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89/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第一上訴人為安老院持牌人,被控兩項「作為安老院持牌人,而該安老院的牌照條件遭違反」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9 章《安老院條例》第 21(4)及21(7) 條。第二上訴人是安老院主管,第三上訴人則為其中一名董事。他們各被控在傳票所指的兩天,在違反該安老院經營的條件情況下管理該安老院,違反香港法例第 459 章《安老院條例》第 21(3)(a) 及21(7) 條。三名上訴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上訴人每項控罪各處罰款20,000 元,第二和第三上訴人則每項控罪各判罰款10,000 元,三名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