訴人向警員說甚麼。上訴人沒有正面回答。辯方大律師重覆再問,上訴人有沒有提及切線或準備切線。上訴人再喃喃自語,只解釋他為何想切線。裁判法官再問,上訴人才答他沒有向控方第二證人稱他準備切線。但控方最後再問他由始至終有沒有提及切線或準備切線,他最後答稱有提及切線。

14.裁判法官亦留意到當上訴人被問及木頭車的去向時,為何他拍下的相片沒有木頭車,為何沒向警方提及木頭車的存在。上訴人又沒有正面回答。

15.上訴人作供後,辯方大律師作出結案陳詞,裁判法官亦在裁斷陳述書第19至22段列出他的陳詞內容。最後裁判法官作證供上的分析,他認為上訴人的版本不合情理,而他考慮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後,裁判法官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最後,他判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成。

16.在上訴聆訊排期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律師亦曾呈交完備的上訴理由,但在今日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但他依賴律師所提供的完備上訴理由。最主要的上訴理由,他批評兩車最後停車的位置距離和裁判法官的裁斷是不相符。其實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稱,發生碰撞後,上訴人其實是沒有停車,他當時是扭向左1線拉直,才停下來。

17.另一項上訴理由是批評控方第一證人稱當時兩車的行車速度,事實上這只不過是控方第一證人的約略估計。至於上訴理據只是以假設計算出來,其實是錯誤的。

18.而另一上訴理由指控方第一證人的巴士倒後鏡是在兩車相撞時立刻掉下來,本席同意伍大律師的陳詞,其實這理由是不能成立因為沒有證據支持。因此本席認為首兩項的理由都只是上訴人的推測。

19.正如伍大律師指出這是各執一詞的案件,裁判法官要考慮各證人作供時的態度,最主要參照證供上的內在可能性,參照上訴人的證供版本,他的作供令人難以置信,而且不合情理,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指出來。

20.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忠不實,本席認為這是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考慮各人證供之後,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和可靠,而不接納上訴人的口供,而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解釋了原因。

21.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之處,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