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耀林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25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5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8年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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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耀林(第一被告)及

游鋒帆(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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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彭偉昌暫委法官

日期: 2009年3月16日上午10時39分

出席人士:

周凱靈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George Chan & Co律師行律師姚姜敬淑女士,代表第一被告
王吉顯律師行律師葉瑞紅女士,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等罪項(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tc.)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兩名被告以共犯身分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係公訴書裡面嘅控罪二同三),分別涉及117.52克海洛英同埋1.15克「冰」。此外,被告一亦承認比控罪一較輕嘅一項交替控罪管有危險藥物,即係0.63克海洛英。以上嘅重量全部以凈含毒量計算。

案情方面好簡單,警方喺街上截查被告一嗰時候,發現佢藏有控罪一嘅毒品,跟住用佢串鎖匙上樓搜屋,結果發現控罪二同三嘅毒品同包裝工具擺滿一檯,冇遮冇蔽嘅。此外,警方喺屋內搵到被告二,而後者亦身懷嗰間屋嘅鎖匙。無論如何,佢哋兩個並冇喺我面前試圖對本案作出角色上面嘅分野,所以我亦唔會判斷佢哋邊個角色較輕,邊個角色較重。

背景方面,被告一今年45歲,大陸出生同埋受教育至初中程度,之後做過紡織工人同埋幫母親做小買賣。另外,佢離咗婚,有個23歲嘅女。

前科方面,佢有六次定罪紀錄,全部同毒品有關,共中三次係管有,三次係販運,而且最重畀區域法院判過入獄4年,當時仲只係03年12月嘅事嘅啫。

求情方面,喺求情嘅時候,律師最多亦只係話佢案中案只係花咗日半,爭議嘅原因係因為控方告埋佢製毒等等。不過我剛才講過,唔滿意控方嘅控罪,解決嘅方法唔係爭議嗰份警誡供詞,而係直接或者透過我向控方商討,所以嗰個唔構成求情理由。

我認為控罪一至三嘅刑期,一般應以9個月、九年半同埋3年為量刑起點。不過被告一屢屢重犯,就要分別酌情調高至1年、10年同埋三年半。此外,正如我上面講過,被告一只係喺警誡供詞被裁定可以呈證之後先認罪,所以唔會享有一般足三分一嘅扣減,相反我會將所有刑期嘅起點下調大約百分之二十五,即係依次為9個月、七年半同埋兩年零八個月。

總刑期方面,我認為控罪一至三都可以同期,因為我接受控罪一嘅海洛英係取自屋裡面嘅,而且份量好少,總之夾埋嘅刑期就係七年半。

至於被告二,佢今年32歲,喺大陸出生及完成初中教育,嚟到香港之後做過地盤工人同埋侍應,至06年起失業。案發嗰時候同父母同4歲嘅女兒同住,太太只會間中由大陸嚟香港探望。此外,佢喺97同07年有兩次藏毒嘅前科。求情嘅時候,律師講到嘅主要都係話佢冇浪費法庭時間,不過正如我當場指出過,被告二亦唔係即時認罪,而係要等被告一嘅案中案完結、改變答辯,之後仲要諗咗一諗嘅事,明顯係帶策略性,所以應得嘅扣減亦只會係三十個百分比左右。不過咩嘢呢?我唔會視佢為慣犯,所以唔需要將控罪二同三嘅量刑基準調高,亦即係維持喺九年半同埋三年就可以。經過百分之三十左右嘅調整,就分別下降至六年零八個月同埋兩年零一個月,而且可以同期執行,亦即係合共六年零八個月。

換言之,被告一,你要入獄七年半;被告二,六年零八個月。

本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