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家寶

Case No.HCMA 10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0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012及5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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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郭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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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 3 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的兩宗案件各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她承認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8個月和10個月。

2.裁判法官的命令是案件5013號案中的6個月刑期和5012號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最後被判監禁共14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3.上訴人分別在5012號案和5013號案的刑事案中承認各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詳情如下:

(1)  5012號案,上訴人被指在2008年10月30日,在屯門管有一張紙內載有壹粒塑膠飲管,內有0.48克混合劑內含海洛英鹽酸鹽;

(2)  5013號案,上訴人被指在2008年11月11日,亦是在屯門管有一支塑膠飲管,內有0.29克混合物內含海洛英鹽酸鹽。

4.上訴人有15次定罪紀錄,其中10項與管有危險藥物有關。而5013號案是在5012號案的保釋期內干犯的。

5.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現年40歲,已經被判入過戒毒所4 次,但是依然對她沒有幫助。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過往沒有決心戒毒,他亦參考過往的毒品案件案例,就5012號的刑事案,裁判法官採用12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1/3後,即判上訴人8個月監禁。

6.有關5013號的刑事案,上訴人因為是在保釋期間犯案,裁判法官於是將量刑起點提高,採用15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1/3後,即判上訴人入獄10個月。裁判法官經過考慮總刑期原則後,判5013號案中的刑期的其中6個月必須與5012號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上訴人入獄總刑期共14個月。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指她認識的朋友中干犯管有毒品的份量比她多,但刑期卻比她短。

8.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因為每宗案件案情都有所不同。法庭除了考慮上訴人管有的危險藥物份量外,亦需要考慮上訴人的背景、犯案前是否有同類案底以及犯案時是否在保釋期間。以上種種因素,都會影響刑罰的長短。

9.裁判法官有考慮上訴人所干犯的案件和她過往的案底,他有戒毒所的背景報告的幫助,亦知道上訴人是一名根深蒂固的癮君子,已經入過戒毒所4次,但是上訴人仍沒有戒毒的決心。因此,裁判法官經過全面的考慮後,才決定上訴人的入獄刑期。

1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採納的量刑起點完全沒有錯,而他最後的判刑,亦是完全沒有錯,刑期沒有明顯過重或是違背法律原則。

11.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