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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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黃健純先生面對一項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的控罪,違反普通法。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或約於2007年12月24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他煽惑、誘使或指使劉嘉琪在審訊劉嘉全的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965號中作假證供。被告人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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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純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3月3日下午12時正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黃健純先生面對一項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的控罪,違反普通法。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或約於2007年12月24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他煽惑、誘使或指使劉嘉琪在審訊劉嘉全的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965號中作假證供。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1. 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劉嘉全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965號裡被控猥褻侵犯及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16歲的劉嘉琪是案中的控方證人。被告人及他的女朋友都認識劉嘉琪。在2007年12月24日,被告人用他女朋友的電說打電說給劉嘉琪,在電說對說之中,被告人問劉嘉琪在劉嘉全案件中會怎樣作供,劉嘉琪對他說她會如實作供。被告人對劉嘉琪說,他們已經認識了阿全(即劉嘉全)很久,而案件發生已整整一年,及阿全處於可怕的處境。被告人問劉嘉琪可不可以幫助劉嘉全對法庭說她已經不記得這件事,或已經對這件事不肯定,如果劉嘉琪願意的話,會給她20,000元作為報酬。劉嘉琪拒絕,及將事件報警。被告人在被拘捕的時候,承認有關罪行及說是劉嘉全指示他這樣做,而他因為友情而答應劉嘉全做出這個行為。 刑事紀錄 2.被告人有兩項猥褻侵犯的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3.被告人今年22歲,在一個貧窮的大家庭長大,曾經接受中學五年級的教育。被告人單身,但是有一個穩定的女朋友。他曾經是一名冷氣修理技工,但因為工傷而轉職清潔工作,現在已經晉升為主管,連津貼每月工資大約是九千元。雖然被告人曾經因為現在這案件被扣留一段時間,但是獲釋之後,清潔公司的僱主仍然繼續聘用他,可見僱主對他的工作能力充滿信心。被告人的父親已退休,而母親有精神病,被告人每月給予父母親2,000元及女朋友的家庭1,000元,幫補他們的家計。 4.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向法庭作出一個很有力及很全面的求情。他說被告人已經認識了劉嘉全三至四年。劉嘉全因為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965號而被扣留。他有妻兒要照顧,而當時他的兒子更是剛剛出世。劉嘉全更誤導被告人有關他所觸犯的猥褻侵犯案件的案情,訛稱他只是觸摸了猥褻侵犯的受害人。被告人出於友情及義氣,愚蠢地在抵受不了劉嘉全多番的要求下,答應幫助劉嘉全,以致干犯本案。 5.被告人的女朋友是劉嘉琪的好朋友,被告人用女朋友的電話打電說話劉嘉琪,當時劉嘉全並不在場,但是被告人以另外一個電話與劉嘉全同時傾談。被告人在劉嘉全的提示下,向劉嘉琪提出本案的犯法要求。被告人的手法非常之業餘、粗陋及並非是有預謀地計劃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是懇求劉嘉琪幫助,而沒有對劉嘉琪作出任何恐嚇或威逼的行為。被告人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而他在被警方拘捕的時候,亦第一時間向警方將事件如盤托出及提出願意作為控方證人去指證劉嘉全。最後因為劉嘉全認罪,被告人才毋須出庭作證。 6.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是因為一時愚蠢及出於義氣而犯案。被告人在犯案之後認識了基督教,及跟隨女朋友到聖堂參加每星期的聚會。被告人與一名拍檔開設了一間公司,建立自己的事業,及他會在他正職工作下班後幫助拍檔處理公司的生意。 7.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現時僱主、被告人自己及被告人兄長的求情信。僱主指出被告人性格純品及有上進心和責任感。被告人說自己在事發之後已經不斷反省及明白自己的錯誤,以及決心改過自新。被告人的兄長指出被告人從小缺乏母愛,但是並沒有怨天尤人,努力勤奮地工作。雖然受過嚴重的工傷,但是仍然沒有放棄自己。兄長亦指出,被告人性格單純,是因為受人利用而犯案。被告人、他的僱主與兄長都要求本席予以輕判。 8.大律師向法庭提出了Z v HKSAR [2007] 2 HKC 265、HKSAR v Cheng Chong Shing [2003] 3 HKLRD 989及R v Yan Im Kun CACC 680/96作為如何處理一個願意作供指證其他人的被告人刑期寬減的參考資料。大律師亦都提交了兩個有關於妨礙司法公正判刑的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它們是HKSAR v Li Yu Ching and Wong Man Yin HCMA 523/98及HKSAR v Makhssian HCMA 1219/2002。 判刑 9.香港有一個完善及令到香港人自豪的司法制度,這個司法制度是香港能成為一個舉世馳名金融及商業中心的其中一個很重要因素。要建立一個這麽樣的司法制度,固然要經過長時間的努力和艱辛的工作,但是要維持這個司法制度其實亦不容易。我們需要所有香港人共同努力,去為這個制度付出。其中一樣最基本要做的,就是願意付出自己的時間和精神,在案件裡誠實地作證,以確保法律的公正能夠得以伸張。我們一定不能夠容許一個人作偽證去妨礙司法公正,亦不能夠容許一個人去煽惑其他人這樣做。 10.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地打擊香港司法制度的公正運作,法庭絕對不會姑息這一類行為。就本案的罪行,上訴庭並沒有作出任何的判刑指引,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類案件的犯案情節可以很不同,因此判刑亦會有差異。雖然如此,很多案件都清楚地指出,這一類罪行的通常刑罰是即時入獄。 11.本席接受被告人是因為友情及義氣而愚蠢地犯案,及犯案的手法不專業和即興式,沒有經過預謀及策劃。但無論如何,被告人所觸犯的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本席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即時入獄是無可避免的刑罰。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法庭採納兩年監禁作為這件案的判刑起點。法庭接受被告人在本案之中因為願意作證指控劉嘉全而應該得到百分之五十的刑期寬減。本席因此判處被告人入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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