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宇

Case No.DCCC 13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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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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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3月1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Memi Mee Wah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陳彭律師行律師Mr Lai Wing Fai,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涉及的毒品是43.7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一隊警方人員在湖景邨埋伏,被告人乘坐的士到來,在該處徘徊,警方人員採取行動,截停的士,並在被告人身上找出四包毒品。

3.經化驗後,毒品重量正如控罪書所列出的重量。

4.警誡下,被告人說「啲『K仔』我送過嚟咋,畀次機會喇」。

5.其後到警署,被告人在會面時指稱「係替一位叫Benz嘅男人將啲毒品送畀阿傑嘅,會得到200鈫嘅報酬」。

6.被告人在2009年2月4日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的案底,判處4月監禁。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犯案日期是2008年12月2日,換句話說,被告人犯本案罪行時,是沒有刑事紀錄。

7.被告現年25歲,律師指出,被告人出身單親家庭,爸爸、媽媽在他小時候分開,媽媽有病,最近做過大手術,之後患有抑鬱症,而被告人就成為家庭經濟支柱,為了賺快錢,而犯下本案罪行。

8.被告人媽媽亦替被告人撰寫求情信,信中指出被告人出身於一個單親家庭,自小缺乏父愛,但被告人品性純良而孝順,與媽媽感情非常要好。媽媽談及她曾經做大手術,又患上抑鬱症,因此工作量大減,被告人便成為家庭經濟支柱,因而鋌而走險犯下本案罪行,要求法庭給予她兒子一個自新機會,好讓他早日出來回饋社會。

9.另外一封是來自一間基督教機構戒毒會日出山莊的信,指被告人有參與該會的戒毒輔導,而且反應良好,並會安排他住院戒除毒品問題。

10.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屬於非常嚴重,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許守城一案,上訴法院指出,販運危險藥物10至50克氯胺酮,判刑考慮是4至6年。

11.聽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到作為下級法院有何好的理由不依從上級法院判刑指引作出量刑。就你的求情,本席認為除了你認罪外,基本上就冇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後,本席以五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監44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