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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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4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4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149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3月 13日 判案書 1.本案的被告人因襲擊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告人認罪和求情後,被判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 2.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人和上訴人以往曾有不愉快的事情發生,因此,大家一向相處都不融洽。 3.案發當天,上訴人投訴被告人的妹妹將她拍攝入鏡頭,因此,上訴人用雨傘的尖端穿越被告人家的鐵閘,被告人當時才有相當大的反應從室內走出來,跟住才發生毆打上訴人的情況。 4.代表被告人的律師亦提及到當時上訴人的行為有被拍下及製成光碟,但是裁判法官沒有機會看過光碟。裁判法官當時有將案件押後少許時間,以便控辯雙方的律師可以一齊觀看光碟,控方律師確認從鏡頭可以看到上訴人是用雨傘穿越鐵閘,又有用粗言穢語。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會構成破壞安寧的罪行,因此,下令上訴人要簽保守行為。 5.上訴人由於不服裁判法官的命令判決,因此提出上訴。 6.今天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替上訴人預備了幾項上訴理由。黃大律師投訴指,最主要在審訊時裁判法官自己也沒有看過光碟的內容,只靠控辯雙方的律師看完後,將內容轉述給裁判法官知道。上訴人亦有向裁判法官表示對光碟的內容不同意。有另一要點是上訴人跟本沒有機會看到光碟的內容。 7.黃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沒有讓上訴人向光碟的製作者作出盤問,以及對光碟內容的真假作出陳述,同時裁判法官自己亦沒有看過光碟。因此,裁判法官除了聽從主控官和辯方律師確認光碟的內容外,裁判法官是沒有其他基礎去定上訴人的罪,裁判法官因而錯誤地裁定上訴人需要簽保守行為。 8.黃大律師亦指出一點,裁判法官在作出裁決時,亦有作出一個錯誤的理解,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三段提到:
9.但黃大律師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雨傘是曾擊中被告人的妹妹。黃大律師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上訴人當日出庭是為控方作證,她當時並沒有任何律師代表。裁判法官因為當日聽了被告人的代表律師陳詞後,認為上訴人有破壞安寧之嫌。本席認為在法律公義的原則下,上訴人應該被告知裁判法官將會判上訴人破壞安寧罪。這時候,裁判法官亦應將聆訊押後一段時間,讓上訴人有機會去徵詢法律意見或是找律師。 10.裁判法官這個命令在某程度上是有刑事的責任,因此不容被輕視。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是出錯的。雖然陳大律師指裁判法官當時有給予上訴人機會作出她的陳詞,但是大家要明白上訴人是一位普通市民,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有法律的認識。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應該要將法律程序解釋給她知道,同時建議她考慮是否需要尋求法律意見。 11.基於以上種種理由,本席認為簽保守行為這個命令完全對上訴人不公平。因此,上訴人上訴得直,命令被撤銷。答辯人須支付上訴訟費港幣1,000元予上訴人。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