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福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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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4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41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3月19日上午11時10分
控罪: 入屋犯法罪等罪項(Burglary,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本案第一項入屋犯法罪同埋第三項入屋犯法罪。第一項罪指,被告於2008年10月2日,侵入旺角必發道118號A地下建築物的部分,並在該處偷竊兩部冷氣機。第三項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0月14日,侵入旺角必發道118號A地下建築物部分,意圖在該處偷竊。 2.旺角必發道118號A及118號B兩間舖頭屬一五金公司,118號A舖是該公司用作貨倉之用,118號B舖則是該公司的辦公室及門市部,任何人想進入118號A貨倉必須獲得公司方面授權。2008年10月2日上午10時許,五金公司有人將兩部裝修時拆下的冷氣機放在118號A舖內近入口處,該兩部冷氣機當時大約值2,000元左右,被告將該兩部冷氣機從舖內拿出來,放上自己的輕型貨車並離去。五金公司的人後來報警。到了2008年10月14日,有人見被告又從一輕型貨車下車,在五金公司門外行動鬼祟,不久(即上午11時許)被告進入118號A舖。主控官在庭上作口頭補述說,被告用手觸摸店內一卷銅片,有人發現被告就作出呼叫。被告此時就從118號A舖逃出,並駕駛自己的輕型貨車MB1875號離去。警方查得該輕型貨車的車主為被告的妻子,被告在同日稍後時間,自己往旺角警署投案,並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第一項及第三項入屋犯法罪。 3.被告1972年出生,1990年至2008年共有九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大多和毒品有關,不過最後一次定罪(即2008年1月時的定罪)就是和盜竊有關,那次他被判去戒毒所。 4.律師求情說,被告職業為司機,月入15,000元,大部分收入用在家庭上及用以供養父母。律師說,被告在10月2號是駕車經過上址,見有機可乘就偷走兩部舊冷氣。到10月14日,被告食髓知味,再到上址偷竊,不過他未有盜得任何東西就被發現,被告之後自己去警署投案。律師提述一上訴庭案例(即CACC 406/05),他叫法庭考慮,被告這兩次入屋犯法是屬於較輕微的一種,即法律上所說的「機會主義小偷」,被告並沒預先作出周詳計劃去入屋爆竊。主控官亦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早有預謀。 5.本席考慮過有關案情,亦有機會看到現場圖片,五金公司的貨物(包括兩部舊冷氣)都是放在十分近門之處,不過被告乘人不覺就進入別人的公司,偷取人的財物或意圖偷取人的財物,兩者都屬法律上所說的入屋犯法行為。不過罪分輕重,上訴庭亦指出,這類「機會主義小偷」的判刑可略為輕省一點,否則一般入侵非住宅處所而作盜竊或企圖盜竊的判刑起點都為兩年半監禁。本席認為,在本案的一切情況下,每罪的判刑起點都應為18個月監禁,經認罪三分一扣減之後,每罪判12個月監禁。兩罪涉及同一公司,看來被告真的是食髓知味,所以在犯上第一項罪行之後,隔了十多天再到上址,意圖再盜取財物,不過未有盜得任何財物就被發現,事敗逃走,被告後來亦自首。 6.本席考慮過一切情況,認為基於此等案情與及法律所說的整體刑期原則。第三項控罪的12個月監禁,其中3個月和第一項控罪的12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其餘的9個月則同期執行,即兩罪合起來,被告須總共入獄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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