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煥程及另三人

Case No.DCCC 9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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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煥程(第一被告)  
  黃忠翼(第二被告)  
  周立賢(第三被告)及  
  邢茂輝(第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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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2 時 20 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David 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文有為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Mr Chan Wing B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陳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Mr T.S. Ch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
Mr William Ch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等罪項(Burglary, etc.)

判刑理由書

1.本年3月4日,四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亦承認另一項涉及同一地方的入屋犯法罪。他們被判罪名成立。由於四名被告的年齡及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本席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新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位處九龍黃大仙東隆道的至德公立學校已經在2008年8月31日停止運作,有關的建築物已交還給業主。學校已經空置,但門戶都有鎖上,以防外人未經授權進入。

3.在08年12月10日晚上8時45分,警員看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學校附近行跡可疑。稍後,第一被告行到學校的圍網,把一個電腦鍵盤交給第二被告。警員截查第一和第二被告。第一和第二被告承認他們和另外兩名被告進入學校爆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仍然在學校內,而那電腦鍵盤是在學校偷來的。

4.稍後時間,警員發現和截查第三和第四被告。第三被告承認他干犯爆竊,而第四被告則聲稱他只是身處現場,並沒有犯罪意圖。在現場警誡下,四名被告作出招認,而他們在事後的警誡會面中亦有所招認。各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可簡述如下:

第一被告的招認

(1)他知道從學校偷取一副電腦鍵盤是做錯了。

(2)他承認入屋犯法,他攜備了一支電筒和螺絲批進入學校,打算偷取東西。

(3)在三日前(即08年12月7日),他和第三和第四被告從側門進入學校偷取東西,他們發現一副鍵盤和一盒新的墨盒。他們把東西放在學校某處,準備在稍後時間轉賣那鍵盤和墨盒。

(4)08年12月10日,第一被告帶備螺絲批和電筒,打算從側門進入,但側門已經上鎖,所以他們便從另一處爬過鐵絲網進入學校。第一被告看見第三被告把那鍵盤放在鐵絲網附近,而第一被告則把那鍵盤交給第二被告。

第二被告的招認

(1)他承認入屋犯法。在08年12月10日黃昏時分,第二被告打電話給第一被告,再和第三及第四被告在學校外面相會。

(2)第三和第四被告進入學校,而第二被告則是把風。

(3)第二被告是見到第一被告行近那鐵絲網,拿了那鍵盤便交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感到懊悔。

第三被告的招認

(1)他承認入屋犯法,亦承認在12月7日聯同第一被告和第四被告一起進入學校。

(2)在08年12月10日,他爬入學校,當第四被告從鐵絲網進入學校,第三被告試圖用螺絲批撬開職員辦公室的門,但不成功。

(3)他偷了那鍵盤交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告訴他,他們被警方發現,第三和第四被告爬出學校,棄掉那螺絲批,但沒多久便被警員截查。

第四被告的招認

(1)他承認在08年12月7日和第一及第四被告一同進入學校,他提議把那新墨盒轉賣。

(2)在12月9日,第四和第三被告爬入學校。第三被告在學校1樓地方,試圖用螺絲批撬開職員辦公室的窗戶。後來第一被告打電話給第三被告說他們被警員發現。他和第三被告便立刻逃走,但被警員逮捕。警方發現學校內1樓的職員辦公室有被撬的痕跡。誠如第三被告所招認,警方在附近花槽找回那螺絲批。學校的女校長確認,那墨盒是屬於學校的。

求情理由

5.第一被告現年17歲,是中四學生。他呈上自己寫的求情信,以及家人、學校、牧師、音樂導師及社工的求情信。第一被告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第一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的社會服務令。

6.第二被告和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同住。第二被告亦呈上他自己寫的以及父母、學校和社工所寫的求情信。第二被告沒有前科,他的父母和大哥都有出庭支持他。

7.第三被告現年17歲,中二程度,和父母、弟弟同住。他父母亦有到庭支持。第三被告感到懊悔,深感連累家人和師長。他呈上自己寫兩封的求情信,亦提供了由父母、中學校長和社工的求情信。第三被告說他很想再讀書,而且一定會改過。第三被告沒有前科。

8.第四被告現年17歲,沒有前科。他來自破碎家庭,他的母親有到庭支持。第四被告感到後悔。第四被告亦呈上他的求情信和由班主任、學校輔導組和他兄長的求情信。第四被告希望法庭能頒下社會服務令。辯方律師亦呈上上訴庭在特區 訴 周燦馬(譯音)CACC 447/1998有關社會服務令的考慮因素。

判刑

9.從四名被告有關報告,基於他們的年齡,各自的個人背景及悔意等等因素,相關機構建議法庭可考慮社會服務令或教導所或更新中心的判刑選擇。對成年的罪犯而言,一般涉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是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是青少年罪犯,法庭的判罰是有不同的考慮因素。

10.第一被告現年18歲,他是家中獨子,自少父母離異,由祖母撫養。他在2005年6月,因藏有攻擊性武器而接受警司警誡。在06年3月有一項較輕的定罪,而要接受感化。在感化期完結後,第一被告又再故態復萌,再交損友。本席同意亦認為第一被告需要一定程度和時段的監管。就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本席決定判第一被告入更新中心,希望他能夠真正改過自新。誠如他求情信所說,能夠體會家人的愛護,亦會努力讀書,好讓父母安享清福。

11.第二被告現年十六歲多,他沒有前科,他有家人的支持。但明顯地,因沒有受到嚴格的家庭監管而誤交損友。青少年罪犯的判刑考慮因素有別於成年罪犯。本席同意有關報告指第二被告需要接受一定程度和時段的監管,因此決定就第二項控罪,判他入更新中心,希望他能夠痛定思痛,重新做人。第二被告應該慶幸他有一個關係良好的家庭,亦不要辜負父母對他的期望。

12.第三被告現年17歲,他的家庭環境並不差,但卻無心向學,游手好閒。第三被告明顯有違父母的關懷、關顧而誤入歧途。本席相信第三被告亦需要一定程度和時段的監管,因此就這兩項控罪,判他入更新中心,希望他能夠最後可以不要辜負父母的祈願,孝順父母,作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亦不要令父母和身邊所有人擔心和傷心。如果第三被告真的能發奮向上,努力學習,他應該及可以由更新中心踏上第一步。本席希望第三被告能夠做到他所說的「希望這一生人只錯這一次」。

13.第四被告現年17歲,他父母在他12歲那年離異。第四被告自少缺乏父母的關顧和監督,亦無心向學,游手好閒。和其他同案被告一樣,本席就兩項控罪,判他入更新中心,好使他能學習到一些紀律性的訓練和監管,將來能遠離壞份子,正確的面對人生。正如他的求情信所講,真正體會到「珍惜和感恩,不再行差踏錯,將來做一個有用的人」。

14.總而言之,本席判四名被告入更新中心,接受訓練和監督。希望他們能夠把握機會,痛定思痛,不要再行差踏錯,不要再令他們父母擔心和傷心,真正成為社會有用的一份子。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