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小來

Case No.DCCC 1135/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3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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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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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09年3月19日上午11時39分

出席人士:

Mr Gary T.K.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oon Chin Ping, Jacks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本案被告人何小來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發於08年10月15日,案發地點是深水埗長沙灣道一住所內,被告於該處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7.0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47.48克混合劑及內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05克晶狀固體。

3.案發當天,即2008年10月15日凌晨12時55分,警員到案中的處所外埋伏,於警員敲案中處所有關房間的房門時,房內並沒有反應,但警員聽到一些沖洗聲音,警員懷疑房內人士正企圖消滅有關危險藥物,警員即時破門進入房間。

4.進入房間後,警員發現本案被告人何小來及他的女朋友坐在床上。房間內,警員找到涉案的危險藥物,即47.48克混合劑含37.05克海洛英;及當中包括45.40克混合劑含35.43克海洛英;及十二粒共總2.06克的混合劑含1.62克海洛英;一張燒過的錫紙;一張卡紙;及一枝用紙卷成的飲管,它們均有微量思疑危險藥物;一塑膠瓶內有一些液體及插有兩枝飲管;一數碼光碟;一打火機及一些鍚紙袋,內有一沓透明膠袋。

5.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房間內找到的毒品是「冰」及海洛英,而房外的器具是他吸食「冰」毒之用,而白色粉末是他購買作自用,被告並指,若他的朋友想購買,他亦會將海洛英以每袋150元售價賣給朋友。

6.他的女友對房間內找到的危險藥物並不知情。

7.其後化驗師化驗房內找到的危險藥物,證實膠袋內的是45.42克混合劑,含35.43克海洛英;而十二粒膠紙包裝的是共重2.06克的混合劑含1.62克海洛英;而一膠袋內找到0.05克結晶體含「冰」毒;而找到的燒過之錫紙、紙捲及卡紙全含有微量海洛英;而一食器具,包括一塑膠瓶插有兩枝飲管,其中一支襯有鍚紙,則內有0.8毫升液體含甲基苯丙胺。

8.被告自1994年至今共有十六次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大多與毒品有關,當中包括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管有毒窟罪。

9.被告的身分認證口供披露,被告現年28歲,他曾接受中三教育,他現失業,領取綜援。被告於十三年前已有毒癖。還押前,被告是與他的女友於案中的處所同住。

10.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於被捕前從事搬運工人,以散工形式工作,他獨身,但與女友同居,他女友有一名7歲大的女兒,但被告視為己出。

11.被告於案中承認控罪,及並跟警方合作,減省法庭時間。辯方呈遞了三封求情信件,信件分別由被告、他的女友及被告的母親撰寫。被告於案中除承認控罪外,辯方向法庭指出,如案情第4段指出,案中大部分毒品是用作被告人自用,法庭向辯方指出,若辯方以案中大部分毒品是供被告自用,及毒品是被告打算售賣給他的朋友,作為辯方的輕判請求,那辯方是可就著上述事項提出證據,法庭會作出案情聆訊。

12.辯方進一步指出,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被告確於08年12月因藏毒罪被法庭判往戒毒所,即顯示被告確是一名癮君子。而案發於08年10月,其時被告亦是一名癮君子。

13.辯方呈遞了黃雪孝(譯音)一案,當中指出,若法庭接受販毒案中部分毒品確是供被告自用,除例外的情況,法庭是不需要清楚量化供被告自用毒品的份量或百分比,而只須於判刑時反映出法庭所接受的求情因素。

14.辯方建議,按劉德明(譯音)的判刑指引而言,就著本案毒品的份量,判刑應介乎5至8年之間,但考慮了被告的求情因素,5年是適當的量刑起點。

15.辯方於聽取被告指示後,被告人就著案情聆訊選擇作證。法庭於考慮了被告的證詞及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定案中絕大部分海洛英是被告作販運之用;此外,法庭亦不接受被告所說,他售賣海洛英對象只局限於被告的朋友,法庭接受案中的「冰」毒是供被告自用。

16.辯方於進一步輕判請求中,要求法庭於進行案情聆訊後仍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之刑罰扣減,辯方並引述黃雪孝一案中判詞第80頁中第五點以支持辯方的說法。

17.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劉德明一案,就著販運海洛英之量刑指引,法庭認為若案中全部的海洛英是用作販運之用。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當為六年半監禁,但法庭於本案接受案中少部分毒品是供被告自用。基於上述基礎,法庭認為按本案的毒品份量而言,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五年零九個月監禁。

18.被告雖然承認控罪,但法庭就著案情進行了案情聆訊,並拒絕了被告的版本。法庭認為從黃雪孝一案判詞所說,於本案辯方的輕判請求是使法庭需要進行案情聆訊,而最終法庭是拒絕辯方的輕判請求中,絕大部分海洛是供被告自用,及被告只會將海洛英售賣給他的朋友的說法,法庭是可於量刑時就著案情聆訊及法庭所裁定的事實,就著應否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之認罪刑罰寬減作出調整。

19.按法庭所採納的量刑起點,即五年零九個月而言,若法庭給予被告人全數三分之一之認罪減免,那被告是可得到23個月之減刑,換言之,若被告得到全數的三分之一認罪減免,刑罰是會從69個月下調至46個月。

20.但法庭就著本案聽取了案情聆訊中的證據,並拒絕信納被告所說。法庭認為,就著本案而言,法庭是不應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之一之認罪減免。按本案情況,法庭認為法庭不應給予被告23個月之刑罰下調,而只會將刑罰自69個月(即五年零九個月)的量刑起點下調22個月,即將刑罰下調至47個月監禁。

21.於案中,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並無別的輕判理由,而判刑亦已反映了被告少部分毒品是作他服食這元素,被告已非初犯,他曾有多次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紀錄,當中更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經營毒窟罪。被告是自必清楚毒品對他本人及他人的禍害,但於本案,被告仍選擇販運大量的海洛英,被告的行為可說是害人害己,毫不使人同情。被告提及他於還押期間曾反覆靜思檢討自己的行為,但明顯地,從法庭庭上所見,被告對他的行為並沒有真正的悔意,他仍於案情聆訊中企圖推卸責任。

22.被告的女友於求情信中提及她自身的身體問題及女兒的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她要求法庭對被告輕判。法庭對被告女友及被告女友的女兒的情況感到同情,但法庭不是上述問可視作輕判理由,被告於作出販運危險藥物的行為前便應好好考慮他的行為對他本人及他的至親會帶來甚麼後果,一旦被捕,他的女友及女友的女兒的情況又會如何?

23.法庭考慮了被告人母親的求情信,法庭明白,作為被告母親,被告母親的心情,但法庭認為於本案除因被告承認控罪,及案中部分毒品是會讓被告自用外,案中不存別的輕判理由;而基於上述原因,就著案中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裁定被告人判監47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