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雄

Case No.HCMA 85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5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5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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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趙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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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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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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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以及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上訴人否認猥褻侵犯罪,但承認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中七學生,事發當日早上七時多,她與媽媽(控方第二證人)及妹妹乘坐公共小巴前往觀塘,上車後,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坐在右邊第三行的窗口位,控方第二證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的妹妹坐在小巴的後座。當小巴快要開出時,上訴人上了小巴,坐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空位,上訴人的右手手臂撞到控方第一證人左手手臂,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把身體縮向右邊。

3.車程中,控方第一證人聽到上訴人不斷大聲說話,初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耳戴着電話免提裝置,以為上訴人正在講電話,後來控方第一證人開始留意到原來上訴人是重覆地問她為何要縮開,又說自己不會非禮她,跟住又說自己不會非禮她這些「豬扒」。期間上訴人用右手握着前面坐椅椅背的扶手。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上訴人屈曲起手踭向着她左胸的方向,距離大約13至15厘米,當小巴駛至一個燈口位停車時,上訴人的右手突然從扶手鬆開,同時用右手手踭撞向控方第一證人左邊乳房,之後上訴人的右手隨即再捉着扶手,控方第一證人說當時小巴剎車的力度是輕微的,因為司機在黃燈時已減慢車速。控方第一證人認為上訴人的手踭不可能因為剎車而撞向她。

4.被撞後,控方第一證人感到痛楚,之後上訴人仍然繼續大聲向控方第一證人重覆之前的說話,又侮辱她,說她嫁不出去。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當時感到驚慌,所以身體不斷縮向窗口方向,用左手手臂護着身體。後來小巴再因紅燈減速及剎車,上訴人的手踭再次打向控方第一證人,但是由於控方第一證人已用左手手臂護着身體,因此,上訴人的手踭只打到控方第一證人左手手臂外側。

5.當小巴到達總站時,上訴人立即衝前準備付款落車,跟住控方第二證人亦離開座位付款落車,期間上訴人仍不斷重覆不會非禮控方第一證人這些豬扒等說話。當控方第二證人行前到控方第一證人身旁時,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向控方第二證人投訴,她說上訴人侮辱她和撞到她的胸部。控方第二證人落車後便追着上訴人,質問他為何要侮辱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說他沒有非禮控方第一證人,亦不會強姦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說要報警,剛巧有兩名軍裝警員巡經現場,控方第二證人和上訴人同時上前要求警員協助。

6.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她同意上訴人當時身上有酒味,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當時很驚慌,因為上訴人說話很大聲,而且上訴人的身體魁梧,手臂又有紋身。

7.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母親,當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對她講的說話後,她立即上前和上訴人理論。控方第二證人說剛巧當時有警員在現場巡邏,所以她便向警員投訴。

8.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在代表辯方的大律師陳詞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上的分析。

9.這宗案件並不複雜,裁判決官只須分析每位證人的口供,他最主要考慮各證人的證供是否講出事實、有沒有不一致的地方和是否合邏輯。

10.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她的證供亦是清晰和直接。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大致上亦是吻合。

11.裁判法官有留意到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在證供上有某些地方不一致,但是裁判法官經過考慮清楚後,認為不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到上訴人有權不作證,但是在這情況下,他得不到上訴人在證供上的版本。

12.最後,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包含了上訴人的混合式說法,他認為上訴人開脫的部份,法庭不會給予任何比重,同時亦考慮到上訴人根本沒有將事實說出來。

13.裁判法官接著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形容上訴人當時的手肘撞向她的左胸,但是上訴人否認他有非禮控方第一證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這個舉動正正顯示他當時的心態,上訴人是想借酒意,在他大聲宣布他不會非禮控方第一證人時,其實上訴人正是有這個意圖。

14.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堅持他沒有非禮控方第一證人,他說他當時的行為,只是純屬意外。

15.裁判法官最主要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口頭裁決和分析思路,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十分仔細地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才作出他的裁決。十分明顯地,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支持他這個定罪。

16.因此,本席認為這個上訴沒有理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