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玉珍

Case No.DCCC 1054/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5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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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甘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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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09年3月26日上午9時5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Sezen Ch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bert Po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判刑理由書

1.本案被告人甘玉珍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縱火罪,她承認於2008年4月8日,於香港九龍牛頭角啟業邨啟祥樓707室,「無啦啦」「無端端」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九龍九頭角啟業邨啟祥樓707室,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於案發時間,被告人與她丈夫居於控罪所指的單位(下稱「涉案單位」)。涉案單位是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單位內只有一張床。

3.案發當日上午9時30分之後,被告的丈夫在床上睡覺,同日10時30分左右,被告的丈夫到鄰居單位說涉案單位著火,但被告仍在涉案單位內。該鄰居即時報警,其後消防員到場,並從涉案單位救出被告人,撲滅單位內的火。

4.消防員發現單位內有兩個起火地點,即單位的床尾及廚房裡石油氣爐頭上面,而單位內一些傢具、電器和雜物均被燒毀,而單位內的牆、天花、鐵閘、門框、窗花,以致單位外走廊的牆和天花被燒或燻至漆黑,而消防員進入單位時,損毀了單位的木門。最後警員拘捕被告。

5.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控罪,並說「我用石油氣爐燒地氈同布,因為我想玩火」,其後被告進一步承認,她知道她丈夫事發前正在睡覺。被告人和她丈夫後來均被送往醫院治療,被告人的丈夫右手兩隻手指有輕微燒傷,而被告人的背部和左手臂有二級燒傷,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案發時被告是受一鬼魂所驅使著她放火。辯方指出,被告是有精神問題,要求法庭於判刑前提取有關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法庭於今天考慮了有關被告人的感化主任報告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有關被告的感化主任報告指出,被告的父親於約十年前於澳門去世,被告的母親於被告兩歲時便已於澳門去世,被告的丈夫現年62歲,是一退休清潔工人,現依靠綜援為生。被告與丈夫育有四名兒子,他們均已成年。

7.報告,就著被告人的工作紀錄指出,被告自7至8歲便開始工作,她曾於塑膠工廠工作,其後被告曾於製衣工場工作,亦曾從事酒樓點心工人。被告亦曾從事褓姆及清潔工人的工作,自2005年12月,被告的丈夫中風後,被告便與丈夫以綜援為生。報告指出,被告自少便於困難的環境下成長,被告的父親是一魚販,因被告的母親於被告兩歲時便已去世,故被告對她的母親所知不多,被告是由她的父親獨力撫養成人。因被告的家境問題,被告並沒有正式接受學校教育。被告是於70-71年期來到香港,並與她的丈夫結婚,婚後她與丈夫育有四名子女。就著被告本人,她是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等問題,被告的丈夫於兩年多前出現因中風而所以接受治療,而被告本人亦於容鳳書精神科診所接受治療,被告當時是患有情緒低落,及須接受藥物治療。

8.自被告沒有工作,全職照顧家人後,她主要是於家中料理家務、看電視,有空時便與丈夫於家居附近的公園散步。就著本案,被告對她的行為表示後悔。她指出,自被告的丈夫於2005年12月中風後,被告一直責怪自己沒有好好照料她的丈夫,她為此感到不開心,而於丈夫被送往老人院後,她更感到不快,她常感到她的子女誤會她,被告亦因此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其後,被告的丈夫於2008年初從老人院返家居住,被告指,她是並沒有意圖傷害她的丈夫,她要求法庭就著本案對她輕判。

9.按容鳳書精神科診所的醫療社工表示,被告是自2006年2月於診所接受精神科治療,但於06年5月後,被告便沒有再到診所接受覆診。但自本案後,被告於08年5月便開始再於診所接受精神科治療,而被告亦經精神科醫生轉介,由醫療社工跟進她情緒及與家人關係之問題。而往後,被告亦一直保持於容鳳書精神科診所的治療,她與她的丈夫及家人關係亦和睦。

10.報告指出,被告的長女及三女均居於被告家中附近,他們均可於有需要時向被告提供協助,而被告丈夫的個案亦由容鳳書精神科診所的另一醫療社工跟進,向她提供需要的輔導,並正等候適當的宿位安排。按紀錄顯示,被告跟她的丈夫自2005年12月便領受綜援,此外,被告的女兒每月亦向被告跟她的丈夫提供2,000元的生活費。

11.被告的長女向感化主任表示,被告一直善待子女,與家人相處和睦,但自被告的丈夫中風並被送往老人院後,被告便出現異常的表現及情緒問題。被告的丈夫跟感化主任見面時表示,與被告的婚姻關係一直和睦,但被告自被告的父親多年前去世後,被告的情緒便起伏不定,他懷疑被告是因自己中風後而出現情緒低落,特別是於他被送往老人院之後情況便變得更差。就著本案案發時,他亦指出,被告曾著他逃離案發涉案單位,他不相信被告是故意縱火。他懇求法庭對被告輕判,好使被告能早日回家。

12.感化主任於報告指出,總體而言,從資料披露,被告是來自一貧窮家庭,她自少便缺乏物質照顧,而被告的母親自被告年少便已去世,被告是由她的父親獨力撫養成人。被告的兄長只曾接受一至兩年的小學教育,而被告本人更沒有上學的機會,她大多是留於家中,無人照顧的情況下成長。於缺乏家人照顧的環境下,被告仍能成長為一孝順的子女,但卻因此常壓抑自己的負面情緒。

13.就著被告現時的問題,感化主任指出,被告現已由醫療社工跟進,她的情緒亦出現明顯的改善。被告對她自身的問題亦有較深的體會,感化主任考慮了被告對她行為的後悔態度,她多年以來一直過著奉公守法的生活,並無行差踏錯之舉。感化主任亦考慮到,被告丈夫及家人對被告的支持,及被告對精神科治療的正面反應及醫療社工一直在跟進被告的個案,因此感化主任認為被告於現階段不適合接受感化監管。

14.而於法庭面前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均指出,過去數年,被告的情緒起伏不定,她是患有躁狂問題,她曾兩次對自己作出自殘行為,包括喝下洗潔精及大量精神科藥物。醫生建議被告因患有躁狂問題,再加上她的智商較常人為低,她的判斷能力差,而被告看來對她過往自殘行為及於本案縱火的行為缺乏深入的反省。再加上被告的起伏情緒,及她對她的精神科病況及服藥缺乏深入的認知、了解,這是有可能使到被告作出別的危險行為。精神科醫生考慮到,被告起伏的精神狀況及難以估計的不負責行為,精神科醫生建議被告接受住院式的精神科治療,以確保被告本人及公眾的安全。

15.基於上述原因,兩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按《精神健康條例》第45節作出為期6個月之入院令,報告並指出,被告人是可於小欖精神科中心服刑。

16.法庭於判刑前考慮了本案控罪的性質及其嚴重性、本案的案情、辯方的輕判請求,一般而言,法庭就著干犯縱火案的罪犯是會以監禁刑罰處罰他們,以收阻嚇懲罰之效果。於本案,法庭認為案情是有別於一般的縱火案,明顯地,被告是因她的精神問題而影響她,最終使她干犯本案的罪行。就著法庭一般考慮的判刑原則,即以判刑以收阻嚇之用,懲罰罪犯,撫平受害人的傷痛及對犯案者改過自新等四大原則。於本案中,法庭認為對被告重判監禁刑罰亦起不了對他人阻嚇之用,原因是於本案被告主要是因她的精神問題而干犯本案的縱火罪,縱使法庭對被告重犯,對別的人士亦不能起了任何阻嚇之用,因本案的案情與一般精神健全情況下干犯的縱火案是大有分別。

17.就著對受害人撫平傷痛之目的,於本案,明顯地,被告的丈夫及子女均對被告人亦為關心及支持。就著本案而言,不存在著對被告重判以撫平受害人之傷痛這問題,就著對被告自新過改,法庭認為從被告的利益出發,被告若可於小欖精神科中心接受全面的精神科治療,對被告自身利益是起了最大的作用,亦可對被告的精神科問題起了積極的作用。法庭亦明白,被告人必須就著她干犯的罪行接受懲罰,但於平衡了社會的利益,跟被告人接受精神科治療的需要後,法庭認為於本案以入院令處理被告是最為適合的判刑選擇。考慮了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之建議,就著本案控罪,法庭判被告人接受入院令,為期6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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