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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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少明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2月26日上午10時50分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2月4日晚上十一時半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把九個載有收據的透明文件匣和2,260元現金放在雪櫃上面,然後離開那位於牛頭角啟興道2號太平貿易中心16樓1621室的店舖。 3.翌日,當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店舖時,他發現那些文件匣不翼而飛。從閉路電視,控方第一證人指認出那名戴有口罩,在12月5日早上7時27分進入店舖,拿走那些文件匣的男子,便是控方第一證人在9月時分解僱的前度職員。 4.被告在08年12月6日被捕。在警誡會面時,被告承認他拿取了那擺放在店舖前閘的鎖匙進入店舖。他拿走那些透明文件匣,並把它們棄掉在3樓的圾垃房,藉此為被解僱作出報復。 5.受害人損失了那些文件匣和收據,亦不能找回那2,260元。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2歲,香港出生,中二程度。他在03年在內地結婚,妻子現在懷孕。被告和母親及哥哥同住。被告在18歲時便開始任職司機。他在08年1月因犯案再被判入獄,在08年5月2日才出獄。被告在被捕後,第一時間和警方合作及認罪,但被告聲稱他沒有偷取那失竊的2,260元。 判刑 7.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明智之舉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有十九項犯罪紀錄,但本席不會因他的前科而加重被告的刑罰。 8.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罪行量刑起點是兩年半,被告說他沒有偷取那些現金,本席並不接受被告的說法。但無論如何,由於被告認罪,本席仍然給他三分一刑期減免,因此判被告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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