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亮霆

Case No.DCCC 911/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1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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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亮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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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3月11日上午9時39分

出席人士:

Mr Kevin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ing Wan F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莫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等罪項(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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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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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對控罪一和二都是認罪。控罪一是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二就是坐了的士就離去,沒有付錢。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法庭一向判刑都偏向阻嚇和懲罰性的,所以被告人背景的這一方面的比重是比較輕。所牽涉的毒品氯胺酮(ketamine),數量是10.95克。

2.案件是去年8月18日發生,即是新指引之後,在上年6月6日已經有一個新判刑指引,超過10克被告人會面對超過兩年的監禁。坐的士不付$533.60,這筆錢應該賠給的士司機,所以法庭稍後會作一個賠償令,會命令被告人賠$533.60給控方第一證人(的士司機),這個賠償款由法庭代收,而法庭轉交給位的士司機,林偉成先生。如果被告沒有反對,會在他的擔保金扣除。

3.本案我拿了教導所報告,教導所報告裡有被告人詳盡的背景,亦有被告人對這一次犯事的態度和經一事後的心態,被告人表示後悔,亦有反映番自己過往的行為和過往行過的路或經歷過的事情。看了報告,我是滿意被告人已表現出,對過往的事是:第一,充滿悔意;第二,是有決心去改過。教導所報告也建議被告人去教導所。

4.被告人今年17歲,法庭在判處年輕人(尤其是十多歲的年輕人)一向都保持住一個觀點,就是除非是非不得已,否則是盡量不將年輕人判入去監獄,監獄裡面我相信九成九都是成年人,不適宜十多歲少年去服刑的。教導所雖然是好辛苦,也是一個好嚴厲的懲罰,相對來看,被告人所犯的第一條控罪也非常之嚴重,不過教導所本身是比較,特別設計給年輕人去改造,當然辛苦,這一方面不在話下,不過裡面亦會訓練他,尤其是紀律,和教育他,希望他可以在教導所的期間可以讀書或者學到一門手藝,所以這時間未必純粹好似坐監那樣,過了時間。

5.這件案,教導所是最適合的懲罰,所以第一和第二項控罪,我判處被告人入去教導所,重新改造。亦同時落個賠償令$533.6。辯方沒有反對,就從他的擔保金扣除,交給控方第一證人林偉成先生。

  李唯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