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義海及另一人

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請參閱 CACC140/2010 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Case No.HCCC 51/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5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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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義海(第一被告)及  
  林明威(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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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彭偉昌暫委法官

日期: 2009年4月1日上午10時0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儀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錦勳先生,由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葉劍明先生,由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等罪項(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tc.)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一同二都曾經喺裁判法院各自承認過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為控罪一(即係內含967.07克N,N-DMA及91.99克「冰」嘅1,330.35克固體)及控罪二(即內含964.06克N,N-DMA及92.12克「冰」嘅1,321.10克嘅固體),而家交由我懲處。

情節方面,好簡單嘅啫,就係警方喺機場離境大堂發現呢兩名被告可疑,將佢哋截停,搜身之下,發現佢哋身上藏有有關嘅毒品。喺警誡下,被告一同二都承認為錢替人將毒品從深圳經香港帶去新西蘭。

背景方面,被告一今年23歲,大陸出生,曾經讀書至中三,之後做過幾份藍領嘅工作,被捕時住喺深圳,冇刑事定罪紀錄。求情時,律師指佢係因為欠債而犯下本案,而家則後悔不已。

另外,被告二今年45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之後做過同樣係幾份藍領嘅工作,由07年開始失業,被捕嗰時候只有散工可做,住喺黃大仙區。最後,佢有七次共十五項刑事定罪紀錄,不過全部同毒品無關。求情時,律師亦指佢係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

量刑方面,據我嘅認知,N,N-DMA基本上都係稀釋嘅作用居多,講得明白啲,就係提高毒品嘅份量,以增加利錢,所以我喺拿捏有關嘅量刑基準嗰時,會以涉案「冰」毒嘅凈含毒量為基礎,再因應整體嘅毒品數量作適量嘅調節。因為再寬大,亦唔能夠脫離N,N-DMA本身就係毒品呢個事實,再加上本案係跨境販運,所以喺判刑上一定要有所反映。如是者,我會將兩名被告嘅量刑起點都定喺12年,佢哋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8年,不過之後就再冇減刑嘅理由。

我宣判,兩名被告須各自為自己嘅控罪入獄8年。

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請參閱 CACC140/2010 日期: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