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遠寧

Case No.DCCC 15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5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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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程遠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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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09年3月23日上午10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Samantha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Chung Lai, Eric,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程遠寧先生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3月19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旺角廣東道909號3樓(2/F)C房〕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20,000元。

2.被告人承認控罪。

承認事實

3.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事實,居住在案發單位的事主,在案發當日早上沒有將單位木門和鐵閘鎖好就離開單位。當他下午返回單位的時候,發覺單位被爆竊,睡房裡一個木櫃被撬開及櫃中20,000元失去了。警務人員憑單位裡所取得的指模,在2009年1月16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有關罪行。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四項與盜竊有關。

求情理由

5.被告人今年33歲,未婚,與父母同住,案發的時候沒有職業,但正接受職業訓練局的紮鐵工作訓練。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當日是到案發地點的樓上探望朋友,當他發覺案發單位的木門和鐵閘沒有上鎖的時候,因為一時貪念犯案,現在已感到非常後悔。被告人的母親患有腦癌。律師提交了被告人本身和他母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裡向案發單位的事主道歉和表示對事件有悔意。他說他向患有腦癌的母親承諾一定會改過自新。母親在信裡指被告的父親已經返回故鄉居住,照顧九十高齡的父母,而她自己本身多病和患有腦癌。他指兒子已經覺悟,和已經報讀了職業訓練局的課程。被告人與他母親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6.基於被告人是一時貪念犯案、犯案的時候沒有攜帶工具、被捕之後與警方合作,和在庭上坦白承認控罪,代表被告人的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律師亦都指出,雖然被告人有與危險藥物有關的定罪紀錄,但被告人已經不再是一名癮君子。

判刑

7.入屋犯法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就這罪行定下了判刑指引。根據這個指引,如果被爆竊的地方是一個居所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本案裡所涉及的正正就是住宅處所,因此,一般的判刑起點就是3年監禁。

8.其實被告人案底累累,亦曾經觸犯多項不誠實的罪行,本席理應可以將判刑起點提高,但考慮到被告人在被拘捕的時候,已經在職業訓練局接受訓練,似乎正如辯方律師求情的時候所指出,有意圖去改過自新。本席對於被告人的母親患有腦癌,但仍然要抵受兒子被判監的打擊,予以十二分的同情。被告人應該感到愧對母親,和應該汲取這次教訓,真真正正地去改過自新。

9.本席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決定不將判刑指引裡的判刑起點提高,以3年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