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容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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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7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075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容穩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3月13日下午12時10分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等罪項(Wounding with intent,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兩項有意圖傷人罪和一項普通襲擊罪。 2.被告人和本案的控方第一證人是因爭用一個儲物室起爭執。在爭執裡面,被告人執起一支金屬棒去襲擊控方第一證人,這是關於第三條控罪普通襲擊罪的事項。控方第一證人隔開了被告,他和另外一位同事(即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就是第二條有意傷人控罪的受害人)一起制服了被告人。他們帶被告人返回寫字樓,打算報警的。 3.在途中,被告人就不斷粗言穢語在鬧,和出言威脅,聲稱要斬控方第一、第二證人。途中他掙脫了,走進去附近一個街市的肉檔拿了一把斬肉的刀(12吋長,照片裡面我見到就是一般肉檯上斬豬肉、牛肉的刀--應該是豬肉刀),返回頭就衝住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的方向揮舞把刀,衝向他們,跟住就是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和被告人就有糾纏,有打鬥。 4.在糾纏和打鬥之中,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膊頭和嘴唇上面受了兩處刀傷,控方第二證人的左腳在膝頭對上位置也給被告人的刀所傷。這次襲擊導致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受傷,之後被告停了手,不過還不斷在度揮舞把刀,另外還有其他在場的人士勸喻被告人放下把刀,不好再襲擊人。被告聽了勸喻,放下了把刀,不過口頭上就在指責控方第二證人。被告人坐的士想離開,警察到場拘捕了他。 5.控方第一證人的傷也好嚴重,因為他左邊膊頭個傷口有6吋長,傷深入可見骨,骨的部位就是膊頭鉸位處,另外一度傷就在嘴唇上面的傷,亦也切得好深的,可考慮這兩處傷勢的程度,本席是沒有任何疑點這是被被告人斬的傷,不是傷的。 6.控方第二證人的傷並沒有那麼嚴重,看了醫生報告,可見控方第二證人的傷是比較表面的傷,不是斬落去的,應該是被告人揮舞把刀時傷的。從這些傷勢看,我亦沒有任何疑點相信被告人當時的目標是控方第一證人,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的傷是特別重。 7.被告有兩次過往刑事案底:第一次,1984年阻差辦公,相當久的事了,可以不理會;第二次的案底在2006年,是毆打而引致他人身體受害,在觀塘法院判處了四個月,緩刑兩年的。辯方律師告訴我,這個毆打而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的控罪是家庭事情,被告管教女兒的時候使用了暴力,當時觀塘裁判官是判處了被告監禁4個月,不過將4個月監禁緩刑兩年。緩刑的判刑好明顯是要提醒被告,無論在屋企又好,街外又好,絕對是不可以使用暴力去解決任何問題的。大家都知道,暴力是絕對不可以解決問題,不過被告似乎並沒有從2006年件案和判刑之中得到教訓或學識了任何道理。 8.今日我面前這件案,被告也是違反了緩刑令,從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的醫生報告中,我的理解是兩位受害人似乎沒有永久的傷。本案的案情中可以見到,被告人完全沒必要使用暴力,當第一次他執起一支金屬棒去打人,被制服而被帶去寫字樓的時候,他應該就可以冷靜下來,和應該控制自己了。不過,他似乎沒有這樣做,一路在鬧,也一路威脅要斬人,結果他就衝入去一個街市,從一肉檯上拿了肉檯的刀,再衝返去現場去威脅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如果他手拿住把刀衝向兩位受害人,兩位受害人的反應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不會任被告人斬,會採取適當的回應去保護自己。被告人是蓄意,斬傷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 9.被告人認罪,被告人的律師告訴法庭被告人相當之後悔,這點我是接納的,被告人事到如今應該也知錯,亦有悔意。 10.有三封求情信在我面前,被告人的妻子、女兒和一位區議員寫信來代被告求情。被告的女兒要求法庭不要當被告人是一個有暴力傾向的人,雖然是一片孝心,不過事實上,也不離事實被告人不止一次使用暴力去解決問題,而這次使用暴力的程度是遠遠超出當時環境所需的。 11.嚴重傷人的案件判刑起點是3至12年,這件案,尤其第一條控罪是相當之嚴重,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從醫生報告去理解是不永久的傷,所以我認為三年半監禁作為起點是適合的。 12.被告認罪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我看不到有其他的求情因素,所以第一條控罪,被告是判處28個月監禁。第二條控罪,控方第二證人的傷似乎是表面的傷,被告人似乎對第二證人是一種譴責,斬傷人之後,被告人還不斷說第二控方證人的不是。我的理解就是,被告人好似在怨控方第二證人,所以好明顯被告人的目標是控方第一證人,不是第二證人。不過第二證人見到被告人失控,見到被告人行凶,去阻止他,嘗試攞他的刀或者制服他。第二條控罪,被告判刑起點應該是兩年半監禁,認罪情況之下,得到三分一的減刑,第二條控罪,被告人判處20個月的監禁。第三條控罪我是採取6個月作為起點,被告人認罪之下,被告是判處4個月的監禁。 13.三條控罪,辯方律師說是一連串的事件,同一事件,一連串發生的事項,辯方律師要求法庭考慮總刑期的情況和因為是一連串的事件,要求法庭考慮三條控罪的刑期都同期執行。我同意辯方律師的講法,我認為三條控罪的刑期應該是同期執行,因此我命令控罪一的28個月、控罪二的20個月和控罪三的4個月全部同期執行;除此,被告亦都是違反了觀塘案件KT7554/06的緩刑令,緩刑令就是被告判處了4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即換句話講,在兩年內如果被告人沒再犯事,不再使用暴力對任何人,那4個月監禁不用服刑的。不過,如果在兩年內被告人再使用暴力,4個月監就要服刑的。辯方律師說那是家事,他想管教女兒,所以要求法庭不好執行4個月緩刑。這一點我是不認同的,任何的暴力,無論是家事或在街外,社會都是不能容納,不能容忍的,所以這4個月要執行的。所以,觀塘案件KT7554/06的4個月監禁,我是命令執行,不過我命令部分同期,部分分期,我命令4個月有兩個月的監禁是分期執行,和控罪一、二、三的刑期分期執行,剩下的兩個月是和控罪一、二、三的同期執行,換句話講,被告是一起判監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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