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國洪

Case No.HCMA 97/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3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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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溫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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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3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4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顯示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人在監獄內服刑時,襲擊一位懲教處職員(控方第一證人)。案發當日上午10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與他的同事(控方第二證人)在廠房內巡視時,見到上訴人在工場內的其中一個塑膠籃中睡覺,因當時並非休息時間,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上前查問上訴人是否不適,但上訴人沒有回答。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命令上訴人起來,不要繼續睡覺。上訴人並沒有理會控方第一證人的命令,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要求查看上訴人的「牌仔」,但被上訴人拒絕。控方第一證人見上訴人不合作,於是要求支援,就在他轉身使用對講機時,上訴人突然站了起來,用手從後用力地「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項,並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要打他的小報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即時轉身面對上訴人,同時拿出警棍戒備。與此同時,控方第二證人大聲命令上訴人不要動。上訴人跟着不友善地質問控方第一證人是不是要向上級報告。支援人員隨後到場把上訴人帶走。

3.控方第一證人由獄醫檢視,在他左邊頸項看到兩條抓痕,分別6釐米長1釐米闊和7釐米長2釐米闊,並有輕微紅腫的情況。

4.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有12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次牽涉暴力,最後的定罪是在2007年8月17日因串謀勒索、盜竊、勒索、刑事損壞和身為三合會會員罪被判監禁共3年9個月。

5.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襲擊懲教處職員必須嚴懲,判刑要有一個阻嚇性作用,因此,判處上訴人入獄4個月,因本案與他現在服刑的案情不同,刑罰分期執行。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投訴裁判法官出錯,法庭程序對他不公。上訴人認為他在醫院時亦有人對他不公。另外,他希望可以減刑,使他能在今天出獄。上訴人亦有提及他在區域法院的一宗案件,本席多次提醒上訴人本聆訊只是處理他上訴關於本案的刑罰方面,如他有其他不滿,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7.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一定要有一個阻嚇性的刑罰,而4個月的判刑是絕對沒有過重,本席亦沒有足夠理由推翻或干擾裁判法官的判刑。

8.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謝家樹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