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志良

Case No.HCCC 22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a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2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8年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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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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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彭偉昌暫委法官

日期: 2009年1月13日上午9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溫淑芳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Foo, Leung & Yeung律師行律師Mr Kan Ding Yang Andrew,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係以凈含毒量計係14.12克嘅「冰」。

情節方面,本案係一宗典型嘅截停搜查而揭發嘅毒品案。喺警誡下,被告承認毒品購自其他人,希望以較高嘅價錢賣出,從中取利。

被告現時29歲,香港出生,同埋受教育至中三,之後曾做過廚房同跟車工人。案發前,與父母同哥哥同住,26歲嘅妻子則居於內地。

此外,佢有三次前科,其中兩項係管有危險藥物同埋管有第I部分管制嘅毒藥。

求情嘅時候,律師只能夠講嘅都係話被告太太有經濟需要,被告想搵啲快錢,但係呢啲都唔係有效嘅求情理由嚟嘅。

無論如何,14.12克嘅「冰」,量刑起點大約應該係七年,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四年零八個月,不過就只係咁多,冇其他嘅輕判理由㗎喇。換言之,被告需要為本案入獄四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