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成國奔

Case No.DCCC 1163/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6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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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國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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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3月23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Mr Joseph La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ing Wan F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牽涉的危險藥物一共有28.47克可卡因、0.37克「冰」(即甲基苯丙胺),另外有200毫升的液體裡面含有可卡因和「冰」。

2.被告人說「冰」(0.37克的「冰」)是自己食的,他是一位癮君子,而他販運危險藥物亦是幫補自己的毒癮上的需求。

3.可卡因是一個硬的危險藥物,hard drugs。在AG Rojas [1994] 1 HKC 342,可卡因的判刑是和海洛英的判刑相等,所以10至50克的可卡因,判刑的起點是5至8年監禁。

4.本席是接受被告人求情的說話,說自己是一位癮君子,而找到的冰是有一部分或者主要是他自己服用的。我亦都留意到有一個潛在的風險(latent risk),就是如果他販運危險藥物,如果他藏有多過一種危險藥物,是有一個好大機會,如果有人客要求,可能都會販運他手頭上的「冰」。

5.不過總括來說,他手上的「冰」的數量是遠遠少過1克,是0.37克。「冰」的判刑,如果是販運「冰」未去到10克是監禁3至7年,這些數量不算多,所以在判刑方面,就要考慮到被告有兩種危險藥物,不過最主要在本案的是可卡因。28.47克的可卡因,判刑如果是5至8年去計,辯方的睇法是大概在5至8年之間的一半,六年半。唯一可以幫被告求情的就是他是認罪的,應得到三分一減刑,以六年半去計,三分一是26個月。

6.我考慮過雖然是有兩種危險藥物,被告手上的「冰」,0.37克「冰」,是自己服用的,同時我亦考慮了潛在的風險,他可能也會販運少量的「冰」。總括來講,刑期我認為都是六年半(6.5年),因此我是以六年半作為起點去判。被告認罪情況之下是減刑三分一,所以被告對該控罪,是判刑52個月監禁。

  李唯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