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介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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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3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3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32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2月27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2月27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藥物的販運」罪的指控,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 3.案情十分簡單。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與同僚以便裝進行反毒品巡邏。於當日上午11 時16 分,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正向他迎面而行。當時上訴人面色青白、腳步浮浮。控方第一證人懷疑上訴人管有危險藥物,因此,便截停上訴人向他展示委任證、表露身分及要求搜身,當時上訴人撥開控方第一證人的手後繼續前行。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將手搭在上訴人肩膊再次跟他說:“差人。而家要搜你身”。上訴人遂停步接受搜查。 4.搜查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於上訴人咖啡色外套的左邊暗袋內發現2 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其中1 個膠袋內載有26 粒以紅白色飲管包裝的懷疑毒品(即P1 );另外1個膠袋內則載有53 粒以白色膠紙包裝的粒狀物體的懷疑毒品(即P2 )。控方第一證人立即以「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拘捕及警誡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阿sir ,我都衰咗啦,我冇嘢講,不過我而家好唔舒服,我想唞吓”。上訴人隨即彎身,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上訴人氣促及腳步不穩,因此控方第一證人與警員3753 在上訴人兩邊,將手放在上訴人腋下,合力將上訴人抬到警車上休息。在車上上訴人拿出哮喘噴霧治療,上訴人情况穩定後,控方第一證人便要求搜查上訴人住處。在上訴人同意下,控方第一證人與同僚搜查上訴人住處,但並無發現。 5.控方第一證人後來應上訴人的請求將其送往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治後,上訴人被帶返灣仔警署。於警署內,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搜查上訴人,並於其身上發現共5 萬4 千元現金。控方第一證人亦有拍下P1 及P2 的照片。於審訊時,這些照片呈為控方第5 號證物(P5 )。 6.控方第一證人作證時接受了上訴人代表律師的盤問,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7 至13 段清楚地列出控方第一證人於盤問時所作的證供。 7.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他是一名稍後到達現場的警員,他亦有參與這次行動,控方第二證人將過程筆錄在記事冊上,呈堂為P6 。控方第二證人確認警方到上訴人住處搜查,並無發現。在記事冊內,控方第二證人記錄了要到上訴人住處搜查的目的是因為上訴人牽涉一宗藏毒案件。控方第二證人解釋稱,當他記錄時只知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人身上檢獲2 包毒品,不知毒品詳情的他才這樣記下。 8.上訴人選擇作證,他承認被搜身時在他身上被搜到控方證物P1 ,但否認控方證物P2 在其身上搜到。上訴人稱P1 是購買作自用的毒品,他解釋須到處工作,沒有固定地方,所以為方便他會順道購買毒品給自己享用。 9.上訴人稱他患有類似哮喘的氣管,又被數名男子用力抱着,當時上訴人不知道他們是警務人員;因為被抱着,令到上訴人呼吸困難,稍後,他才知道這數名男子是警務人員。上到車後,有人向上訴人搜身,上訴人稱是在他的牛仔褲搜到控方證物P1 ,P1 的毒品足夠他吸食約3 個星期。 10.上訴人否認控方證物P2 是從他褲袋搜出,他第一次看見P2 是在警署內。 11.上訴人指控方誣告他藏有P2 ,那些毒品不是他的。當上訴人看見P2 時,他有跟警員說那些毒品不屬於他,遂要求會見督察及律師,在上述情況下,上訴人拒絶簽署會面記錄。上訴人稱當時有見到警長,上訴人亦向警長投訴並要求會見督察及律師,警長承諾稍後會向上訴人提供律師名冊,但該承諾並沒兑現,警長亦跟上訴人說督察十分忙碌,未能會見上訴人。 12.盤問下,上訴人稱每月收入約$8,000 至$10,000 元。若工程更多,收入便更豐;每月購買毒品的費用約為$5,000 元。 13.上訴人同意當時身上有$54,000 元現金,是用作購買裝修物料及支付工人薪金。當日他準備以$30,000 元購買物料。他承認身懷巨款與毒販交易十分危險,但指因工作繁忙,别無他法。 14.上訴人作供後,上訴人代表律師作最後陳詞,亦提供案例與法庭參考。最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決,裁判法官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為可靠誠實的證人。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證供不可信及自相矛盾。裁判法官已在裁斷陳述書第27 段列出他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本席在此不再敍述。 15.裁判法官知道上訴人是在警誡下作出招認。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被截停前已面色蒼白、腳步浮浮、迷迷糊糊。在這情况下,裁判法官公正地對上述招認不予以任何比重。 16.裁判法官考慮於上訴人身上搜獲近80 包海洛英,該批毒品的包裝共有2 種。於拘捕時,上訴人亦身懷巨款,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稱現金是用作購買裝修物料及支付工人薪金。裁判法官認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當時是販運這些毒品,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7.今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對他不公及存有偏見。上訴人指出在上訴宗卷第45 頁G-H 段,上訴人指法官將案例給與控方對他不公。其實參看謄本,羅大律師是上訴人代表律師,當時裁判法官只是跟他討論案例,本席認為這樣對上訴人絕對有利。 18.上訴人投訴當控方第一證人拘捕他是控以販運危險藥物罪,但控方第二證人在記事冊內記錄往上訴人住處搜查是因為上訴人藏有危險藥物,上訴人指這可反映控方第一證人的不誠實。其實,控方第二證人已解釋因為他只知道在上訴人身上搜出危險藥物,所以便如實記錄在其記事冊上。 19.上訴人又投訴控方第一證人指他並不知悉是誰向上訴人解釋搜查其住處的目的,其實,這反映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誠實的證人,因控方第一證人可稱是他自己解釋或虛構其他人解釋,但他沒有這樣做,不知道便如實稱不知道。 20.本席參看裁斷陳述書,很明顯裁判法官對上訴人十分公平,因裁判法官最後沒有接納上訴人在警誡下的說話,裁判法官亦十分謹慎分析證供和證據,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那方面有偏見或對上訴人不公,所以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