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建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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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1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1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建崗(又名胡凡)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3月16日上午10時33分
控罪: 入屋犯法罪等罪項(Burglary,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爆竊罪。被告人在凌晨時間爆竊一間在大埔康樂園的私人屋宇,而盜取了控罪詳情裡面所列出的財物。當時屋主正在屋裡熟睡,被告人入屋之後,在廚房拿取了一把菜刀,好明顯被告人不是要盜取菜刀,而是拿刀作為武器用途的。我不難想像到,如果屋主半夜起身,而見到被告人在屋內拿住把菜刀,這樣的情景是多麼的可怕。 2.被告人在香港有過往的刑事紀錄,一個是偷渡入香港而未經入境處長的許可逗留在香港。第二個案底是行劫罪,案件是在高等法院的原訟庭判處被告人五年四個月的監禁。 3.在本案發生的時候,被告人是出獄不久。出獄後被告人是被解返中國,不過奇怪地,被告人持雙程證,以訪客身分再來香港,而到香港之後再犯下嚴重的罪行。被告人認罪,亦表示悔意,他說他家在陝西受到四川地震的影響,大家都知道四川地震有相當之大的破壞性,大家也對這天災有相當之關注、非常之同情。被告人說他母親有病,亦遇到交通意外,他需要金錢去照顧他的家人。被告人所講的原因,全部也不能構成合理原因再來香港犯事,尤其是在香港犯嚴重的罪行。 4.入屋爆竊罪如果是住家樓,起首的判刑是3年,如果有加重刑罰的情況,判刑的起點是會照比例地加重。本案裡面,本席睇到有三個加重刑罰的因素:第一,被告人爆竊的屋當時是有人住的,屋主和家人正在屋中熟睡;第二,被告人入屋之後是從廚房拿了把菜刀作為武器;第三,被告人在香港是有過往嚴重的刑事罪行紀錄。雖然不是爆竊,不過是行劫罪,同樣地是牽涉盜取財物或者是強行盜取財物的案底。我參考一件先例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建華Song Jian Hua,Cr App No.362/2006。在宋建華件案,宋建華是一位偷渡客,也是重犯,有過往的紀錄。宋建華也在入屋的時候,屋裡面有屋主或有住客在裡面瞓覺。宋建華的件案是採納4年監禁作為起點,被告人這件案與宋建華件案的嚴重性是相等,因此我也是採納4年監禁作為起點。 5.被告人認罪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因此被告人是判處32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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