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曉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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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2531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3月13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來自控方證人,他是一名警員。他作供稱於案發當日上午9時左右,他駕駛着警察電單車巡邏到案發地點,他看見他前面有一輛私家車(由辯方第二證人駕駛),因有另一輛私家車(由上訴人駕駛)從其右前方不遠處由靜止狀態突然扭左駛出,而使辯方第二證人須要急剎及扭左閃避,兩車最近距離僅約兩英尺,但沒有發生碰撞,控方證人於是上前指示兩車駛到一旁,並告知上訴人他會被控不小心駕駛。 3.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裁判法官指上訴人作供時一方面稱他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述靠右停在路旁,但另一方面卻說他有「耷brake」,車輛在「靜止狀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供詞含糊、極度迴避、難以令人理解及接納。 4.辯方第二證人供稱他於案發前並不認識上訴人,他於事發時駕駛着私家車於肇事地方以時速40至50公里行駛,上訴人駕駛著私家車在他前面行駛,當駛至斑馬線前,上訴人靠右邊路旁停下他的私家車,辯方第二證人則繼續前行,當駛到接近上訴人的私家車車尾時,上訴人突然將車扭左駛出,辯方第二證人被迫扭左閃避至接近撞向欄杆,並且急剎及響號,不久控方證人亦駛至。 5.各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便作出分析,正如本席前文提及,她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難以理解及不可信;而控方證人及辯方第二證人的供詞則是清晰、明確及直接,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方式完全忽略了一個謹慎駕駛者的應有態度,裁判法官於是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重複他沒有不小心駕駛,他當時只是送兒子到學校,他亦指責辯方第二證人因想爬頭,才發生該次事故。上訴人認為因該路段是單程行駛,他不明白為何要打燈。 7.本席認為一個駕駛者在路旁停定車後,若想再開車,他一定要作一個適當的觀察。如本案為例,他要留意在他的左後方有沒有車駛至,他才可扭呔駛出,為了安全起見,他是必須要打指揮燈,才可使後方的車知道他要扭左駛出,但上訴人當時並沒有這樣做,而裁判法官亦有足夠的理由定上訴人的罪。 8.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的地方,本案的定罪並無不穩妥,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