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雙就

Case No.DCCC 17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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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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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4月8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illiam S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子玲律師行律師Miss Tam Chi Ling, Elaine 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等罪項(Burglary,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本案的三項控罪。

2.第一項控罪是入屋犯法罪。2008年9月10日中午,一86歲的陳女士在荃灣一住宅大廈單位內睡覺,她被一些聲音弄醒,見到被告站在她的面前,被告要陳打開櫃桶,被告然後搜掠該等櫃桶便離去。陳事後發覺失去財物如下:港幣26,200元、人民幣4,000元、一價值8,000元港幣的金鏈、一價值8,000元的手鏈及另一價值4,000元的手鏈,即陳女士合共失去五萬多元的財物。警方在被搜掠的櫃桶外,找到被告的掌紋。

3.第二項控罪為非禮罪(即猥褻侵犯罪);第三項控罪為企圖搶劫罪。距第一項控罪案發後二十多天(即2008年11月5日)下午一時多,一年約29歲的洪女士在其黃大仙公屋單位內睡覺,她將鐵閘關上,但沒鎖好,木門就趟開。洪突然發覺被告在她的睡房外,洪說要報警,被告就說要先摸摸洪,洪大驚,想逃出屋外,被告趁機摸洪的右胸一下及近她的私處地方兩下,洪極力掙扎,被告就重複拳打洪的胸部及頭部,洪激烈反抗,被告不斷襲擊洪,緊扯她的頭髮。洪提出給被告錢,被告就說好,才停止攻擊洪,洪就趁機逃至大門處及叫救命,被告再打洪的頭部、胸部及扯她的頭髮,洪大叫救命,被告才逃去。洪後來被送進醫院,她的右邊臉、雙膝、左手肘都有腫痛,她的左肘及雙膝亦紅了,左前臂有擦傷,胸背都有抓痕,洪經治療後出院。被告後來被捕,他對警方保持緘默,洪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為侵犯她的人。

4.被告今年43歲,1987年至2007年期間共有九次定罪紀錄,87年及95年都犯上非禮罪。2002年被告兩犯游蕩罪,同年稍後時間他更犯上企圖強姦罪,被原訟法庭重判入獄五年又四個月。2007年7月被告再犯上非禮罪,同年11月,他又被法庭定遊蕩罪。

5.在本案中,辯方律師指被告因一時貪心才犯上兩案。律師指,被告沒有心理及精神問題,過住法庭處理他的時候,已為被告拿過有關報告,證實此點。被告的犯罪紀錄顯示他是一個危險的罪犯,有明顯的性犯罪傾向,本席為他先索取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的報告,以了解他的情況,本席亦要控方說明被告在2007年11月被定的是甚麼遊蕩罪,是否和性罪行有關。今日主控官在庭說清,被告是在2007年10月被捕,當時他在港島筲箕灣一大廈的走廊內徘徊,他被捕後向警員承認想偷取女性內衣。懲教署為被告準備的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說清被告的情況,精神科醫生說被告沒有精神問題,心理學家說被告對性存有扭曲的觀念,他並不努力改正自己,重犯危險性高。

6.被告無可置疑是一個危險的罪犯,他有性犯罪傾向,屢犯不改。他在企圖搶劫洪女士時,同時猥褻侵犯她,控方正確地分開兩罪檢控被告。

7.不理第二項猥褻侵犯罪的情況,第三項企圖搶劫罪本身已是十分嚴重。被告入侵別人住所企圖搶劫,他雖沒帶備武器,但對受害人用上不少暴力,令她身體多處受傷,幸好受害人的傷勢不重,但她必然受到極度震驚。本席認為,這項企圖搶劫罪的判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就判監40個月。

8.被告在企圖搶劫洪女士的同時,肆意非禮洪女士,摸她右胸一下及近私處兩下,洪勇敢地激烈反抗,才沒有受到進一步的侵犯,被告入侵別人安居的地方去非禮人,犯罪行為實在嚴重。被告過往亦有猥褻侵犯的前科,屢犯不改,本席認為,這一項猥褻侵犯罪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判監16個月。

9.第三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屬同一事件,但涉及不同的暴力犯罪行為,衍生出不同罪行,按陳志禮(譯音)CACC 122/76一案的法理,兩項刑期應分期執行。以被告入侵民居非禮受害人及企圖搶劫她的嚴重性來看,這兩項控罪的整體判刑起點為7年,即五年加上兩年是合適的,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這兩項控罪的整體刑期就為56個月監禁。

10.第一項控罪關乎被告在另一日子入侵另一受害人的住宅作出盜竊行為,按一貫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判監24個月。這一項入屋犯法罪屬另一獨立事件,刑期應和第二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11.三項認罪後的刑期分期執行起來合共為80個月監禁,即六年又八個月,這並未超越區域法院的最高7年判刑,不過被告若不認罪,審訊後也只能被判最高7年監禁。一般來說,認罪的犯人可獲三分一的扣減,若果只給被告實際4個月的扣減是少了一點,本席按李欣(譯音)CACC 84/98一案的法理,給予被告坦白認罪後應得的有意義寛減(meaningful discount),就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其中10個月和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其餘的刑期就各自分期執行,達至整體刑期為70個月監禁,即五年又十個月監禁,而被告所得的實際有意義扣減則為一年又兩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