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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23 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 2008 年第 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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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 年 4 月 15 日
裁決日期:2009 年 4 月 15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4 月 22 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衆地方吐痰」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32 章《公衆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 8A(1)及23(1)(a) 條,處定額罰款1,500元、附加罰款1,500元及堂費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街2P 號外的馬路面吐痰,日期為08年4月10日。
控方説法
3.控方只有一名證人。他的證供由主審的暫委特委裁判官撮要如下,原文可見於後者的書面判詞(只節錄相關的部份):
「5.控方第一證人是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6.於案發當天,約下午五時五十五分,控方第一證人身穿制服在旺角區巡邏。他主要職責是管理小販,檢控違反清潔法例人仕。
7.當控方第一證人在旺角奶路臣街巡邏時,他見一名女仕(後知是上訴人)在奶路臣街2P號外馬路吐痰。他們二人相距2 米,他望到這位上訴人的左邊側面。在庭上,控方第一證人認出該名女仕是上訴人。
8.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低下頭向前吐痰,吐在遠離上訴人2呎。控方第一證人用了約30秒觀察上訴人,於觀察期間,光線充足,上訴人身邊沒有其他人和控方第一證人視綫沒有離開過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看過案發地點除了上訴人吐出的痰,並沒有發現其他痰。
9.當吐完痰之後,上訴人繼續在馬路上向前行。當她行了4 至5呎,控方第一證人便上前截停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拍一拍上訴人左肩,然後向上訴人出示委任証(控方證物 P1),表明身份並向上訴人說他是食環署職員。
10.控方第一證人告訴上訴人因她先前吐痰,違反清潔法例,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指出吐痰位置。他要求上訴人出示其身份證,並告知會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上訴人說下次不敢。
11.當控方第一證人拒絕上訴人的請求,上訴人便大聲嘈,拒絕出示她的身份證。之後,控方第一證人有兩名同事出現,其中一位是控方第一證人的上司;最後該上司要求警協助。警員來到後,上訴人把她的身份證交給警員。
12.最後控方第一證人抄下上訴人的身份証和個人資料便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期間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解釋通知書內容和權利。當上訴人收了罰款通知書後,控方第一證人便離開現場。
盤問
......
14.控方第一證人同意截停上訴人時,在露天街市檔位範圍內;他亦有向上訴人說她吐痰。他亦同意上訴人用廣東話說為甚麽冤枉上訴人,為甚麽控方第一證人屈(冤枉)上訴人。
15.控方第一證人同意警員來到之後,上訴人把個人資料只告訴警員,沒有給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要求同控方第一證人的上司傾談,上訴人向上司說出地址和電話。
......
17.控方第一證人說當上訴人向上司講她的地址和電話,控方第一證人聽到便抄下上訴人的資料,當時他相距二人約2米。
18.當控方第一證人被問及為甚麽在罰款通知書上,上訴人的地址寫錯,她住在3320 室,而不是332室。控方第一證人說他聽咁多就寫咁多。」
辯方説法
4.再下面是上訴人的證供:
「20.於案發當天,約下午五時五十五分,上訴人在旺角奶路臣街行時,控方第一證人擋住她的去路和說她吐痰,當時她不明白發生了甚麽事。
21.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聽不明白她吐痰。上訴人覺得奇怪,她沒有吐痰。於是上訴人叫他指出痰在那裹,控方第一證人帶上訴人行後2 步,便說人太多,踩到冇咗。
22.上訴人想息事寧人,她說:『如果係我吐痰,我下次會注意。』然後有另一食環署職員(職員 2)說沒有下一次,攞身份證出來。於是上訴人跟這職員爭辯,她沒有吐痰。又另一個食環署職員(職員 3)說這番話去法庭講。
23.那時候上訴人非常生氣,對職員 3說為甚麽冤枉上訴人吐痰。有一班食環署職員圍住上訴人,推推撞撞她;他們不讓上訴人離開。因為當時上訴人夠鐘返工,該班食環署職員迫上訴人交出身份證;上訴人沒有選擇,只好攞身份證出來給他們。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的地址和電話,由於上訴人非常生氣,沒有告訴控方第一證人。
24.這時警員來到,警員說他們不理這件事,這是食環署的事。上訴人便找食環署負責人(即控方第一證人的上司),她向這位上司說她的資料只會告訴他,她不會告訴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她和控方第一證人相距有2 米,她細聲地向上司說出地址和電話。有一位女職員大聲地說出上訴人的地址,上訴人叫她不要這樣,她不聽。
25.當抄完資料後,控方第一證人把身份證交回上訴人。上訴人正想離開,有一位職員擋住上訴人要她等等,然後把一張紙(罰款通知書)塞在上訴人的手裏,上訴人便走了。
26.從來沒有人向上訴人解釋紙裏的內容和這張紙是甚麽。當上訴人返家後,發現紙上顯示出她的地址是錯;她還寫了三封信給食環署表示她沒有吐痰。
盤問
……
27.上訴人同意當控方第一證人要告她時,她說:『如果係我吐痰,我下次會注意。』主控官問她如果沒有吐痰,為什麽這樣說?上訴人回應:『我不想生事,息事寧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她還說:『若果要罰款,若果我冇吐痰,我都比錢,避免受辱。』」
一審裁決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的理由(只節錄相關部分):
「30.本席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證供誇張。被告自辯時,同樣供詞不合邏輯、常理。
(I) 上訴人同意當控方第一證人要告她時,她說:『如果係我吐痰,我下次會注意。』主控官問她如果沒有吐痰,為什麽這樣說?上訴人回應:『我不想生事,息事寧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她還說:『若果要罰款,若果我冇吐痰,我都比錢,避免受辱。』
本席細心考慮上訴人的證供不合邏輯、常理。因為如果真的是沒有吐痰,為什麽還要給錢來解决這件事情。
(II) 有一班食環署職員圍住上訴人,推推撞撞上訴人。
本席認為食環署職員不會這樣做,他們不是一班烏合之眾,而是執法人員。事件發生在露天街市範圍內,約下午五時五十五分,放工時間。但如上訴人說有一班食環署職員圍住上訴人,推推撞撞她。那麼便把街市弄得水洩不通,眾目之下,公然推撞上訴人。本席不相信上訴人的供詞。
(III) 上訴人叫控方第一證人指出痰在那裹,控方第一證人帶上訴人行後2步,便說人太多,踩到冇咗。
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冤枉上訴人,他不用帶上訴人行後2 步,還說人太多,踩到冇咗。他大可直接指出吐痰位置,不用說話。
31.本席已提醒自己這是一對一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在事件中是有利益衝突的證人,會有傾向保護自己。本席小心慎重考慮及評估他的證供,無損本席接納他的證供。本席耳聞目睹他作供時的神情態度,他的證供清晰直接,合情合理,接受盤問時亦從沒動搖,本席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他的證供為事實。」
本上訴
6.在我席前,上訴人要求一,與控方第一證人再行對質;二,呈遞三封她在一審前寄給食環署及裁判法院的信;用意都在要證明控方第一證人在撒謊。
7.上訴人解釋,上述三封信内有很多資料可證明第一控方證人的説法失實,她於一審前寄出是希望控方可撤銷票控。至於要求再和控方第一證人對質,就是被定罪後才想到有很多問題還沒有給控方第一證人盤問清楚。
8.不過,上訴人經我查詢後證實,三封信的内容大抵都只是她在一審時的説法,而且絕大部份都已在裁判官面前覆述。至於她想再問過控方第一證人的問題,則包括事發時為傍晚,街市人很多,第一證人不可能指她2 米之内沒人;時發地點的地上很黑,第一證人不可能看見已吐出來的痰;上訴人當場表示冤枉,所以第一證人沒可能不立刻取證(即拿走地上的痰加以保管)等。
9.問題是,無論之前三封信的内容,抑或後來想到的問題,上訴人均可在一審時提出。她沒有充分把握那個機會,現在卻欲重新再來,這於程序不合。再説,從上訴人在我席前不斷重覆的陳述判斷,信和新問題的内容,不是在一審時提過,就是細微不堪的所謂旁證,對本案的關鍵(即上訴人是否有吐痰)無甚幫助。
10.説到底,上訴人翻來覆去的都只能說控方第一證人在撒謊,卻不能指出裁判官信納他的證供何以在法律上是個錯誤。
判決
11.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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