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君堯

Case No.HCMA 554/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5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8 年 554 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 2008 年第 25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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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君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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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 年 4 月 15 日

裁決日期:2009 年 4 月 15 日

判案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1,5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青衣——長青公路近里程碑 14.1(九龍方向),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 EL4030的輕型貨車,時間為07 年9 月5 日下午5 點12 分。

案情

3.引述主審裁判官的話:

「4.  本案是一宗三車連環相撞案件,控方證供指被告人的輕型貨車在上址未能及時剎車,撞上前面一架重型貨車(即第一證人),另一尾隨被告人的一架旅遊巴士(即第二證人)亦收掣不及,撞上被告人的輕型貨車。控方指被告人駕駛態度不小心。

5.  被告人承認他是涉案司機。辯方案情指被告人的輕型貨車被後車旅遊巴士推前撞上第一證人的重型貨車。他沒有違反控罪。」

證據

4.控方的主要證人有二 ,亦即上文提到的第一和第二證人。他們的證供由裁判官撮要如下(只節錄相關部分):

「7.  鐘啟明先生(“第一證人”)是第一車重型貨車的司機,他在上址左二線以每小時60公里行駛,當時車多停下,他感到後方有兩次被撞的聲響,他形容為『震一震』的,是連續性的。在盤問下,第一證人同意尾車旅遊巴士的重量比被告人的的輕型貨車大。

8.  陳异凡先生(“第二證人”)是第三車旅遊巴士司機,他在上址左二線以每小時50至60公里行駛,他已尾隨被告人的的輕型貨車已有4至5公里,其間他倆之間只有7 至8 米。第二證人見到被告人的的輕型貨車跟他前面的重型貨車亦只有差不多7至8米的行車距離。

9.  第二證人其後發現被告人的的輕型貨車跟他前面的重型貨車相撞,他收掣不及,撞上被告人的輕型貨車。他形容被告人的的輕型貨車是突然停下的,同時車尾亦有塵埃飛出,所以他認為被告人的輕型貨車已撞上重型貨車。

10.  在盤問下,第二證人說沒有直接見到前兩車的相撞情形,他同意在其書面證人供詞內卻稱他見到兩車相撞,他解釋因為事情只是一至兩秒之內發生,只可以靠他所目睹而判斷前兩車已撞上。他不同意辯方指出是他首先撞上被告人的輕型貨車。第二證人因此案同樣被控不小心駕駛,他的案件已排期在本案審訊後兩天聆訊。」

5.反之就是上訴人的證供(只節錄相關部分):

「15.  被告人採納其會面記錄為主問,他補充自己因是次的交通意外留醫共102天。在會面記錄中,被告人說他以在左二線以每小時50公里行駛,他保持大約50呎(約15米)尾隨前面的重型貨車行駛,他見到重型貨車停車,於是他立即收慢。當被告人剛收慢時聽到『碰』一聲及感到車尾再被撞及推前。被告人當場昏過去,醒來已被送往醫院。

16.  盤問下,被告人同意他慢車不足一秒已被撞。」

一審裁決

6.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很簡單地說,她相信控方兩位證人、不相信上訴人。

本上訴

7.我在聽畢雙方的陳詞後認爲,本案的定罪的確不能維持。

8.正如裁判官在她的書面判詞第 10 段提到(見上文第 4 段),第二證人會就同一次意外被控不小心駕駛。根據其他的資料顯示,上訴人更會在這個審訊轉任控方證人。

9.先不說控方這個安排是否理想,但它肯定把第二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推至極度可疑的類別。例如,上訴人是先行撞上頭車?還是先被第二證人撞上、再向前衝?這都影響著第二證人在整件事情上的民、刑責任。

10.然而,就這個問題,裁判官卻有如下見解:

「20.  辯方資深大律師陳詞第二證人並非誠實可靠,證供不穩,本席不同意:

(i)  ……。

(ii)  第二證人被質疑他因兩天後面對同樣案件審訊而作出不盡不實的證供,本席提醒自己衡量證供時只會獨立考慮本案,證供是否合情理。」

11.這是明顯不足的。

12.根據終審法院在Wong Chi King v. HKSAR,FACC10/2008一案的裁定,主審法官在上述情況下有相當的酌情權來決定是否及怎樣提醒自己或陪審團對有關證人所應有的審慎,卻斷不能如裁判官所言,只「獨立考慮(眼前的)案件」,看看有關證人的證供「是否合情理」。我認爲,這個處理方法(approach)明顯是錯的,因爲與處理一般證人時的做法無異。反之,它顯示裁判官未有考慮第二證人作供時有不良動機的可能。

13.當然,裁判官這樣說,可能只是用詞不當,或詞不達意,但落在紙上的意思卻沒有什麽另作闡釋的空間。

判決

14.本案的定罪,有欠安全穩妥,應與罰款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鄭陳律師事務所轉聘許卓倫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