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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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達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3月11日下午3時08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等罪項(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第一項指,被告於2008年12月5日,在香港北角威菲路道4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6.76克氯胺酮的8.98克粉末。 3.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2月5日,香港北角威菲路道2-4號金都洋樓26樓D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1.04克氯胺酮的42.89克粉末。 4.2008年12月5日,警員在北角發現被告身處其家中的樓下的街道。警員截停被告,在被告身上找到四膠包氯胺酮,被告沒有說話。警員將被告帶返其住所的金都洋樓26樓D室,在被告的家中搜出另外兩膠包氯胺酮、一個電子磅、三支匙羹及五十三個膠袋。 5.在警誡下,被告說他將氯胺酮賣給朋友賺錢。回到警署,被告進一步對警員說,他早前以1,200鈫向人買了56克氯胺酮,他將該些氯胺酮分為小包,秤過每小包的重量,大約兩克,他就以每小包200元賣給朋友,這樣他會賺取到4,400元港幣。當他的朋友需要毒品時,就會給他電話,他就會將毒品帶至居所的樓下交給朋友。被告說,他剛剛收到朋友的電話,在運送毒品的途中就給警員拘捕。 6.化驗師驗出被告身上的四包氯胺酮重量為8.98克粉末,內含6.76克純度的氯胺酮。在被告家中找出的兩膠包氯胺酮重量為42.89克粉末,內含31.04克純度的氯胺酮。在被告家中的電子磅也沾有氯胺酮痕跡。所有氯胺酮的重量為51.87克粉末,內含37.8克純度的氯胺酮。 7.被告在1987年2月27日出生,案發時已滿21歲,現在已夠22歲。他在2002年至03年都犯過事,先因襲擊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被判感化,但被告隨後破壞感化,被送進更生中心。2003年1月,被告因一些翻版物品的罪行再被判入更生中心。 8.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因為失業,為顧家就販賣毒品以賺取金錢幫補家計,特別是協助在澳洲讀書的姐姐完成學業。律師呈上多封被告及他的親友所寫的求情信,被告表示後悔,他的親友替被告說好話。被告的父親有嚴重眼疾,母親則幹清潔工作。辯方說,被告十分顧家,很多時還協助母親幹活。律師要求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9.氯胺酮為危險的毒品,禍害很大,特別為青少年歡迎,最近有廣泛報告說,這種毒品已經嚴重入侵校園。上訴庭早在去年中,已將販運氯胺酮的判刑大大提高,販運超過1克至10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超過10克50克氯胺酮,販運的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 10.辯方提出的經濟理由並非可接受的求情理據,被告並非年少無知,他亦非初次犯法。雖然他以前並無毒品案底,本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唯一的求情因素就是坦白認罪,本席得按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作判。 11.第一項控罪涉及純度達6.76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為三年三個月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應判兩年零兩個月;第二項控罪涉及的氯胺酮純度為31.04克,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應判3年4個月監禁。 12.本案兩罪涉及總共37.8克氯胺酮,本席認為此重量的氯胺酮的整體判監刑期起點應為五年又三個月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判監應為三年半。 13.根據被告所說,兩批毒品本沿自同一來源,即他從朋友買來,打算分銷。本席考慮到兩罪的相關性及整體刑期問題,因此下令,第一項控罪的兩年又兩個月其中兩個月監禁和第二項控罪的三年又四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合起來,被告須就兩項控罪經認罪後總共入獄三年又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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