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白金明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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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818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818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9年3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3月16日 判案書
1.這個破產呈請由馬曉玲女士、駱霄先生及浩臨有限公司Greatcome Limited提出,要求法庭對白金明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2.呈請是基於高等法院在民事訴訟案件2006年第2694號,作出的兩道訟費命令。白先生是該案的原告人,三名呈請人是被告人。 3.2007年5月17日,鄺卓宏聆案官剔除了白先生的申索,基於白先生並無合理的訴因。聆案官裁定白先生需要支付三名被告人的訟費,這是第一道訟費命令。 4.白先生不服聆案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在2007年6月13日,由特委法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駁回。馮法官命令白先生需支付三名被告人上訴的訟費,這是第二道訟費命令。 5.這兩道訟費命令,經聆案官評定合理的金額後,2008年8月29日,發出了訟費評定證明書,合理的訟費評定為HK$130,173.24。白先生需支付這金額。 6.2008年9月2日,呈請人就上述的判定債項,對白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同日,以面交方式把償債書送達白先生。 7.由於白先生沒有支付,也沒有申請把償債書作廢,呈請人在2008年10月6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他破產。呈請書在2008年10月10日,以面交方式送達給他。 8.白先生在本案提交了一份誓章,存檔日期是2009年3月2日,反對破產呈請。據誓章所稱,他反對呈請主要的理由是,約在2005年底,呈請人之一的馬女士對他說,老闆陳達成先生在深圳被拘留,無事可做,員工都回家,工資不能發,待老闆回來後,員工再回來。白先生指稱馬女士是說謊,因為離開公司的只有他和司機二人,其他的人都留下,並不停地拿工資至今。 9.他又指稱馬女士貪污了三九(999)香港汽車有限公司Hong Kong (999) Transport Co. Ltd.(簡稱“三九汽車”)的錢一億元有多。白先生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6年第2693號,對駱霄先生、浩臨有限公司及三九汽車提出訴訟,追討三九汽車的損失。這訴訟是以他作為三九汽車股東的身分,以三九汽車的名義提出,是衍生性質的訴訟(derivative action)。該案自2008年6月2日,施鈞年法官作出命令後,白先生再沒有採取任何步驟,繼續進行訴訟。不管他有沒有繼續進行訴訟,這訴訟並不是他個人名義進行,也不算是他對三名呈請人的反申索。 10.除此之外,白先生在他的誓章又質疑代表馬女士的律師,未正當地獲得馬女士的授權。據呈請人駱霄先生的誓章指出,白先生在另外的訴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8年第3024號,也提出同樣的質疑,並以此為原因,申請擱置區域法院的訴訟,他的申請已在2008年8月25日被拒絕。 11.本席並不認為白先生的誓章,提出任何或任何合理的理由,不需要支付法庭裁定他需要付給呈請人的合理訟費。他在破產訴訟,也沒有任何或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本席必須對他作出破產命令。 12.呈請人的訟費,將由破產人的資產支付,這包括以前一切保留的訟費。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蔣尚義律師行王偉民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盧遠志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