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鐘卓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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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2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2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鐘卓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4月3日上午9時46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 2.警方於2008年9月28日凌晨,於路上設立路障,截停一輛的士,被告坐在車後排坐位;警員見被告從袋內取出一些毒品想拋掉,被告將該等毒品掉在車廂的地上,警員就把該等物品拾獲。被告向警員稱,該等毒品是被告自用的。政府化驗師後來驗出該等毒品分別為:
3.警方估計,該批毒品值大約9,000元。被告在庭上承認,他管有該批毒品是作販運的。 4.被告今年19歲,無犯罪紀錄。律師求情說,被告為600元的報酬去販運該批毒品。 5.被告年青,沒有案底,涉及毒品的份量並非龐大,主要成份為4.74克可卡因。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被告在庭上肯坦白承認販運罪,應得改過自新的機會,決定先為他拿教導所報告。報告回來,說出被告的家庭及個人情況,懲教署的官員說,被告有濫用藥物的習慣,他和家人關係疏離,誤交損友,終於踏上販毒之途。 6.被告在2008年9月底被捕,一直還押至2008年12月下旬,然後獲得擔保。他在被還押於壁屋的期間,官員說他守紀律,今次亦向壁屋的官員說,他打算改過自新,打算釋放出來後就找工作。被告在擔保期間,於2009年2月10日被警方拘捕,涉及一宗非法集會的事件,不過辯方律師稱,他大多數與案件無關。被告對懲教署的官員說表示後悔,懲教署的結論是被告適合教導所的懲教。被告的母親亦為被告求情,說他本質不壞,並親筆寫上求情信。被告以前的幾位教師亦寫信替被告說好話,眾人都希望被告能夠改過自新。 7.本席考慮過一切情況,認為在本案的案情下,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無案底,判他入獄雖無可厚非,但對他的裨益應不及判他入教導所來得大。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對社會及對被告來講,判他入教導所是最合適的處理方法。 8.就被告所承認的販運毒品罪,本席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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