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訴 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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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706 / 20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1年第 4706宗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09年 3 月 2-3 日 判決日期 : 2009年 3 月 3 日 ----------------------- 判案書 ----------------------- 1.在本次聆訊中,本席須就以下兩個申請作出裁決:-
2.本席將以內庭聆訊的形式,先處理丈夫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背景 3.丈夫現年44歲;妻子則為42歲。 4.與訟雙方於1985年開始同居,並於1992年結婚。他們於1997年分居。這是一段12年的婚姻。 5.丈夫於2001年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2年已頒下絕對離婚令。 6.至於妻子的附屬濟助方面,雙方在本席席前進行了8天的審訊。本席於2007年1月23日頒下有關的附屬濟助命令。該命令是包括:-
至於裁決的詳細理由,可參閱本席於2007年1月23日頒下的判案書內容。 7.根據案件的發展可見,丈夫已支付了整筆付款455,000元。 8.有關訟費方面,丈夫須支付的金額已經評定為243,000元。但丈夫仍然沒有支付這些訟費。 9.至於週期性付款方面,丈夫於2008年8月1日起便開始沒有支付該些款項。由2008年8月1日至今天的聆訊為止共8個月,丈夫共欠下24,000元的週期性付款 (3,000元 x 8 = 24,000元)。 10.丈夫的說法是他沒有能力支付。他亦於2008年7月31日向妻子發出傳票,並要求法庭將每月3,000元的週期性付款改為每月100元。但案件在正式聆訊時,丈夫說他現在連每月100元都未能支付,因此他要求將週期性付款命令取消。 11.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由於丈夫欠付贍養費,妻子亦於2008年10月21日向丈夫發出判決傳票 (當時所欠贍養費為9,000元)。本席決定先處理有關丈夫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然後再處理妻子的判決傳票。 法律 12.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3.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4.據丈夫所說,他只有中三的教育程度。他在80年代開始他舞蹈員的事業。他說他現已年屆44歲,又曾經受過傷,因此他現在已無可能再做舞蹈員。他曾嘗試轉型做排舞導師,但他說妻子曾多次致電丈夫的朋友及可能僱主,並加以恐嚇,因此現時已沒有人敢請丈夫工作。他亦說曾有段時間嘗試私人教授跳舞,月入大約有每月3,000元。但後來亦經常受到妻子所找的一些黑人物滋擾,他需到朋友家暫避而沒有再繼續。他最後說他現時沒有任何收入,他其至連他在誓章中所說的每月100元都不能支付。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5.妻子說她現時與患病的母親同住。她說她仍然是一名小學生補習導師。在過去一年間她平均每月收入為3,000元左右。但在近期,由於她要時常出席聆訊,加上她的臉部傷口情況未有很大的改善,她的補習工作是越來越少。她說在這聆訊完結後,她會努力找一些補習學生以維持生計。 16.至於她之前所收取的455,000元整筆性付款,她說由於她要負担母親的醫藥費及償還一些信用咭債務,該整筆付款455,000元已經用完,現時她仍欠下數萬元的債項。 討論 17.本席在考慮丈夫現時的申請時,其中一個主要的考慮是他有否環境上的重大改變。就這方面來說,本席在這須重複一些本席在2007年1月23日就附屬濟助審訊時所作的一些事實裁定:-
18.有關丈夫現時的每月收入方面,本席在2007年推論丈夫有每月9,000元的收入時是基於他曾經營I. F.。但本席信納I. F.已於2006年9月結業。亦由於現今與I. F.結業已隔2年半的時間,因此,本席認為丈夫現時的謀生能力是不應再以他經營I. F.的收入掛鈎。 19.本席信納丈夫的原本職業是舞蹈員,本席亦明白一個舞蹈員的藝術生命是有限的。因此,本席信納丈夫現時是不能再以舞蹈員的職業維生。 20.但本席亦留意到丈夫現年 44歲,他的年紀作為一個舞蹈員是比較大,但這並不代表他不能尋找其他工作。 21.就這方面來說,丈夫在庭上說他學歷不高,沒有其他工作經驗,亦受到妻子的處處迫害,因此他未能找到工作。但從証據方面來說,他未能提供他被妻子迫害的証據。他說妻子找一些黑社會份子騷擾他,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丈夫是負有一個非常高的舉証責任。但本席看到除了丈夫的口頭指控外,未能看到有其他比較實質的証據。因此,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認為丈夫未能完成他的舉証責任。 22.至於丈夫未能找到工作的說法,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實質的証據。沒有証據示丈夫曾作出任何種嘗試去找工作,沒有証據他有去勞工處登記找工。如丈夫其他的証供一樣,除了他的口頭証供外,他的說法並沒有其他實質証據支持。 23.再者,從丈夫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資料可見。他說他現時的每月開支為9,923元,收入為零。就算除去當中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不計,丈夫是說他每月開支接近7,000元。如他所說屬實,他自 2008年7月已完全沒有收入,他的父母已沒有任何經濟能力支持他,他的朋友已拒絕再給予他援助,他亦沒有申請綜援金,本席實不明白他怎樣在過往6個月維持每月7,000元的生活費。 24.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並不信納丈夫是完全沒有謀生的能力。 25.本席亦須考慮有關C.物業出售所得的926,700元的去向。 26.本席在附屬濟助審訊時,已信納丈夫在出售C.後有926,700元的收入。他期後支付了455,000元的整筆性付款給妻子。因此,他至少還擁有471,000元的餘款。但可惜的是,丈夫在作供時並未好好解釋這471,000元的去向。他的說法似乎是堅持C.的售樓收益不是他的。至於他支付給妻子的整筆性付款455,000元是母親及其他朋友借給他的。但他又未能解釋為何在他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又沒有將這些債項列出。 27.總括來說,本席認為丈夫沒有好好解釋售樓餘款471,000元的去向,本席認為他至少亦擁有該471,000元的餘款。 28.由於丈夫擁有471,000元售樓餘款,他亦不是完全沒有謀生能力,本席認為丈夫方面是沒有什麼特別的環境轉變。 29.從以上的分析來看,法庭如果純粹以有否環境改變的角度去考慮,本席是沒有理由去更改有關的週期性付款命令。但問題是本席是須要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環境改變只是其中一個考慮。 30.就以本案的所有情況來看,本席認為以下事實亦是重要的考慮:-
31.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妻子是很難要求丈夫長久地支付她的生活費。其實本席在2007年1月23日所頒下的判案書中的第107段已說明,本席當時已考慮是否應以一個清楚了斷 (clean break) 的原則去考慮當時的附屬濟助申請,但當時本席仍決定頒發一個週期性付款的命令,主要是考慮妻子當時的身體狀況。雖然本席在今天審訊中見到妻子的身體狀況並沒有很大的改善 (本席在庭上見到妻子的臉仍有很多傷口及疤痕),但本席認為丈夫已支付了週期付款一段時間,現在應是時間考慮給予雙方一個清楚了斷。 32.本席在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雖然認為丈夫是有謀生能力及資產,一個公平的命令是應盡快終止有關的週期性付款命令。本席認為有關的週期性付款期限應定為兩年,即由2007年2月至2009年1月止。換句活說,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共6個月的欠款共18,000元。至於2009年1月1日以後的週期性付款則應該取消。 命令 3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
訟費 34.本席現會處理有關訟費方面的問題。 (法庭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問題) 35.由於丈夫的申請部份成功,而雙方亦沒有訟費的申請,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命令是訟費方面,不作命令,這包括以往保留的訟費。
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 (1) 本席在原本的判案書中的金額原為395,000元,但由於是計算錯誤,有關的正確金額已於2007年1月24日改為45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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