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清華

Case No.HCMA 858/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5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5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5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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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魏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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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5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3月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小巴司機,他作供稱案發時他正駕駛其小巴駛經案發現場。案發現場總共有三條行車線,當時他在左二線行駛,時速約30公里,路面暢通,天氣良好。

3.當控方第一證人第一眼看見上訴人的巴士時,他的小巴和巴士的距離約有一個車位,即他的車頭距離巴士的車尾約5至6米。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描述,當時巴士正在左一線緩慢行駛中,其時速約10多公里。控方第一證人此時看見巴士打了右前燈並停在左一線,他於是如常向前行駛,而他小巴的時速並沒有改變。當小巴的一半車身過了巴士時,控方第一證人聽到有震盪聲,響起“啪”的一聲,跟着他便停車並下車查看。控方第一證人發覺巴士的右邊倒後鏡和他小巴的後車窗上的鋁條有碰撞,以致小巴車窗上的鋁條凹陷以及車身有輕微刮花。

4.控方第一證人進一步指出他看見巴士想“埋站”,但見沒有乘客便想轉出來,巴士隨即打了右前燈,當他的小巴車頭逐漸接近巴士時,巴士是還沒有轉出左二線的。

5.控方第一證人確認證物P1的相片是案發後所拍攝的,而案發後小巴和巴士並沒有移動。從控方第二證人(即到達現場的警員)的相片及繪畫的草圖可看見小巴停在左二線中間,但巴士右前車角已入了左二線大約一尺。

6.上訴人作供稱,案發時在左一線的巴士站接載了乘客,然後便打燈再望清楚才慢慢開車。在他開車時,他見到有一位乘客想轉換座位,便把車停下來,使乘客可安全地轉換座位。上訴人再望清楚路面,見到有車就讓它們行駛。但他不知何解有一輛小巴駛過時碰到他的巴士的右倒後鏡,然後大家便停下來。

7.上訴人亦確認當他停下來時,他是停在左一線,但巴士有少許過了左二線,上訴人稱巴士車頭過了左二線是為了借位返回左一線,因為巴士上有乘客想轉換座位,所以才會停在那位置。

8.裁判法官聽取各證人作供後作出分析,他亦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在本案前並沒有任何定罪記錄。裁判法官分析案情後,拒納上訴人的供詞,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為事實,最後裁判法官認為當上訴人想偷位時並沒有專注,故偷位時便撞到小巴的尾部,裁判法官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人代表潘大律師於上訴聆訊時作出幾項上訴理由,本席首先處理其中最主要的一項上訴理由。

10.潘大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稱他當時以時速約30公里在左二線駕駛,他當時並不認為有任何危險繼續在左二線行駛,直至過了巴士後才發覺到被撞,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停車並下車查看。

11.從現場所拍攝的相片(控方證物P1),可以看到小巴跟巴士碰撞後的損毀情況及兩車停定的位置,從證物P1看到小巴車身的花痕是從左邊後轆對上至車尾。

12.潘大律師陳詞指以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所駕駛的速度,當他聽到“啪”一聲即把小巴停下,也不可能在這麼短距離內讓時速30公里的小巴剎停。

13.潘大律師根據Wilkinson’s Road Traffic Offences第23版第1/1226頁的附表:若車輛發生碰撞,時速30英哩的停車距離應為六個車位長。潘大律師提到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稱車速是“大約”,但根據Wilkinson’s Road Traffic Offences,若控方第一證人以時速20英哩(即時速約32公里)駕駛,停車距離應不少於十二米,沒可能在這麼短距離內把車輛停下。所以潘大律師稱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不可靠,若只倚靠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會與相片的事實不符。

14.關於駕駛速度這一點,答辯人代表趙大律師陳詞指控方第一證人當時都是估計車速。趙大律師又指出,當兩車相撞,會有一定的撞擊力而影響到停車距離。

15.但本案小巴跟巴士其實是擦過,而不是小巴受到巴士撞擊,在這情況下,可反映潘大律師的陳詞是有理由的,因控方第一證人能在很短的時間內把小巴停下。本席認為因這樣的情況,本席考慮控方第一證人在描述事實方面可能有所保留,究竟他在法庭上有否說出當時的真相?若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是說出真相,究竟上訴人是不是不小心駕駛呢?或如上訴人所稱偷位後其他車輛都可以駛過,而控方第一證人認為過到巴士,但最後小巴尾部不能過,所以才發生碰撞。

16.由於出現以上的疑點,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定罪不穩妥,所以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已繳付的罰款可以退還。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轉聘潘英賢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