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鑫

Case No.HCMA 228/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2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2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50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趙鑫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4月28日

裁判日期:2009年4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5月5日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被判罰款3,000 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判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罰款擱置。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涉案林姓女事主與上訴人是鄰居,同住在一幢位於大埔汀角路龍尾村的村屋。事主居於天台單位,上訴人則住在地下。

4.於2008 年6 月18 日晚上7 時,事主在家中聽到拍門聲,她開門後見到上訴人。上訴人怒氣沖沖指責事主將狗糞拋下樓(即上訴人居住的地方)。事主否認,雙方發生口角。事主指稱上訴人三次以右手手指指向她,在最後一次上訴人的右手手指「戳到」她左上唇。事主用右手撥開上訴人的手,上訴人便用雙手手掌由上至下打向事主的前臂和手掌部分。事主用雙手捉住上訴人雙手,她們互相推拉糾纏,事主將上訴人推至2 樓單位的外牆。

5.此時,居於2 樓的林姓戶主因聽到激烈爭吵,開門後看到她們互相拉扯,便喝止她們打鬧,亦吩咐其妻子報警。事主與上訴人再糾纏了一段時間後,事主便返回屋裏。

6.警員到場調查,事主向警員講述事發經過,並指上唇沒有損傷,但右手食指及手腕扭傷。事主沒有就傷勢求醫。

7.警員指稱報案人是上訴人,調查期間上訴人報稱左手手肘及右額角有痛楚。警員看到有關部位發紅。雙方在場表示願意和解。

8.其後上訴人在案發翌日聲稱不適,報警求助,在7 月1 日在警署被拘捕。

辯方案情

9.無刑事紀錄的上訴人供稱她於案發當晚就拋狗糞一事找事主,雙方發生爭拗。上訴人聲稱在目睹事主拋狗糞後,事主向上訴人說「喺唔喺呀……」。上訴人回應說「你承認,我就報警」。上訴人嘗試用手提電話報警時,事主把上訴人推向鐵閘旁的牆邊,使她感到痛楚。接著事主再衝向上訴人,抓住她的雙手,以致她失去平衡。雙方互相推撞,直至2 樓戶主開門制止。上訴人聽到該戶主妻子稱她已報了警。後來事主又再把上訴人推向牆邊,並用拖鞋追打上訴人,上訴人只好退回屋裏再報警。警察到場後雙方願意和解。但翌日凌晨上訴人致電警方報稱頭痛,被送到醫院。

10.上訴人在審訊時呈遞了有關的醫療報告(證物 D2),及她於6 月21 日就傷勢自拍的3 張照片(證物 D3)。上訴人否認曾以手指「戳」事主的上唇。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所提的理由基本上是指事主的證言不可靠,上訴人並無襲擊事主。

討論

12.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3.以本案案情而言,究竟上訴人曾否以手指指尖觸及事主的唇部,祇有她們兩人知曉;並無任何獨立證人目睹事件。她們兩人有激烈爭吵,甚至互相拉扯,則有獨立證人(即2 樓戶主)目睹。

14.警員到場後看到事主無受傷,而上訴人的左手手肘及右額有發紅的情況。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在6 月21 日拍攝的照片所顯示的傷勢亦有商榷之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只是編造證供以圖洗脫罪名」。本席有機會看到照片,可見顯示的是瘀傷。以獨立證人所見的拉扯情況而言,上訴人因事件而有瘀傷亦合乎情理——尤其是事實上警員目睹上訴人身上有發紅現象。

15.在事件中事主並無任何傷勢,而上訴人則有發紅情況。再者,警員亦表示是上訴人報警作投訴的。究竟上訴人是「惡人先告狀」?抑或是被事主推撞才報警呢?裁判官看來無充分考慮。

16.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證言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他認為事主無理由在上訴人嘗試拿出手提電話時便襲擊上訴人。看來裁判官是忽略了上訴人證言的重點。上訴人說當時她打算報警,亦已清楚告知事主她預備報警,在此情況下,事主試圖阻止上訴人報警,並非無理由。

17.上訴人先前無刑事紀錄,她不否認因狗糞問題與事主有爭拗,獨立證人亦目睹上訴人與事主有互相爭吵及拉扯情況。若上訴人的證供屬實或有可能屬實,控方便未能成功舉證。

18.本席認為裁判官未有詳盡考慮辯方的證據,定罪不安穩,因此裁定上訴得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