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以忠
|
DCCC87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7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以忠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3月5日上午10時50分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宋以忠先生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8月19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南山邨南安樓911室,意圖使藍秀霞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被告人在本席座前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2.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被告人與案中受害人是夫婦關係,育有兩名兒子,分別是15歲及9歲。兩人婚姻出現問題,及正在辦理離婚手續。在案發當日(即是2008年8月19日)大約下午兩點,被告人與受害人因為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發生爭執。被告人在檯上拿了一把18厘米長的刀,刺中受害人的喉嚨,造成傷口流血。長子從外返家時,見到被告人箍著受害人的頸部。長子於是立即推開被告人。當長子要打電說報警的時候,被告人向他說:「信不信連你都『隊』埋?」長子立即走出屋外報警。其後,長子見到被告人拿著刀,對受害人說「要死就一齊死」,然後就用刀刺自己的頸部兩、三下。警察後來到場,將被告人拘捕。 3.受害人當日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醫生發現他頸部前方氣管環第一節有一個5厘米的傷口,深達5厘米,傷及頸部的肌肉,及左頸總動脈有一處兩厘米的刺傷。受害人在深切治療病房留醫了十四日及接受了三次的手術。她最後在9月12日出院。被告人亦接受治療,及被診斷出頸部有兩厘米的表面傷口。 刑事紀錄 1.被告人有七項定罪紀錄,最後一項是在1992年5月19日,因為賭博而被判罰款300元。 受害人醫學報告 2.為了進一步了解受害人的復原情況,法庭提取了受害人最新的醫學報告。報告除了列出受害人上述的傷勢之外,亦指出受害人的復原情況良好,及在醫學社工輔導之下,精神情況穩定。受害人在現階段,仍然要接受耳、鼻、喉及精神科的門診治療。 被告人背景報告 3.本席提取了被告人的背景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今年51歲,在一個貧窮低下層家庭長大。他曾經接受小學五年級教育,輟學之後,曾經在酒樓、製衣廠及建築地盤工作。他在油麻地果欄曾當搬運工人達二十年,在2008年7月份才開始失業。他年少的時候,曾經因為觸犯法例被判接受感化,及在勞教所接受訓練。被告人與受害人在1990年開始同居,及在1993年正式結婚,他們育有兩名兒子,分別在1992年及1999年出生。這是受害人的第二次婚姻,她在之前的婚姻是育有一子、一女。被告人對這兩個繼子女都對待得很好。 4.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家庭由2001年開始接受公援協助。被告人及受害人的婚姻後來出現問題,原因是受害人與被告人母親的關係不好,而受害人亦懷疑被告人有婚外情。受害人在2006年被證實患有子宮頸癌。在手術將子宮切除之後,嚴重地影響到兩夫妻的性生活,雙方關係變得惡劣。受害人在2008年申請與被告人離婚。 5.被告人向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指出,案發當日他與受害人因為長子在學校與人打架的問題發生爭吵。當受害人說離婚之後會將幼子姓氏及名字更改時,被告人覺得很憤怒,一時氣憤之下觸犯本案。受害人不會再與被告人一起居住,及會在房屋署安排下,與兩個兒子搬到另外一個公屋單位。被告人向感化主任承認錯誤及表示悔意。 求情理由 6.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向法庭作了一個很詳細、很有力的求情陳詞。他指出,整個事件是因為幼子的撫養權及更改姓名問題而引起。在案發當日,被告人與幼子在家吃早午餐的時候,受害人返到家中。根據大律師所說受害人是很少回家的。被告人與受害人因為照顧兩個兒子的問題發生爭吵,及因為受害人說要將幼子的姓氏及名字更改而失控,拿起一把用來開信及削果皮的刀襲擊受害人。當受害人傷口流血的時候,被告人很驚慌及很後悔傷了受害人,因此亦用這把刀來刺傷自己。被告人已經寫信向受害人及兒子表示悔意。 7.大律師指出,在事件之中,受害人的心理沒有受到很大的創傷,而受害人會搬出與被告人所住的單位。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婚姻一定會終結。大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本人,他的兄長、他的姊姊及外甥的求情信。在信裡,被告人說他因為失控而錯手傷害受害人,他覺得很慚愧及決心改過,他希望法庭給他一次機會,及說縱使他失去自由,亦會勇敢面對。被告人的兄長、姊姊及外甥指出被告人是一個好爸爸,因為一時衝動而犯錯,現在已經感到非常後悔。他們懇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發落。 8.大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幾個判刑的案例,及指出被告人是因為一時氣憤而犯案,並沒有任何的預謀及計劃。他是受到受害人要更改幼子的名字而憤怒失控。被告人已經感到非常的後悔。大律師指出,在這件案件裡,法庭並不須要判處一個阻嚇式的刑罰,及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一個盡可能短的刑期。 判刑 9.被告人用刀刺傷了妻子之後,再用刀刺傷自己。在這件案裡,不幸中之大幸,就是沒有造成任何人的死亡,否則,本案就會成為一宗嚴重的倫常慘劇。但無論如何,這案件對於被告人的家庭來說,毫無疑問是一個悲劇。根據背景報告,社會福利署因為被告人家庭的貧窮狀況,已經在2008年5月份替他家庭設立了檔案,提供協助,但是最終都不能夠防止這個悲劇的發生。被告人仍然因為與妻子嘈吵而用刀襲擊妻子,令她受傷。 10.被告人對妻子的襲擊,毫無疑問是屬於狠毒的一種。根據醫學報告,最深的個傷口有5厘米深,甚至造成了左頸總動脈一處兩厘米的刺傷。受害人沒有因為失血過多而死亡可算是非常的幸運。被告人一定知道頸部是人體一個很脆弱,但是很重要及致命的部位。被告人用一把18厘米的刀去襲擊被告人的頸部,毫無疑問是要重創受害人,而他亦都確實地令到受害人受到很嚴重的身體傷害,這當然令到本案的情節更加嚴重。雖然受害人的傷勢能夠得以復原,但是要經過三次的手術,及在深切病房留醫了十四天,以及在普通外科病房留醫了十天。受害人在現階段仍然要接受耳、鼻、喉及精神科的門診治療,她身心所受的痛苦可想而知。受害人除了身體傷害之外,心理亦受到很大程度的創傷,因為他仍然要接受醫學社工的輔導及接受精神科的門診治療。 11.在事件中,被告人更罔顧他的行為對兩個兒子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他在幼子在場之下以刀襲擊受害人。當長子返家見到事件要報警的時候,他更出言恐嚇長子。他更加繼續在兩個兒子面前用刀來刺傷自己。被告人的做法,可以令到兩個兒子的心理受到很大創傷。幸好,如感化主任在背景報告所指出,除了幼子有一些學習的問題之外,兩個兒子都沒有出現特別的心理問題。無論如何,兩個兒子目睹父親這樣對待母親,一定會有一個非常之不容易磨滅的陰影,被告人應該為對兒子所造成的傷害感到慚愧及內疚。 12.上訴庭並沒有為有意圖而傷人的罪行訂立判刑指引,理由很簡單,因為這一類罪行犯罪情節的嚴重性可以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判刑亦會有差別,因此法庭一定要根據每件案件的情況去達致一個最公正,及最能夠正確反映出被告人刑責的判刑。被告大律師所提出的判刑案例,當然有其參考價值,但正如法庭所說,並不可以作為判刑的指引。由法庭先前所講述的情況來看,本案毫無疑問是屬於情節惡劣的一種。 13.家庭暴力是一種不容易防範的罪行,一對關係不好的夫婦共處一室,自然很容易發生磨擦及爭吵。特別在香港寸金尺土的環境,就算兩夫婦不能夠和睦相處,在很多情況之都不能夠分開居住,被逼住在同一屋簷之下。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暴力發生的話,被襲擊的一方是處於非常無助的狀態,這亦突顯出家庭暴力案件的嚴重性。當然,解決這一類事件的最好方法,就是通過適當的輔導。但是當暴力發生之後,法庭有責任給予大眾一個訊息,就是這類行為是文明社會所不容,亦是法庭不會姑息的犯法行為。 14.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法庭在本案所採取的判刑起點是4年的監禁。法庭認為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肯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之後,法庭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