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好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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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4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4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好女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3月16日下午12時53分
控罪: 欺詐罪等罪項(Fraud,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五項詐騙罪(即控罪一至五)及一項意圖防礙司法公正罪(即控罪六),都罪名成立。 2.控罪一至五涉及五名不同的受害人,被告向這五名受害人訛稱中了三T,要打官司去追討彩金,他向各人商借款項,盈年累月詐騙各人。被告還過一些錢給PW1(謙),最後欠他欠款超過16,000元;被告以打官司為由,騙去PW2(穩)180,520元;PW3(萍)被騙超過1,300,000元;PW4(冰)被騙大約255,500元;PW6(財)則被騙不少於500,000元。這些騙款被告全部未有歸還。 3.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同居的男友最近亦去世。證供則顯示,被告早年離婚,被告有四子女,現在要靠年長的子女照顧較年幼的,被告自己亦要靠年長的子女生活。被告47歲,以前並無刑事案底,不過她在本案中,犯下一共六項控罪,性質都屬嚴重。被告長年累月詐騙五名熟悉的受害人多項金錢,其中萍更是傾囊借給被告。被告由始至終並無表示悔意,她亦透過律師向法庭說,她沒有能力歸還任何款項給各受害人。本席認為被告並無任何特別的求情理由,較為可取的是她以前並無案底。本席在訂立判刑起點時,已考慮此點。 4.本席認為六項控罪都性質嚴重,第一項控罪涉及騙款較少,本席以21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第三項控罪,本席以4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第四項控罪,本席以3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第五項控罪,本席以3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至於第六項意圖防礙司法公正罪,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 5.控罪一至五涉及不同的受害人,不過被告都是以同出一轍的方法去詐騙各人,控罪三至五的罪行情況更是相連。本席考慮過這五項控罪的罪行情況,與及考慮法律上所說的整體刑期事項,本席認為控罪一至五的五項刑期可同期執行。不過第六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本席認為第六項控罪的12個月刑期,必須和控罪一至五的各項刑期分期執行。六項控罪的刑期合起來,就是5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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