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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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3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4月6日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岑廣生, 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涉及的毒品是13.36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巡警在尖沙咀街道上將被告人截停搜查,在其褲袋內找到一個透明膠袋,內有49包藏有控罪書所指的氯胺酮毒品。警誡下,被告人聲稱購買該氯胺酮作自用。有關的氯胺酮市值為港幣2,214元。 3.被告人現年20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媽媽患病,鼻子生有息肉,被告人為了賺錢醫治媽媽的病,到麥當勞做散工幫補家計,但認識了一班壞朋友,染上吸食氯胺酮習慣。 4.法庭替被告人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被告人往教導所。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從08年10月29日開始已經被拘留至今,在拘留期間,反省過往自己所做的事情,認為自己做錯了,有悔意,亦向法庭表示不會再犯. 了解到今次被人利用,將毒品由旺角送往尖沙咀, 在這段期間,所謂認識的「大佬」從沒有到來探望過被告人,亦冇表示過任何關心。被告人表示,往後日子都不會與這些人來往,希望法庭給予他一次機會讓被告人去教導所改造自己。 5.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是嚴重罪行,而這類罪行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就你所干犯罪行所涉及的毒品份量,考慮刑期是4至6年。擺在法庭前的判刑選擇,一就送你去監獄,一就送你去教導所. 法例亦講得很清楚, 當法庭處理年青罪犯時,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不用送他們往監獄的話,法庭在可能範圍裡都盡量這樣做,主要原因是年青罪犯在監獄裡會與成年罪犯相處,而當中有大部分是案底纍纍的積犯,從整體社會利益角度來看,讓一些年青罪犯與案底纍纍的成年犯混為一起,整體利益並不太好。 6.本案而言,本席考慮過,如果送你去教導所會較為符合公眾利益; 第一,教導所可以給你一個較長時間的紀律訓練,從中也可學會一門技能,他日出來社會時,可有一技傍身,不需走回頭路。另一個考慮就是,如果判你去監獄,你所要服的刑期與判你去教導所相比,實際被拘留日子相差並不太遠。在這情況之下,考慮到這兩個因素和你自己的意願、背景、求情說話等等,本席決定送你去教導所,判刑就是教導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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