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進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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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5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5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進朗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3月5日上午11時23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氯胺酮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8月15日凌晨1時,警員在元朗大棠路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被告見到警員,拔足逃跑,最後被警員制服。警員從被告的斜孭袋內找到三個透明膠袋,內有思疑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那些毒品是「K仔」,是自用的。 3.稍後,被告在進一步警誡下,承認自己有吸食氯胺酮的習慣。被告聲稱那些「K仔」每安士1,400元,他一次購買3安士只需3,000元。 4.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毒品是內含64.42克氯胺酮的78.17克粉末,警方相信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是9,927元。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17歲,中三程度。在07年8月完成了一項全日制焊接構製基本技術課程。被告在05年12月因管有大麻而判感化12個月。他當時只有14歲。 6.被告因為受到不良分子的影響而誤入歧途。一個叫阿明的男子以500元利誘被告,要他到案發地點提取毒品。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刑罰,以便被告能重新做人。被告亦呈上他自己的求情信,他父母的求情信和一名區議員的求情信。 判刑 7.一時胡塗、生活枯燥並不是求情的理由。被告在05年12月(他14歲那年),已經有一次機會改過自新。可惜是被告不珍惜那次教訓,今次更犯下更嚴重的販毒罪,以致前途盡毀。 8.被告現年17歲,他聲稱在2008年2月開始吸食氯胺酮。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A)條,販毒罪是屬於有關條例的例外罪行。因此,法庭是可以不用索取有關少年罪犯的資料,而直接判處監禁。 9.2008年6月6日,上訴庭在特區 訴 許守城 CAAR 7/2006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這是有鑒於毒品氯胺酮的普遍性和遺害性,這特別對青少年而言。法庭是有需要,亦有責任對干犯犯運氯胺酮的人加諸阻嚇性的判刑。 10.本案是2008年8月發生,新的判刑指引是適用的。由2008年6月6日開始,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是6年至9年。本案涉及64.42克氯胺酮,但本席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年紀和本案案情,決定從輕發落,仍然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有三分一刑期扣減。故此,本席判被告入獄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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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