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煜港

Case No.DCCC 6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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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煜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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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3月1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nston Che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k Kin Ming,由李子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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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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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梁煜港,在本席前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所涉及的毒品是130.87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警方人員在被告人居住的廣源邨單位外埋伏,當被告人打開門的時候,警員採取行動,將被告人截停。

3.在被告人的睡房衣櫃內找到一包毒品,內有十二個透明膠袋盛載本案所指稱的毒品。警誡下,被告人表示他管有氯胺酮毒品作為自用。

4.經化驗後,得出結果是130.87克氯胺酮。

5.被告人相差一星期就27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6.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身世可憐,在他14歲當年,爸爸無故離開家庭,對其精神上及心理上造成困擾。

7.被告人患有羊癎症,已有十七年,影響其找工作的能力。由於受到病的影響失去工作,覺得自己對家庭造成一種負累。家庭重擔就落在媽媽身上,被告人非常之內疚,因為不能幫補家計。

8.今次他承認控罪,表示他的真誠,整個過程中與警方充份合作,今日承認自己做錯了。

9.律師指出,被告人長期留在家,在家附近誤交損友,從損友當中買到氯胺酮毒品,希望以此解決他的問題,愈買愈多,導致泥足深陷。律師說,被告人當日所管有的毒品是朋友擺放在其家,給他錢去保管,擺放不久就給警察拘捕。

10.出事之後,被告人感覺到家人關心他,與家人關係比以前更好。在這件事上,他並非孤軍作戰,家人今天亦有到法庭支持被告人。

11.辯方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到他的身體狀況、過往背景,要求法庭盡量輕判。

12.首先,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毒品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 本席相信不需花太多唇舌闡述,任何一個沾染毒品的人,最終都會走上犯罪道路,他們為了要繼續維持他們的毒品習慣,最終是以犯罪方法去找錢。犯罪就傷害社會,而你是直接將毒品的傷害帶给社會的人。法庭對於處理販運危險藥物的人,一直以來都是嚴懲的,以確保社會利益。就你所干犯的控罪,上訴庭有判刑指引,許守城一案CAAR 7/2006頒下判刑指引,你所販運的氯胺酮份量是50至300克這一欄,上訴庭指出這一欄的刑期考慮是6至9年。

13.聽過你律師所作的求情,本席看不到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應跟從上級法院所作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過你的背景、你的身體狀況,你無刑事紀錄等等,本席以六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監5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