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萬靜儀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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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9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9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3月12日下午2時正
控罪: 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等罪項(Ill-treatment or neglect by those in charge of a child, etc.) 判刑理由書 1.第一被告人萬靜儀女士與第二被告人連家聲先生共同面對六項對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的罪名,全部都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 2.兩位被告人承認其中的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六項控罪,而這四項控罪分別涉及第一與第二被告的四名女兒。控方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對兩位被告人不提證供檢控,因此法庭裁定兩位被告人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承認事實 3.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1998年結婚及誕下四名女兒,分別是:
4.在有關控罪的案發日期,第一被告人是家庭主婦,而第二被告人是渠務工人。 第三控罪 5.在2006年5月30日,明愛筲箕灣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社工接到投訴之後,在當日晚上8時到達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家庭探視,發覺只有安琪及十個月大的卓姿在住宅單位裡,但單位內並沒有任何食物,亦沒有飲用的水,而卓姿的尿片已經濕透。安琪說第一被告人在早一天已離家出外,還沒有回來,而第二被告人亦在當日下午離家未返。第二被告人在晚上11時返家後,說他出了外面找工作,及說他不知道第一被告人的去向。 6.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後來被邀請出席在2006年6月1日舉行的懷疑虐兒個案會議,但是第二被告人並沒有出席。 7.其後社工安排安琪由第一被告人的姊姊照顧,卓姿就被送返內地由婆婆照顧。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只負責照顧影彤。 第四至第六項控罪 8.在2007年6月份,第一被告人的姊姊不能再照顧安琪,將安琪送返家。因此第一被告人須負責伴隨當時只有8歲的安琪上學,但是她並沒有提供早餐給安琪,而安琪亦更因為第一被告人不能夠準時喚醒她而經常遲到。第一被告人只清潔自己的衣服,但從來都沒替安琪清洗她的校服。 9.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經常不在家,及沒有替當時只有3歲的影彤預備晚飯,結果安琪要負責煮飯給自己及影彤吃。第一、第二被告人不在家的時候,從來沒有告訴安琪他們的行蹤及怎樣才可以聯絡到他們。安琪放學之後,只能看看雪櫃裡有沒有東西可以給她與影彤吃。 10.在若楠出世之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仍然經常不在家,就算他們在家都經常在睡覺,安琪要負責替若楠洗奶樽,她甚至間中要替若楠洗澡及餵奶。她沒有正式學過怎樣做,只是模仿她見過第一被告人所做的方法。 11.在2007年6月30日大約早上7時,若楠大聲嚎哭,安琪嘗試叫醒在睡覺的第一被告人替若楠餵奶,但是第一被告人並沒有理會,繼續睡覺。安琪唯有自己去開奶及替若楠餵奶,她亦更換若楠的尿布及替若楠掃風。 12.在大約中午時分,第二被告人下班返家睡在梳化上。第一被告人預備午餐之後,吩咐安琪為若楠開奶,安琪照做及替若楠更換尿布。第一被告人離開家的時候吩咐安琪照顧若楠,而當時睡在梳化上的第二被告人亦示意他會照顧若楠。 13.大約晚上7至8時的時候,若楠大聲嚎哭,第二被告人卻繼續睡覺,由安琪替若楠餵奶、換尿布及掃風。 14.第一被告人在2007年7月1日凌晨才回到家中,她當時發現若楠口鼻流血。若楠被送到仁濟醫院之後證實死亡。 15.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被警務人員以疏於照顧若楠的罪名拘捕。第一被告人在被警誡會面的時候承認她當日離開家之後與朋友去了酒吧,返家後就發覺若楠口鼻流血。她亦承認她曾超過十次留下安琪獨自與若楠在家,亦曾在2006年6月份沒有提供食物給三個女兒。 16.第二被告人在警誡會面的時候說若楠猝死當日他在家睡覺,不知道發生甚麽事。他與第一被告人都承認,曾經在2006年6月份獨自留了三個女兒在家,而沒有提供食物給他們。 17.為了更加明瞭事件對於被告人的女兒所造成的影響,本席提取了安琪及影彤的心理專家報告。因為卓姿居住在中國,因此法庭未能夠提取有關於她的心理專家報告。 安琪心理報告 18.在報告裡,心理學家指出安琪在家要扮演父母的角色去照顧年幼的妹妹,但是她本身成長的需要及她身體和情緒上對於愛的渴求都沒有得到她父母的關注及照應。因為這樣,她出現了言語遲緩的現象,及在學習和個人衛生護理上出現了缺乏自覺性的問題。安琪難於與人溝通及建立社交關係,使到她受到朋輩的排擠及嘲弄。她曾經偷竊同學及舍友的金錢。根據心理學專家所說,這些是被忽略及受困擾的兒童常有的現象。安琪很倚賴外祖母及姨母來獲得安全感,去彌補她所失去的父母照料。心理學家認為,要改善安琪的情況,她一定要在一個安定及有適當照顧的環境下生活。心理學家亦提出,如果外祖母及姨母能夠定時探望安琪的話,亦會對她的復原起積極的作用。 影彤心理報告 19.根據報告,影彤出現了多種的問題,包括間歇發生的遺尿、時常發生的尿牀及情緒控制和人際相處的困難。根據心理學家所說,這些都反映出她因為受到父母的忽略,感到沒有安全感,而造成強烈的情緒混亂和焦慮及很低的自我控制能力。 20.心理學家指出,忽略兒童會對兒童的成長造成很大的傷害。報告指出,影彤在兒童之家生活安定及有適當的照顧,這一點令到她在情緒及行為上的問題有所改善。心理學家認為影彤要繼續在一個這樣的環境裡生活及須接受心理輔導。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影彤的復原才會比較全面及快速。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背景報告 21.根據報告,第一被告人今年29歲,曾接受中學三年級教育,她在學校的成績一直都不好,而操行亦平平。輟學後她沒有一份工作是持久安定的。 22.第二被告人今年31歲,亦曾接受中學三年級教育。他的母親在他年少的時候就離開了家庭,而他的父親亦再娶。第二被告人由祖父母照顧長大,但是祖父母對他缺乏適當的監管及指導。他的學業成績不好,而操行亦強差人意。他輟學之後曾經從事多樣的工作,案發的時候,他是一個渠務工人及送貨雜工,月入大約總共一萬多元。 23.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1998年因為第一被告人懷孕而結婚,婚後第一被告人總共誕下四名女兒,包括猝死的小女兒。第一被告人亦曾墮胎及小產。第一被告人結婚之後並沒有工作,而第二被告人在婚後初期,在第一被告人父親的魚檔工作,家庭經濟尚算滿意。但當第一被告人的父母結束魚檔生意移居深圳,及第二被告人就轉職為渠務工人後,家庭財政變得緊絀及開始拖欠他人債項,數目大約是$10,000至20,000元。 24.第二被告人對於第一被告人只顧在外耍樂而不理女兒及家務,甚為不滿,兩人的婚姻關係亦變得不和諧。大女兒安琪在學校出現情緒問題,經校方轉介後,筲箕灣明愛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由2006年4月份開始跟進這個家庭的問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對撰寫背景報告的感化主任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現在已經分開,而第一被告人在一間髮型屋負責洗頭的工作。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心理報告 25.本席亦都提取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心理學家報告。心理學家指出第一被告人的智力與朋輩比較是低的平均智力,她不成熟及有倚賴性,但是她完全能夠分辨對與錯。她缺乏責任感,不能夠應付壓力,及會逃避壓力的處境。心理學家認為第一被告人是因為疏忽、不負責任、安全意識低及對女兒的需要置諸不理而觸犯本案。專家建議對第一被告提供這方面的心理輔導,以免她再重蹈覆轍。 26.心理學家指出,第二被告人的認知能力完全正常,但卻是一個粗心大意及自我價值觀低的人。他遇到困難的時候,亦不願意向其他人傾訴或求助。他與第一被告人之間的關係及溝通都很差。第二被告人認為第一被告人應負起照顧女兒的責任,但第一被告人卻沒有這樣做,以至在案發的時間只有8歲的女兒安琪負起這一個責任。心理學家認為給予第二被告人有關解決問題方法及婚姻的輔導,會對第二被告人有益處。 求情理由 27.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的智商屬於低平均程度。根據大律師提交給法庭的測試報告,被告人的智商大約是85。大律師指出,基於這個原因,第一被告人不知道怎樣照顧女兒,加上第一被告人的夫家希望第一被告人生一個男孩子,因此第一被告人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及有產後抑鬱症而不自知。 28.第一被告人很多時無端端在女兒面前哭泣。基於她的丈夫(第二被告人)常常賭博,亦令到第一被告人憂慮家庭的財政,增加了第一被告人的心理壓力。第一被告人只懂得逃避及找朋友,但是朋友亦不知道怎樣做。在最小的女兒猝死當天,第一被告人是去了幫一個入了醫院醫病的朋友出院。大律師強調,這個女兒的死亡與控罪無關,及提交了有關的驗屍及醫學報告。雖然是這樣,但第一被告人仍然因這個女兒的死亡常常怪責自己,及事件會永遠成為第一被告人心中的一個烙印。大律師提交了第一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在信裡第一被告人指自己犯了難以彌補的過錯,令到女兒受到無法估計的創傷。她希望能夠再與女兒一起生活,及要求法庭從輕發落。 29.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自小就沒有受到父母親的照顧,因此他對於照顧兒女的概念薄弱,但是他結婚之後努力工作,維持家計。女兒的誕生及他家庭對他們生個男孩子的期望,令到第二被告人處於很大的壓力之中。律師指出,這案件令到第二被告人抱憾終生。第二被告人的工作是厭惡性的及令到他身心疲累,但被告人仍常常找機會去探望由社會福利署所照顧的女兒。 30.律師指出,在判刑的時候法庭應該在對第一被告人作出懲罰之餘,還要令到第二被告有機會去彌補自己的過錯。律師因此要求法庭在判刑的時候考慮懲罰及彌補這兩個因素。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律師都強調,在案件裡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並沒有對他們的女兒使用暴力,甚至是猝死的小女兒亦身體成長正常。兩位律師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而第二被告人的律師更要求法庭判處第二被告人一個緩刑。 判刑 31.毫無疑問,這個是一宗令人心酸的案件。一對毫無責任感的父母不理自己的經濟能力及照顧子女的能力,毫無計劃地及肆意地誕下四名兒女,之後將女兒連寵物都不如地置諸不理。 32.有關的控罪橫跨2006年及2007年,在2006年的時候大女兒安琪只有7歲,而在2007年的時候,她亦只是8歲。雖然年紀這樣輕,但是她已經要負起父母的責任。她除了要照顧自己之外,還要照顧她的妹妹。她放學返家之後,要替自己及妹妹打點食物,如果雪櫃裡有食物的話,這還比較好辦。如果沒有的話,她還要向鄰居求取食物。法庭不能夠想像,在香港一個屬於富裕及文明的社會,竟然會出現這個情況。 33.父親固然是因為要上班而不能夠長時間照顧女兒,但是作為家庭主婦的母親如果不是不在家,就是只顧睡覺。父親就算在家的時候,亦沒有關心照顧他的女兒。女兒若楠出世之後,安琪要負起照顧她的責任。當若楠仍然是襁褓的階段,安琪已經要替她開奶、餵奶、掃風,甚至要替她洗澡及換尿布。很難想像一個七、八歲的小女孩竟然可以懂得做這些事情。 34.雖然第一被告人的智商是屬於低平均程度,但是本席不相信她的智商會低於當時只有七八歲的安琪。法庭不相信安琪懂得去照顧自己的妹妹,而第一被告人會不懂得照顧自己的女兒。兩位被告人明顯地是對女兒漠不關心。正如在承認事實裡指出,有一次若楠在早上大聲嚎哭的時候,安琪嘗試叫醒在睡覺的第一被告人,但是第一被告人竟然不加理會,繼續睡覺,令到安琪要替若楠開奶、餵奶、掃風及換尿布。在若楠猝死當日,第二被告人在家睡覺,雖然若楠大聲嚎哭,但是第一被告人卻不加理會。 35.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論是有計劃或意外地將這四個女兒帶到世界上,他們都應該好好地照顧這些女兒,這其實不單是人類的天性,更是作為父母最基本的責任。他們的女兒所得到的照顧及待遇簡直連寵物都不如,兩位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地影響她們身體、心理及心智上的發展。安琪及影彤已經出現了種種的問題,須要接受心理輔導。本席未能夠取得卓姿的心理報告,但是毫無疑問,她所受的影響一定不會比安琪及影彤低。兩位被告人的行為,明顯地會在他們仍然在世的三位女兒心裡留下了難以磨滅的烙印。 36.本席接受若楠的死亡與案中的控罪沒有直接關係,但是若楠在死亡之前所受到的待遇,對若楠來說毫無疑問不會是一個好的經驗,因此若楠的死亡對於她來說亦可能是一種解脫。 37.法庭亦細心考慮過在這案件裡判刑的時候應怎樣衡量懲罰及彌補這兩個因素。法庭當然同意子女能夠得到父母的照顧是最好的,因此就算父母曾經犯錯,曾經忽略或虐待子女,法庭都希望能夠令到父母改過,繼續照顧子女。當然,是否能夠達致一個這樣理想的結果是要倚賴很多的因素,犯案情節當然是一個法庭在判刑的時候重要的考慮因素。 38.就本案的情況,兩位被告人對於他們女兒成長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及所造成的後果,法庭認為即時入獄是無可避免的刑罰。考慮了案件的性質及情況之後,本席認為以一個整體懲罰的方式(global sentence)來處理有關的控罪是最適當的做法。 39.在考慮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案中所擔當的角色之後,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所負的刑責比第二被告人為高。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包括兩位被告人沒有過往刑事紀錄,本席就第一被告人所承認的四項控罪,每一項控罪採納三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而就第二被告人,採納兩年九個月監禁作為每一個控罪的判刑起點。 40.於給予兩位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本席判處第一被告人每一控罪入獄兩年,及第二被告人每一控罪入獄一年十個月。法庭命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每一項控罪的刑期都同期執行,即第一被告人總共入獄兩年,而第二被告人總共入獄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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