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國獎

Case No.DCCC 1145/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4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11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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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國獎(別名王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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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09 年 4 月 6 日下午 12 時 55 分

出席人士:

Mr Francis Yip,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Chun Yee Thoma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等罪項(Burglary,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一,入屋爆竊;二,非法入境。

2.案情指,2008年10月2日凌晨兩點五十分,大埔樟樹灘227號屋之警鐘響起,引起第一證人之注意。第一證人看見一名男子沿水渠爬上1樓單位,打開廁所窗門進入該單位。其後,第二、第三證人在七分鐘後到達,在同一單位之1樓之露台進入,於通往屋頂之樓梯截停被告人。

3.口頭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爬入該單位找尋食物和值錢的東西,承認在單位內偷了兩個銀仔。搜查後,在被告人之褲袋內找到一個10元港幣及一個泰銖。第四證人屋主不認識被告人,亦沒有授權或邀請被告人入屋。最後,被告人是一名非法入境者。

刑事紀錄

4.被告人之刑事紀錄顯示,兩項控罪均各有前科。

5.求情時指出,被告來港前是一名日薪60元之建築工人,父親已去世,母親年屆七十。辯方指出,被告人最大求情理據是承認控罪,除了應得三分一扣減外,還應把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6.根據上訴庭案例R v Lui Kam Chi[1993] 1 HKC指出,闖入民居爆竊,縱使是初犯者,量刑亦以3年為起點。而蘇民景一案亦指出,非法入境罪,認罪後之量刑為15個月。而HKSAR v Tong Fuk Sing CA 216/1999年一案亦指出,此類型案情應以分期執行。

7.故此,本席裁定被告人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為3年,減至兩年,基於被告人認罪;第二項控罪,裁定入獄15個月。兩項控罪分期執行。

周燕珠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