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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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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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9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9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426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3月31日 裁決日期:2009年3月31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兩名證人。控方案情最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案發當日大約11時54分他駕駛專線小巴,向坑口邨方向,行清水灣落斜路,沿影業路去到清水灣片場。當差不多去到清水灣片場時,控方第一證人以時速40公里行駛於其路面中間。當去到清水灣時見對面線上訴人的私家車,當時上訴人以五十幾公里車速行駛。他沒有理會對方,到他的車頭與上訴人的車接近兩個車位距離時,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半個車身位壓住中間線。控方第一證人打大燈以示警告,但上訴人沒有反應,一路沿著火位線行駛。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的車撞到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右邊。 3.發生碰撞後,控方第一證人報警。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警員,他奉召到意外現場。他向上訴人查詢,上訴人只回答:「唔記得發生乜嘢事」。他亦向控方第一證人查詢,他回答:「當時在影業路落斜,有部私家車在對面線上斜,私家車過火位相撞。」 4.控方第二證人認為當時上訴人有酒味,故由其他警員向上訴人進行呼氣測試。結果,超出法定標準22微克,上訴人酒精測試不合格。 5.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 6.裁判法官分析證人口供後認為證人是誠實、可靠的,他認為證人所描述的情況,足以證明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和缺乏適當專注,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在第一次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及控方對他不公平,因為有很多文件都沒有提供給他,因為該些文件是 “unused material”,所以上訴人指稱文件沒有提供給他,因此對他不公平。 8.上訴人指當時裁判法官有頒令控方需要提供“unused material”,最後控方亦沒有提交到有關文件給上訴人,直至在法庭上才交給他。本席認為應該給予上訴人時間取得謄本光碟,聽取當時的審訊,這就可以支持其上訴。而上訴人雖然取得謄本的光碟,但上訴人沒有這樣做,在今天的上訴聆訊前,上訴人在3 月20日傳真了一份上訴理由書到法庭。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投訴裁判法官沒有理會到另一位法官的命令,上訴人沒有取得應有的文件來繼續他的審訊,對他不公平。 9.上訴人所指的文件,其實是指警方的內部文件而不是法律上所謂的“unused material”。所以控方是絕對沒有責任提供這些內部文件給予上訴人。但在審訊時為了公平,主控官亦有將文件的副本交給上訴人,在審訊時,這些文件亦被列為辯方證物給裁判法官參考。上訴人的第一上訴理由是完全無效的,正如覃大律師所說這和事實不符。 10.關於上訴人的第二項上訴理由,他指裁判法官在審訊時沒有考慮過他提出的案例HKSAR V Gao Hejia, HCMA 779/2002,其實裁判法官並沒有責任在判詞中引述控辯雙方提交過的每一個案例。因此這個上訴理由亦無效。 11.至於第三項上訴理由,上訴人指裁判法官對他有偏見,所以裁決對他是不公平。其實在審訊時,控方亦很公正地將警方內部文件副本交給了上訴人,法官亦讓上訴人把文件呈堂。但本席認為,這些文件不能支持上訴人的辯護理由,這案件最主要的證據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參照控方第一證人口供的事實,這是很簡單,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當時所駕駛的車是迎面而來,壓住中間線,控方第一證人打大燈以示提示但上訴人都沒有反應,才導致兩車相撞,裁判法官聽取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作出事實的裁斷。 12.在本案中,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有足夠的理據來裁定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並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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