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訴 周

Case No.FCMC 156/200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7 Mar 2009
Judge陳玲玲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5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7年第 15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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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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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08年 12 月 10 日、11日、12日及15日

答辨人書面最後陳詞: 2009年1月31日

呈請人書面最後陳詞: 2009年2月14日

判決日期 : 2009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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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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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由呈請人(“妻子”)向答辯人(“丈夫”)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本席將在本判案書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2.丈夫現年68歲,妻子現年51歲,雙方於1987年3月21日在香港登記結婚,妻子於2007年1月5日存檔呈請書以丈夫的行為為事實,要求離婚,暫准離婚令於2007年5月3日發出。雙方在婚姻期間育有兩名兒女,長女現年20歲,幼子現年18歲。雙方不爭議兩人都未獨立謀生,仍正在進行某些非學院性質的教育。根據法庭於2007年5月3日發出的同意命令,雙方獲得幼子的共同管養權,現時兩名子女都與妻子居於堅道物業,丈夫則與其女伴居於將軍澳物業。

3.於2008年8月26日,在雙方同意及無損訴訟權益下,法庭命令妻子每月獲得每月$48,175的待訟期間贍養費,及一筆$220,000的款項歸還妻子聲稱欠李女士的債項,由蔚藍物業出售得益支付。

4.就經濟附屬濟助申請,不爭議的家庭資產包括4個樓宇物業,丈夫的公司(“環貿”)及蔚藍物業出售得益。雙方同意家庭資產應由兩人平分,妻子要求額外一筆整筆付款。妻子認為她除了應獲得堅道物業的全部外,由於丈夫隱瞞資產,法庭應另外判給她$1,500,000。她建議這是雙方一次過解決贍養費問題的方法。丈夫則認為他沒有能力支付妻子的要求,並認為堅道物業應被出售。雙方的分歧是家庭資產的數目,因為雙方互相指摘對方向法庭隱瞞資產。

5.對子女的供養,丈夫認為,只要他們參與一些正式的教育,他仍願意支付並建議以$3,000,000設立教育基金,妻子認為毋須建立基金,丈夫只需一次過支付$1,500,000便已足夠。

6.雙方的爭議點在於:

一. 家庭資產的總值;

二. 家庭資產的分配。

家庭資產的總值

丈夫的案情

7.丈夫指雙方已披露的家庭資產包括下列項目及價值:

    物業 同意價值 持有人
  (i) 堅道物業連車位 9,160,000  丈夫
  (ii) 英皇道舖位 541,635 妻子
  (iii) 七海商場  477,913 丈夫
  (iv) 將軍澳物業 3,584,348 丈夫
  (v) 環貿公司 1,000,000 丈夫
  (vi) 蔚藍物業出售得益 1,611,704[1] 丈夫
  (vii)  丈夫保險現值 179,174 丈夫
  (viii) 妻子保險現值 676,919 妻子
  (ix) 丈夫的汽車 1,000 丈夫
  (x)  妻子首飾 70,000 妻子
  (xi)  丈夫股票 2,280 丈夫
  (xii)  丈夫現金 70,000 丈夫
  (xiii) 妻子現金 119,058 妻子 
    共: 17,494,031  
         

8.丈夫指除了上述已披露的資產外,妻子還隱瞞了另一些資產,丈夫指她實質上擁有C International Limited (“CIL”) 的股權或利益,妻子不同意這說法。丈夫亦不相信妻子曾向李女士、莊女士等人舉債。他指,由妻子呈交的證供顯示,她過著非常揮霍的生活,這證明她有隱藏資產及無須舉債。

妻子的案情

9.妻子亦指丈夫隱瞞及挪用家庭資產,並且指他即將退休之說不可信。妻子認為丈夫隱瞞了他的股票戶口(“輝立戶口”) 約$2,000,000;揮霍了出售珠海物業得益人民幣860,000,包括無故贈送其中$500,000給予女伴母親,又以低於市價約$200,000出售珠海物業;揮霍了出售宏利股票得益約$410,000;虛報向兄長提供貸款$1,000,000等。

証供

10.就家庭資產的總額,雙方各自出庭作供。

妻子的証供

11.妻子存檔了總供5份誓章及3份經濟狀況陳述書,本席引用相關的証供作為本席考慮的基礎。

12.妻子的證供指她婚前開始工作,是一名投資顧問。婚後,她一直維持工作直至1997, 在這20年的工作期間,她非常努力,收入頗豐。她曾於1992年設立A Investment Limited (“AIL”) ,作稅務計劃及投資,她與丈夫同為懂事及股東,但AIL於2002年結業。

13.在家庭投資上,重要的項目當然包括堅道物業連車位,那是他們的婚姻居所,此外,便是兩個舖位,七海舖位一直由丈夫使用,英皇道舖位出租,每月由妻子收取數千元的租金。其他的投資可追溯到1993年,雙方以AIL名義購買了美麗閣的一個單位,當這單位于1997年出售時,獲純利$7,000,000。這利潤後來被用在開設了一間酒吧、贖回了英皇道舖位、再在將軍澳購置了兩項物業,將軍澳物業及蔚藍物業,都是以按揭貸款購買的。妻子又指環貿被稅務局罰款$2,000,000也是從這利潤支付。後來酒吧以$1,800,000被丈夫出售。           

14.妻子就自己現時的經濟狀況指出,雖然曾於2008年10月17日存檔第3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指她所有銀行戶口總結存為$180,559.98,不過她指現時的總儲蓄應約為$110,000左右。此外她又指曾於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指她的貴重物件包括手飾、手錶之等約值$170,000,不過在她的第3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她指這些物件的價值應約為$70,000左右,因為她錯誤地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以購入價為該等物件的價值,而事實上她後來知道應以現時市價衡量這等物件的價值,因此,她把價值調低至$70,000左右,這是她經過查詢後所得的價值。

15.就她所購買的保險,她曾經在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指其中一份保險價值$396,000,不過在其後的第3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已經再沒有再作此陳述,而聲稱該保險價值是零。妻子呈交文件証明這保險於2007年購入,在第一第二年,是毫無價值,只是要到第三年才值不足$2,000。

16.此外就欠債方面,在庭上,她指在第三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指欠李女士 $220,000,經已清還。另欠AIG 財務$58,000亦已清還,其餘的情況不變,除了仍欠渣打銀行$49,000而非$55,000之外,即她仍欠郭女士$105,000,中銀 $34,930及英皇道舖位租客按金$17,000。

17.妻子極力反對丈夫指她持有CIL 的股權或利益,妻子指她與CIL 的持有人李女士是多年好友,他們於1973年經已認識,李女士在美國居住,與她的丈夫都是商人。由於李女士想在香港作一些投資。主要是物業的投資,於是她開設了CIL 這海外註冊公司,在香港以CIL 名義持有銀行戶口,由妻子負責處理,不過銀行戶口內的金錢則由李女士從美國過來,或是從李女士夫婦二人在香港的分公司的職員,轉帳在CIL 的戶口內,由妻子負責安排支付按揭費或其它開支等等。妻子指她在CIL 完全沒有利益。妻子亦聲稱她銀行戶口內的某些資金是屬於李女士的,她沒有任何利潤。

18.就妻子向李女士舉債一事,她同意李女士曾數度把貸款存進她的銀行戶口,總數為503,625.50,但這是CIL的款項,與她無關。她之所以需要向李女士舉債,是由於丈夫離家後 (即2006年5月) ,便拒絕支付妻子的贍養費。而自從2007年6月開始,丈夫除了給與兒子$1,000每月的作零用錢外,亦沒有再支付兩名子女任何生活費。於2007年5月開始丈夫亦沒有支付將軍澳物業的按揭供款。由於按揭銀行提出訴訟及收樓的可能,妻子於支付了約$110,000的按揭還款,避免按揭銀行的收樓行動,不過這物業已於2007年12月23日出售,淨收益約為 $2,537,234.01,這金額現時正由丈夫的代表律師代為保存。妻子指丈夫拒絕支付任何生活費時,她除了每月從英皇道舖位獲得$4,000的租金收入外,便沒有其它收入,但這英皇道舖位卻於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空置了一段頗長的時間,只於2008年4月時,才以$5,900再度租出,管理費由租客支付。

19.律師在向妻子盤問時指事實上在候訊期間,她多次獲得丈夫向她支付款項,妻子同意丈夫曾於2006年5月26日給她$200,000,但她指那是用作還蔚藍物業按揭之用,不是每月$20,000的家用。其後在2006年12月及2007年1月,她從戶口中提取了共$170,000, 但她指這是用在家庭其他需要上,並非那$20,000家用,她指如果丈夫按時給她每月$20,000她不會提取這筆款項。此外,她又同意於2006年9月及12月分別給她$85,000及$81,000但這並不是給她的每月$20,000,她指是丈夫向她回繳一些支出。她沒有反對,在出售了蔚藍物業時,她收到約$300,000的訂金,而且,她所支付的按揭還款,已被律師從出售得益中扣除。不過妻子堅稱她需要舉債是因為丈夫拒絕支付家用。

20.根據妻子的第2份誓章指丈夫是一名生意人,他獨資擁有環貿。而根據丈夫於2007年3月26日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經由他自己承認,丈夫的淨資產總值為$13,212,464.59,這是2007年3月26日的狀況。

21.妻子亦指丈夫曾經持有$2,000,000股票,是透過她介紹一位在輝立証卷任職的朋友,為他開設戶口購買的,她不知道現時這些証卷的發展如何,因為丈夫沒有就這些証卷戶口作出披露。

22.她亦投訴丈夫收取了$62,589的賠償金,是因為堅道物業上層漏水引至他們蒙受損失的賠償,但他卻沒有向妻子交待這筆錢的去向,亦沒有為堅道物業修補漏水引起的損壞,她要求丈夫把這些款項歸還。

23.就丈夫的工作能力,妻子指丈夫根本無須退休,他的工作並不繁忙,他只有一個客戶,卻可支持整間環貿的生意周轉。亦可從賬項中看見每年丈夫可從生意中提取$800,000 - $900,000作為個人開支,因此,妻子堅信丈夫不會退休放棄這盤生意。況且丈夫仍然存有相當份量的存貨及現金,這並非他要退休的象徵。

24.此外,妻子亦不相信丈夫向她的兄長借出$1,000,000,因為丈夫的兄長是位公務員,他已退休,沒有家庭,入息豐富,根本無須要向丈夫借貸,而事實上從丈夫的銀行記錄中,亦完全沒有這筆借貸及他兄長還款$600,000的記錄。

25.在盤問下妻子承認她管有一保險箱,但卻沒有向法庭披露,她指原因是她不知道需要披露保險箱,不過,她指已將保險箱的內容完全向法庭作出披露。至於指妻子揮霍的說法,妻子從來沒有說自已是位節歛的妻子,相反,她指婚姻期間的生活相當優越,他們旅行有時是乘坐商務客位,在港時,以丈夫的勞斯來斯代步,她不認為自已揮霍,只是維持婚姻期間的水平。

26.就丈夫是否如妻子所指控於2006年5月沒有向她提供家用一事,律師向妻子作出盤問並引用一些文件向妻子對質,妻子根據該些文件指出,第一,那些文件是2006年5月之前的事,第二,即使是2006年5月之後的事,亦沒有記錄丈夫曾給與她$20,000的家用。

27.妻子重申她的要求是希望法庭判她獲得整個堅道物業,因為她在那住了很長的時間,對這物業相當有感情,加上如果她出售堅道物業再置業,將會有很多額外的開支,包括律師費,厘印費,搬遷、裝修費等。

李女士的証人供詞

28.李女士指自己是妻子很要好的朋友,她亦認識丈夫,她認識丈夫亦已超過30年,她每次來香港都會見他們夫婦二人,她信丈夫知道有關CIL的運作,即妻子並沒有在CIL 公司內佔任何利益。她指CIL於2002設立,自己是百份百持有人,她並不十分明白CIL是否一間海外公司,這些都是由會計師為她安排的,設立這公司是為了她在香港可以作一些投資,並管理她在香港的一些資金。她指妻子只是懂事,從來不是股東。她同意她很少查看CIL的銀行戶口記錄,因為她全然相信妻子為她處理她的財富。她同意這些文件是寄到妻子的家中的。被問及為何她向妻子作出$220,000的貸款要求妻子寫下欠單,但妻子為她處理大量財富,卻沒有要求妻子作出任何信託文件,李小姐指出當時借$220,000給妻子時,他們夫婦兩人已經辦理離婚,她認為不應該把貸款與CIL 的金錢或與他們的資產混為一談,所以明確把他們分開。

丈夫的証供

29.丈夫總共存檔了3份誓章1 份証人供詞及3份經濟狀況陳述書,此外,亦存檔了二份回答妻子發出的提問。他在庭上確認了該等文件的內容屬實,但他提出現時在星展銀行個人戶口的結存已不再是$135,000而是約為$70,000,他提交了一號証物支持。代表妻子的律師在庭上向丈夫發出盤問,就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列舉的開支,律師盤問該等開支的真實性及準確性。在大部份的盤問下,丈夫的答案都可歸納為他在申報開支時,只不過是作出開支的估計,而並非列舉實察的開支。他亦指出,這些估計,是可根據他的經濟狀況而作出調整的,當他多一點錢花的時候,他當然可以按著估計的開支來消費,但當他發現他的積蓄不斷遞減時,他便須要削減他的開支,以應付該等狀況。不過,他否認這些開支的申報是虛假的。

30.妻子代表律師亦就他的開支向他指出大部份甚至所有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申報的開支,都是由環貿支付,是被視作為公司的開支。丈夫否認這種說法,他指,一方面,環貿是他的經濟來源,支付了他個人開支,亦支付了公司的開支。不過,始終是私人開支歸私人開支,公司開支歸公司開支。在盤問下他確認他曾貸了$1,000,000給他的兄長,此外,亦送贈了$500,000給他現時女友的母親,原因是女友照顧他,他便向她的母親作出這個送贈。

31.就他的建議設立一個$3,000,000的教育基金給兩名子女作未來的經濟開支,丈夫否認妻子代表律師所提出的說法,指兩名兒女根本不是讀書的材料,即使他們需要讀書,也不須要$3,000,000。他指$3,000,000是合理的評估,因為女兒還須要5年才可完成大學課程,兒子則還須要7年,分開來說即是每人每年$250,000左右。律師向他盤問時亦指出他對兒女們的生活漠不關心,丈夫則指他是非常疼愛子女們,視他們如生命般寶貴,不過,不知為可緣故,子女們拒絕接納他,亦拒絕與他聯絡,因此,他沒有給他們生活費,那是從2006年5月開始。丈夫被問及為何在2007年年中及於稍後兩名子女雙繼返港,丈夫沒有給他們生活費供養他們,丈夫的回答是他們從來沒有向他要求。律師指當時妻子曾入禀法庭,索取臨時贍養費,但他卻反對這申請。丈夫指因為他當時需要支付兩層樓的按揭,所以既然妻子有足夠存款,妻子應該可以支付。在被問及與他兒子的關係時,他說他為兒子付出過很多,例如有一次,半夜時候,兒子說在卡拉OK不能結賬時,他半夜也乘坐的士去替他結賬,並用計程車把他送回妻子的家。

32.在被問及他所作出的建議,即出售堅道物業,是沒有為子女們的居住作出考慮,他堅持說他尊重子女們的意願,即是子女們希望跟他同住,他不會反對,不過同時他亦知道子女們未能接納他。在被追問同一問題時,丈夫指如果沒有足夠金錢吃飯,出售堅道物業是唯一選擇。

33.妻子律師亦向他指出於2007年3月左右,即使不需要變賣堅道物業,家庭亦有足夠資金建立$3,000,000的教育基金給兩名子女,丈夫不同意這說法。

34.關於他曾透過輝立証卷的戶口投資股票,他同意當股票被變賣時約獲得約$2,700,000,但他沒有適時向法庭或向妻子披露這款項的去向或現狀,在庭上,丈夫的說法是他記不起這筆款項的去向,應該已被歸納在他名下的戶口及資產中。律師就丈夫曾經擁有$2,000,000股票的事項向丈夫作出盤問,丈夫呈堂R-2的銀行記錄,R-2是丈夫在星展銀行的個人儲蓄戶口,在2006年1月16日,銀行帳戶顯示有總共$2,797,872.07存入這戶口,後來在1月24日約有$2,000,000的支出,丈夫指不能確認這$2,070,000元的提取去了那,但從他的豐明銀行的記錄卻似乎是存進了豐明銀行,他向法庭要求時間提取雙關記錄再向法庭報告。後來,他呈交豐明銀行的月結單證實丈夫曾以$2,000,000設立定期存款。不過,妻子卻不接納丈夫所指餘下的$797,872元用在裝修堅道物業上。妻子指出只有$323,345元是在2006年支付的,其餘的在2005年已付妥。丈夫不同意這說法。

35.就他持有的宏利股票,他指是在宏利公司上市時,獲得這批股票,一直持有至2006年4月,在價錢吸引的時候,把它們出售,但丈夫否認曾向妻子指出這些股票是不會變賣,留給子女們的,他指是在好價的時候賣的。

36.在盤問下丈夫同意出售了珠海物業。律師向他指出出售得益若為$920,000,而並非他向法庭申述的$890,000。丈夫指都差不多。丈夫同意這珠海物業是於2007年尾出售的,而出售後不久於2008年1月18日他便送贈了$500,000給女伴的母親。

37.律師向丈夫展示PS-5。是由律師方面所列出的列表顯示2007年至2008年由丈夫戶口提取款項作消費之用的。根據PS-5,2007年的消費每月約$56,000,而2008年的消費每月約$30,800。不過後來律師指出根據FS-102的銀行記錄顯示其中2008年1月23日有兩項提取$9,500和$9,000未被納入PS-5計算,因此2008年的平均每月開支應相應增加$18,500。律師向丈夫指出根據PS-5看來,丈夫的開支無論如何不會接近如他所申述的每月$200,000。丈夫指他的申報是估計而已,事實上他的開支是跟據他的經濟狀況而定。

38.就他貸款給與他兄長的事情,他指他提供貸款$1,000,000給兄長,他兄長已給回他$600,000作為還款,該$600,000他已用作向按揭銀行贖回將軍澳物業,贖回的總額約為$1,060,000,他自己除了運用了兄長還給他的$600,000外,亦再提取了$400,000餘從他的戶口提出,加上兄長的歸還一并贖回了將軍澳物業。

39.律師向丈夫指出2006年4月6日他出售了宏利的股票共獲得款項$412,835,而該年度環貿的盈利則為$336,556,再加上當時他總共有$1,950,000的現金,其中$1,000,000於2006年12月27日向兄長提供了貸款,因此,以$2,797,872 (輝立戶口)+ $412,835(宏利股票) + $336,556 (環貿盈利)– $1,950,000(持有現金),約餘$1,580,000,她指這筆數便是丈夫從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所花去的。丈夫首先爭議該年度的環球的收益並不是$336,556。此外他指他花了$850,000在裝修一事上面,亦有$200,000是舉家到歐洲旅行,此外,亦要繳交兒女的學費等等。律師向丈夫指出即使裝修花了$800,000,這$800,000有部份是在2005年支出的,並非全數$800,000在2006年支出,律師指最多只有$400,000在2006年支出的,丈夫則指他記不起。律師向丈夫指出由此可見總共最少仍有$580,000萬元不知所踪。

40.法庭向妻子的律師提出疑問指該年度是否應把2007年1月至3月的開支計算在內,如果是這樣,根據PS-5應該還有約$100,000的開支,包括在2006年1月及2月的開支總共5個月,是妻子的律師沒有計算在內的。妻子的律師同意法庭的觀點並向丈夫指出之前所說的$580,000不知所踪,應修訂為$400,000,丈夫仍然否定這說法。

41.妻子的律師繼續向丈夫盤問指於2007年丈夫出售了珠海物業獲得$920,000,此外環貿的收入該年是$118,000,而在銀行的儲蓄,從2006至2007,的兩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一共少了$320,000左右,因此,丈夫該年應有約$1,360,000可使用的現金,這包括了在平衡表(balance sheet)上面(trade debtor)內的$200,000萬元,因為212與215頁之間的差距約有$200,000。而根據PS-5,丈夫指用了$100,000,即使加上$500,000給了女伴的母親,仍有$200,000不知所踪,丈夫否認這說法。同時丈夫亦不同意這$500,000的饋贈,應納入為家庭資產處理,不過他承認他沒有獲得妻子的同意把$500,000給他女伴的母親。

42.再下來妻子的律師向丈夫盤問指他根本無意把環貿結束,因為他的工作並不令他不能負荷。丈夫指環貿並沒有為他帶來很大的收益,他才有這打算把它結業。妻子的律師指表面上環貿可能沒有太大的收益,但環貿卻可支付他部份私人開支,例如是汽車支出、旅遊、應酬等等。丈夫不同意這說法,他指外出旅遊的時候他會接見一些客人、拜會一些客人,亦可看出假使沒有生意關係的旅遊項目,亦遭稅局剔除,拒絕納入當作公司開支計算。而汽車方面,他指雖然在私人時間使用汽車,但他亦會用他的汽車接待客人,因此亦有是用在相關連的事上,汽車方面即使他不使用,亦會須要有修理保養的開銷。丈夫否認他取去了妻子的鑽石戒指及皮草大衣。丈夫又指2006年1 月16日他變賣在輝立的$2,700,000股票時,他只有在星展銀行個人戶口內的$30,000,其它戶口已經沒有其他儲蓄。他除了以$2,000,000開立定期戶口外,其他都用在家庭及生活上。

證供評核

43.考慮過本席面前的證供,本席接納妻子的說法指她並沒有實際擁有CIL任何權益。本席接納李女士的說法,本席認為她是獨立證人,在這案件中沒有任何利益,不見得她有動機向法庭撒謊。本席察看她作供時的態度,本席認為她是個可信的證人。再者,丈夫完全不能提出任何說法指出妻子從CIL的運作獲得任何實際利益。本席裁定CIL不是家庭資產的一部份。本席亦信納她們之間的債務往來,因為事實上妻子是於2008年8月才得到中期的贍養費,以她的生活開支,她需要作出借貸。

44.就丈夫對妻子虛報開支的指控,本席同意妻子的開支實在是不低,不過亦不能作出推論說她把資金掉走。

45.至於妻子對丈夫所作的指控亦不是每一項都成立。例如最嚴重的關於輝立戶口的$2,000,000,丈夫已提交了紀錄證實他的說法。其餘的$700,000,丈夫亦提供了解釋。妻子最後的立場是丈夫於2006年花去$400,000,而在2007年花了或隱藏了最少$200,000。

46.本席考慮過妻子的指控,接納她所指丈夫應向家庭資產交代他對女伴母親的送贈$500,000、兄長借貸$1,000,000。本席認為這些支出是丈夫個人的決定,與妻子無關,不應由妻子分擔。就兄長的貸款,本席同意妻子代表律師的說法指貸出的$1,000,000及歸還的$600,000都沒有客觀的記錄,以這麼大額的金錢來說,實在難以令人信服。至於妻子的其他指控如丈夫揮霍無度,特別是妻子以銀行戶口結餘作推算,指丈夫在過往兩年有數十萬未能交代 (第45段),本席認為這方面的指控沒有實質證據。本席裁定丈夫應向家庭資產交代$1,500,000。

47.  妻子要求她欠郭女士的$105,000債項由家庭資產歸還,丈夫反對這說法。本席知道丈夫的說法是妻子一方面指需要舉債,一方面卻過著相當揮霍的生活,例如光是從2007年3月至12月,妻子便用了$267,356在旅遊上。此外,她在2007-2008兩年的信用咭簽賬總額為$1,265,613。而在2006年初至2007年初她亦從戶口中提取了$706,317及美元14,500是她無法向法庭交代的。本席亦留意到所第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到第三份,即到2007年3月到2008年10月,約18個月期間,妻子的積蓄由$819,586減至$180,000。其間,她的額外開支包括支付了4個月蔚藍物業按揭 (2007年5月至9月)約共$50,000。她於2007年向李女士貸款$220,000後,共支付了另外4期按揭供款,共$63,678,又支付了$69,421給女兒在加拿大的支出。

48.本席留意到丈夫的代表律師指妻子2006年至2007年初,有超過$800,000的支出未能向法庭交代其目的,亦有$500,000的收入是沒有向法庭解釋其來源。妻子的代表律師的說法是妻子已經在2007年5月28日,在她回答丈夫向她的提問時,提供了非常詳盡的答案,丈夫沒有就這些進支作進一步提問,亦沒有在庭上向妻子盤問,卻在最後陳詞時指妻子沒有披露,這處理方法有欠公平。本席察看相關的證供及陳詞,看見其中多項的進支,是以支票進行的,理論上妻子只要從銀行處提取支票副本便可取得所需資料。不過,丈夫事實上亦沒有向妻子作出相應的要求。在其最後陳詞中,丈夫的代表律師並沒有建議這些數據如應如何處理。就盤問的方向,本席相信丈夫想以這些進支指妻子一則揮霍,二則擁有隱瞞資產,因此,既然妻子沒有向法庭提供資料,法庭可對妻子作不利於她的推論。本席認為丈夫沒有提問或要求查看支票副本,本席不能斷定妻子拒絕披露相關資料而對妻子作出不利於她的推論。本席亦察看相關數字,本席沒有發現有證據顯示她有一些定期或定額的收入,就支出方面,本席亦沒有看見一筆過的大額支出,最大筆的一次提款是以支出是2006年10月18日提取了$100,800後,隨即在第二天便存入$100,000,這並不是掉走資金的處理方式,更大的機會是付賬。另外兩項$70,000及$57,790於2006年5月25日及6月1日以支票提取,不過,在2006年5月25日總共存款$130,000,以提供足夠存款作隨後提款。本席認為指妻子另有收入及隱藏家庭資產的指控,並沒有實質證據。

49.不過,本席接納事實上,分居後及候訊期間妻子曾從丈夫處得到一些金錢,亦收到出售蔚藍物業的訂金,她的供樓支出,亦在售樓得益中給她回繳。本席亦留意到妻子的開支是沒有充份顧及雙方分居後的經濟狀況,即雙方在基本開支都會有所增加,因此,本席以的處理:妻子仍欠郭女士的$105,000由她自已的資產處理。此外,欠交的管理費$16,011亦由她自已的資產處理。

50.在本席面前的證供,本席不接納妻子所說她的5卡鑽戒及皮裘大衣被丈夫拿走了,但接納她所指,這些物件不知所踪,她亦報了警。本席知道,丈夫的汽車雙方沒有同意價值,丈夫指汽車值$1,000,妻子指應以丈夫向稅務局長所呈報價值的更為公平,即$138,000。不過本席亦看到在環貿的財務報告上,除了報稱汽車值$138,000外,亦向稅務處長報稱沒資產已大幅了減值。本席認為既然妻子沒有提交估價讓法庭參考,本席採納丈夫所說他的汽車值$1,000。

51.根據以上事實裁決,本席裁定主要家庭資產為$18,994,031 ($17,494,031+$1,500,000)。

家庭資產的分配

法律

52.在決定家庭資產的分配時,本席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53.此外,在DD v. LKW [2008] HKEC 379一案中,上訴庭指家庭資產分配應以公平為原則。

54.考慮到這是一段頗長的婚姻,雙方在婚姻期間都非常努力建立他們的家庭,妻子期間曾經工作,又養育子女,丈夫的生意亦相當成功,使家庭有安穩舒適的生活,子女亦有機會到海外接受教育。雖然雙方都提及對方有不當的行為,包括丈夫的婚外情,或妻子對丈夫冷淡等,即使是事實,都不會影響本席資產分配的決定。

55.考慮到雙方的年紀,雖然丈夫年紀較大,但他的生意是在營運中,只要經濟環境許可,他仍可繼續經營。另一方面,妻子雖較年輕,不過,她離開了職場頗一段時間,她可能不會在短時間內投身工作或創業。此外,雙方都有基本生活需要,妻子因與子女同住,或多或少都會對他們提供經濟上的照顧,而丈夫則與女伴同居,對她亦會提供經濟支持,因此,本席認為雙方的需要相若。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認為平均分配是在這案中最公平的。本席已裁定主要家庭資產總數為$18,994,031, 平均分配即每人獲得$9,497,015。

分配方式

56.妻子希望獲得堅道物業,本席同意她的建議,因為這實在可以節省買賣物業及搬遷的支出。堅道物業同意價值9,160,000,而她持有的保險現值$676,919,以及現金及首飾共$189,058。如她持有這幾項資產,總值為$10,025,977, 即超出她應得的資產$528,962。本席認為她應向丈夫支付這金額。

57.因此,本席命令丈夫把自已在堅道物業的權益轉移給妻子。而妻子則把自已在其他物業的權益轉給丈夫。

58.本席考慮過妻子要求丈夫支付給她$1,500,000作整筆付款贍養費,理由是丈夫向法庭隱藏資產,最嚴重的是那輝立戶口中超過$2,000,000的股票,但審訊後本席接納丈夫的解釋,本席不認為他仍額外持有這資產。所以,法庭不會再額外對妻子作出整筆付款瞻養費的給予。

59.此外,丈夫應向妻子歸還上述第22段的$62,589賠償金。這款項與妻子應向丈夫支付的$528,962對沖後,妻子應向丈夫支付$466,373。

子女的贍養費

60.長女現年20歲,妻子指她沒有考取大學,現正修讀一些實用課程。兒子現年18歲,沒有就讀學位或預備學位課程,他亦曾經就業,不過,現時也正修讀一些實用課程。妻子指他們能接受大學教育的機會不高,但如果他們繼續學業,費用應由丈夫支付。由於丈夫過往曾拒絕支付子女們的生活費,她希望這開支以一次性付款支付,她指子女們的生活及教育開支約每月各需$11,000,以長女還需要5年,兒子還需要7年才到25歲,兩人共需$1,500,000。丈夫仍然認為應該出售堅道物業從中撥備$3,000,000作子女們的贍養費。

61.本席認為子女們都已長大成人,亦沒有具體的就學計劃,以丈夫現時68歲的年紀,妻子沒有穩定收入的情況下,不應在雙方的資產撥備。不過,如上文所指,既然丈夫認為應為子女的教育作儲備,妻子在財產分配後應向丈夫補回$466,373,這筆錢可應用在這方面。只是,本席不認為需要設立基金,由妻子管理便可。本席認為這款項合宜作子女整筆付款的贍養費原因是,他們現時沒有實質計劃就讀大學,但本席同意他們應最少接受一些實用的專門訓練。因此,他們每人各獲得$233,186整筆付款的贍養費,他們便可以在兩三年內,善用這筆款項,接受訓練,以得一技之長,獨立謀生。

命令

62.本席命令如下:

(1) 妻子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30天內把英皇道舖位連租約的權益,包括$17,000按金全部轉移給丈夫;

(2) 丈夫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30天內把堅道物業的權益全部轉移給妻子;

(3) 丈夫可於離婚令頒發後30天內從其律師處獲發放蔚藍物業出售得益的餘款;

(4) 候訊期間贍養費於堅道物業權益轉移的同一天不再生效;

(5) 就上述第(1) 及(2) 段的物業轉移所引起的相關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

(6) 當上述第(2)段的物業轉移時,妻子向丈夫支付$466,373作整筆付款;

(7) 丈夫向妻子支付兩名子女每人$233,186之整筆付款,共$466,373。這款項由上述第(7) 段妻子應向丈夫支付的$466,373扣除;

(8) 雙方可就執行上述條款向法庭作出申請;

(9) 當上述第(1), (2)及(3) 段的物業及現金轉移完成後,雙方所作的經濟附屬濟助申索,包括物業轉移、定期付款及整筆項款都被撤銷。

訟費

63.由於雙方都沒有獲判自已所要求的命令,本席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以往保留待決的訟費。這是暫准命令,如沒有任何一方作出申請更改,於21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其他

64.本席亦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 陳玲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謝偉俊律師行指示古若蘭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尹楊律師事務所指示羅碧珍大律師代表



[1] 以每月支取$48,175的中期贍養費,直至2009年5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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