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訴 鄧

Case No.FCMC 4706/200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3 Mar 2009
JudgeDeputy District Judge 陳振國
Case Document
100%

FCMC 4706 / 20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1年第 470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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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09年 3 月 2-3 日

判決日期 : 2009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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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次聆訊中,本席須就以下兩個申請作出裁決:-

(1)  呈請人丈夫(以下稱「丈夫」)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及

(2)  答辯人妻子(以下稱「妻子」)的判決傳票申請。

2.本席將以內庭聆訊的形式,先處理丈夫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背景

3.丈夫現年44歲;妻子則為42歲。

4.與訟雙方於1985年開始同居,並於1992年結婚。他們於1997年分居。這是一段12年的婚姻。

5.丈夫於2001年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2年已頒下絕對離婚令。

6.至於妻子的附屬濟助方面,雙方在本席席前進行了8天的審訊。本席於2007年1月23日頒下有關的附屬濟助命令。該命令是包括:-

(1)  丈夫須支付一整筆付款455,000元(1)

(2)  丈夫須支付週期性付款每月3,000元 ,於每月一號支付,由2007年2月1日開始;及

(3)  丈夫須支付有關的訟費,而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至於裁決的詳細理由,可參閱本席於2007年1月23日頒下的判案書內容。

7.根據案件的發展可見,丈夫已支付了整筆付款455,000元。

8.有關訟費方面,丈夫須支付的金額已經評定為243,000元。但丈夫仍然沒有支付這些訟費。

9.至於週期性付款方面,丈夫於2008年8月1日起便開始沒有支付該些款項。由2008年8月1日至今天的聆訊為止共8個月,丈夫共欠下24,000元的週期性付款 (3,000元 x 8 = 24,000元)。

10.丈夫的說法是他沒有能力支付。他亦於2008年7月31日向妻子發出傳票,並要求法庭將每月3,000元的週期性付款改為每月100元。但案件在正式聆訊時,丈夫說他現在連每月100元都未能支付,因此他要求將週期性付款命令取消。

11.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由於丈夫欠付贍養費,妻子亦於2008年10月21日向丈夫發出判決傳票 (當時所欠贍養費為9,000元)。本席決定先處理有關丈夫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然後再處理妻子的判決傳票。

法律

12.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3.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4.據丈夫所說,他只有中三的教育程度。他在80年代開始他舞蹈員的事業。他說他現已年屆44歲,又曾經受過傷,因此他現在已無可能再做舞蹈員。他曾嘗試轉型做排舞導師,但他說妻子曾多次致電丈夫的朋友及可能僱主,並加以恐嚇,因此現時已沒有人敢請丈夫工作。他亦說曾有段時間嘗試私人教授跳舞,月入大約有每月3,000元。但後來亦經常受到妻子所找的一些黑人物滋擾,他需到朋友家暫避而沒有再繼續。他最後說他現時沒有任何收入,他其至連他在誓章中所說的每月100元都不能支付。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5.妻子說她現時與患病的母親同住。她說她仍然是一名小學生補習導師。在過去一年間她平均每月收入為3,000元左右。但在近期,由於她要時常出席聆訊,加上她的臉部傷口情況未有很大的改善,她的補習工作是越來越少。她說在這聆訊完結後,她會努力找一些補習學生以維持生計。

16.至於她之前所收取的455,000元整筆性付款,她說由於她要負担母親的醫藥費及償還一些信用咭債務,該整筆付款455,000元已經用完,現時她仍欠下數萬元的債項。

討論

17.本席在考慮丈夫現時的申請時,其中一個主要的考慮是他有否環境上的重大改變。就這方面來說,本席在這須重複一些本席在2007年1月23日就附屬濟助審訊時所作的一些事實裁定:-

(1) 丈夫是一間名為I. F.的制作公司的實益權益持有人及經營者(判案書第47段);

(2) 本席信納丈夫是實益擁有一間名為「C.」的物業 (判案書第55段);

(3) 丈夫在售出C.物業後應可得到至少926,700元的淨收益(判案書第56至57段);及

(4) 本席推斷丈夫是有每月9,000元的謀生能力(Earning Capacity) (判案書的第63段)。

18.有關丈夫現時的每月收入方面,本席在2007年推論丈夫有每月9,000元的收入時是基於他曾經營I. F.。但本席信納I. F.已於2006年9月結業。亦由於現今與I. F.結業已隔2年半的時間,因此,本席認為丈夫現時的謀生能力是不應再以他經營I. F.的收入掛鈎。

19.本席信納丈夫的原本職業是舞蹈員,本席亦明白一個舞蹈員的藝術生命是有限的。因此,本席信納丈夫現時是不能再以舞蹈員的職業維生。

20.但本席亦留意到丈夫現年 44歲,他的年紀作為一個舞蹈員是比較大,但這並不代表他不能尋找其他工作。

21.就這方面來說,丈夫在庭上說他學歷不高,沒有其他工作經驗,亦受到妻子的處處迫害,因此他未能找到工作。但從証據方面來說,他未能提供他被妻子迫害的証據。他說妻子找一些黑社會份子騷擾他,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丈夫是負有一個非常高的舉証責任。但本席看到除了丈夫的口頭指控外,未能看到有其他比較實質的証據。因此,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認為丈夫未能完成他的舉証責任。

22.至於丈夫未能找到工作的說法,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實質的証據。沒有証據示丈夫曾作出任何種嘗試去找工作,沒有証據他有去勞工處登記找工。如丈夫其他的証供一樣,除了他的口頭証供外,他的說法並沒有其他實質証據支持。

23.再者,從丈夫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資料可見。他說他現時的每月開支為9,923元,收入為零。就算除去當中每月3,000元的贍養費不計,丈夫是說他每月開支接近7,000元。如他所說屬實,他自 2008年7月已完全沒有收入,他的父母已沒有任何經濟能力支持他,他的朋友已拒絕再給予他援助,他亦沒有申請綜援金,本席實不明白他怎樣在過往6個月維持每月7,000元的生活費。

24.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並不信納丈夫是完全沒有謀生的能力。

25.本席亦須考慮有關C.物業出售所得的926,700元的去向。

26.本席在附屬濟助審訊時,已信納丈夫在出售C.後有926,700元的收入。他期後支付了455,000元的整筆性付款給妻子。因此,他至少還擁有471,000元的餘款。但可惜的是,丈夫在作供時並未好好解釋這471,000元的去向。他的說法似乎是堅持C.的售樓收益不是他的。至於他支付給妻子的整筆性付款455,000元是母親及其他朋友借給他的。但他又未能解釋為何在他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又沒有將這些債項列出。

27.總括來說,本席認為丈夫沒有好好解釋售樓餘款471,000元的去向,本席認為他至少亦擁有該471,000元的餘款。

28.由於丈夫擁有471,000元售樓餘款,他亦不是完全沒有謀生能力,本席認為丈夫方面是沒有什麼特別的環境轉變。

29.從以上的分析來看,法庭如果純粹以有否環境改變的角度去考慮,本席是沒有理由去更改有關的週期性付款命令。但問題是本席是須要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環境改變只是其中一個考慮。

30.就以本案的所有情況來看,本席認為以下事實亦是重要的考慮:-

(1) 與訟雙方的婚姻持續期雖然不短 (12年),但事實是雙方是於1997年分居。換句話說,雙方已經分開了12年。

(2) 丈夫於2001年提出離婚呈請,案件要延至2007年才能審結,妻子是須負上部份責任。

(3) 丈夫年紀雖然不是很大 (44歲),但以跳舞表演者來說,這亦不是一個輕的年紀。本席信納丈夫的跳舞事業就算不是完全完結,亦肯定是過了事業的高峰期。換句話說,丈夫從跳舞所得到的收入,只會繼續減少。

(4) 雖然是經歷了一些波折,但丈夫事實上是已支付了455,000元的整筆付款給妻子,亦支付了由2007年2月至2008年7月 (共18個月) 的週期性付款共54,000元。

(5) 雙方在這段婚姻中是沒有任何子女。

31.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妻子是很難要求丈夫長久地支付她的生活費。其實本席在2007年1月23日所頒下的判案書中的第107段已說明,本席當時已考慮是否應以一個清楚了斷 (clean break) 的原則去考慮當時的附屬濟助申請,但當時本席仍決定頒發一個週期性付款的命令,主要是考慮妻子當時的身體狀況。雖然本席在今天審訊中見到妻子的身體狀況並沒有很大的改善 (本席在庭上見到妻子的臉仍有很多傷口及疤痕),但本席認為丈夫已支付了週期付款一段時間,現在應是時間考慮給予雙方一個清楚了斷。

32.本席在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雖然認為丈夫是有謀生能力及資產,一個公平的命令是應盡快終止有關的週期性付款命令。本席認為有關的週期性付款期限應定為兩年,即由2007年2月至2009年1月止。換句活說,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共6個月的欠款共18,000元。至於2009年1月1日以後的週期性付款則應該取消。

命令

3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令:-

(1) 2007年1月23日所頒發的週期性付款命令於2009年2月1日起取消;及

(2) 至於由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共18,000元的欠款,丈夫則仍須要支付。

訟費

34.本席現會處理有關訟費方面的問題。

(法庭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問題)

35.由於丈夫的申請部份成功,而雙方亦沒有訟費的申請,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命令是訟費方面,不作命令,這包括以往保留的訟費。

  ( 陳振國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


(1) 本席在原本的判案書中的金額原為395,000元,但由於是計算錯誤,有關的正確金額已於2007年1月24日改為4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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